<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来源: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同时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社区服务的现状和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基层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但在矫正工作的实践中,存在很多有劳动能力却不参加社区服务的问题。有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请假的方法不参加社区服务,请假的理由往往有很大“水份”。社区服务的时间有时会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冲突,而无法正常组织开展。对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的,虽然可以给予警告等处分,但在实践中收效不大。社区服务有的是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公益劳动基地统一劳动,有的是交给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居(村)委会组织、监督社区服务,由居(村)委会提供证明材料,这种缺乏规范性的管理模式使很多社区服务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矫正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根据调研的情况,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观念上,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的价值认识分歧。第二,缺少足够的公益劳动项目。第三,社区服刑人员抵触公益劳动。原因多种多样,有的认为在社区从事公益劳动亲朋乡邻见了没面子、有损个人尊严;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公益劳动时间与工作时间冲突,自己要工作要生活,没时间参加公益劳动;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让自己从事公益劳动于法无据;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公益劳动义务没什么强制性,参加与否都无所谓,于是随意借故推脱。第四,组织公益劳动有一定风险,可能出乱子,也可能会出现劳动事故、交通事故等问题,所以,还是尽量少组织公益劳动为好。第五,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缺少足够的强制力,尽管相关社区矫正活动的制度规定参加公益劳动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义务,但是,对那些应当参加公益劳动而拒绝参加或敷衍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只能说服教育,如果说服教育无效,往往只能听之任之。第六,公益劳动制度不完整不具体,怎么组织、怎么考核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难以切实地组织公益劳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开展社区服务的合理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是刑罚改革与世界接轨的进步趋势。 国外有很多把不剥夺自由的社区服务纳入到刑罚体系中的成功的经验。如英国规定了社区服务令和结合令,社区服务令就是要求犯罪人参加公益劳动的刑罚,结合令就是将缓刑和社区服务合并适用。法国也有类似规定,公益劳动是一种独立的刑罚,除了可以单独适用之外,还可以附加于缓刑之上,是惩罚程度高于附考验期的缓刑之上的一种制裁措施。瑞典刑法典明确规定,附条件之刑和缓刑的适用必须以履行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义务为条件。在丹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尚不适当,且法院认为被定罪人适合从事公益劳动的,法院可以对被定罪人判处以从事公益劳动为条件的缓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当前,社区矫正已全面推行,社区服务已经作为了社区矫正的一个内容,这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避免了监狱监禁的标签效应,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也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刑罚趋势。长远看,非监禁刑增加社区服务的执行内容必将纳入刑罚体系,这也是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是刑罚改革后监禁刑转为非监禁刑的有效衔接。当前,社区服务未纳入刑罚体系,社会上对社区服务的看法不一:有些人认为社区服务加重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原有刑罚,且无法定依据,不宜实行。然而,梳理一下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让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等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他们的人身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这些作法都是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来,也在实施,检察机关还将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中。所以,我们应该正视这种担心,积极推进立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其实更多的人认为:社区服务可以体现其对社会的积极补偿,培养其社会责任感,达到矫正其不良心理,避免重新犯罪的目的。近年来,南京市部分法院的缓刑、假释案件的判决裁定中,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定罪量刑陈述之后,添加了这样一段话:“被告人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社区服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这无疑是审判机关为了配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更是为教育、监督罪犯,为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工作内容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和依据。在社区矫正未立法前,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应该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积极思考,努力探索,把社区服务等同与其他“四个一”管理制度看待,不应分裂开来。社区服务等“五个一”管理制度整体,就是刑罚改革后监禁刑转为非监禁刑的有效衔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开展社区服务的必要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重庆而言,当前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按照“五个一”制度要求接受社区矫正,即:日记载,服刑人员定期记载个人活动情况,由监护人监督记录,定期提交司法所审阅;周报到: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或通报电话报到,报告自己近期的生活工作情况;月学习:每月按司法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法治学习;月劳动: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季度思想总结:每季度书面总结自己的矫正成绩,报司法所。由此可见,社区服务就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不可或缺的。(二)是对罪犯惩戒的必要方式。社区服刑人员虽在社会服刑,远离监狱,但他们也毕竟是罪犯,与普通公民不同,必须有必要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惩戒。要求他们在社区服刑期间进行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度思想总结,都是对他们的必要惩戒。这些惩戒方式可以限制他们部分人身自由,促进他们道德、法律意识提升,帮助他们矫正被扭曲的心理和不正当的行为。如若不把这些惩戒行为监督好、实施好,甚至极少数服刑人员通过关系、人情免除了这些惩戒,那社区服刑就等于空谈。这非但不能起到通过社区矫正教育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还给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带来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个别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让人代写,法治学习心不在焉,日常报到也只走走形式,心里甚至认为判处缓刑就等同于没有判刑,这是对刑罚执行改革的一种亵渎。</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是矫正罪犯的必要手段。介于报到、学习、交思想报告这些方式对服刑人员惩戒力度及矫正的效果有所下差,更应有实质性的方式来补充,这就是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需要服刑人员本人到场,且需花费其时间和体力,相比报到、学习这些矫正方式更加直接,通过组织服刑人员社区服务,可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也是他们补偿社会的一种方式。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来说,这种矫正方式必不可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解决社区服务中存在问题的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通过前述,我们应该能理解社区服务的意义所在,其重要性、可行性、必要性已摆在眼前。针对开展社区服务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建立社区服务基地。社区服务基地是社区服务的平台。建设好基地,就解决了服刑人员的服务场所问题。结合基地,也能清楚明确每个服刑人员的服务的时间、项目和监督管理人员。同时,让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按规定的时间自行到基地,完成规定的服务内容。免除了司法所每月集中组织的繁琐;避免服务人员通过在村(居)找关系出证明了事的情况发生;节省组织服刑人员集体前往服务场所的经济负担;避免期间可能遇到的交通事故等意外;减少因服务场所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可能引发的劳动事故等,将社区服务这项内容做好做实。</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完善社区服务制度。当然,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刑基地的作用,还得配套建立健全社区服务制度。毕竟,服刑人员通过劳动会创造价值,这些价值怎样利用?基地建立后,该由单位还是个人具体经管,是否考虑与第三方合作?基地内的服务时间、项目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确定?服刑人员在基地劳动的的具体情况应该怎样记录,司法所需要哪些资料来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核?服刑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应该怎样处置?以上种种问题都是需要去考虑的,并且都应该通过调研后建立一定制度来进行规范。</span></p><p><br/></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