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来源:锦屏县司法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近日,锦屏县固本乡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被依法逮捕,成为固本乡首例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杨某为固本乡东庄村7组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杨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1条、第13条、第15条、第25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未办理入矫手续,未按期汇报自己的行踪,也从未参加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不假外出,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锦屏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14年5月7日对社区矫正人员杨某进行警告处理,2014年7月18日锦屏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撤销对杨某的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法。2015年1月16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作出刑事裁定,裁定撤销锦屏县人民法院(2014)锦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正新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直至2016年2月5日,杨某被固本派出所依法逮捕,移交县公安局处理。</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