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来源:土右旗检察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土右旗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立足检察工作实际,积极主动作为,把全面推进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运行“344”模式,依法监督收监监外执行罪犯3名,核查脱管漏管罪犯4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一、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争取综治办牵头,与其他政法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检察院与司法局就社区矫正多项工作达成共识,如确立及时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工作基础数据,定期联合开展异地脱管清理纠正工作,以及加强对“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异地托管工作的监督管理等,解决了信息不通、衔接不畅、监督不力、监管不规范等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各项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完善脱漏管监督机制。采取“点、线、面”结合的方式,拓展监督渠道,细化监督措施,全方位开展检察监督。在面上排查,三级比对入矫人员信息。乡镇检察室与司法所及时比对接收执行文书的情况,尽早发现文书送达不及时、列管地确定有误、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期报到等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纠正或跟进监管措施。每月与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核对社区服刑人员底数及出入矫情况,细致排查脱漏管。在线上巡查,动态监督社区矫正流程中的重要执法环节。抓住判执交接、纳管宣告、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决定惩处、解除终止等重要执法环节,综合运用审查文书、到执法现场检查、约见社区服刑人员谈话、核查矫正台账、走访社区群众、受理投诉等方式,对社区矫正机构落实监督管理措施情况进行检察。截止目前,共对新入矫的115名社区服刑人员逐一建立检察档案,逐一审查执行文书,共监督列管宣告30人,覆盖率达25 %以上;约见社区服刑人员谈话195人次,约谈对象占总数的95%以上。在点上聚力,加大对脱漏管高危人群监管情况检察力度。将被列为一级社区服刑人员、居管分离、涉毒罪犯和因同一性质犯罪被处两次以上刑罚等四类脱漏管高风险对象列为监督重点,进一步采取一季度一约谈、宣告教育必到场、请销假及执行变更必核查的措施,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有效防纠脱漏管。共检察重点对象执行情况20人次,无重点人群脱漏管现象发生。三是完善考评和责任追查机制。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是检察机关在综治考评工作中的唯一计分项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土右旗检察院充分用好综治考评这个抓手,进一步健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机制、纠正机制、追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二、严把四个关口。一是严把“交付执行关”。坚持“一定一不定三及时”方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一定”,每月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核对新增社区矫正人员名单、核查交付执行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送达情况,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到期未报到的,及时作出处理。“一不定”,即检察人员不定期出席社区矫正宣告的现场,监督检查宣告程序、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移交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备等。“三及时”,即检察人员及时对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登记审查,并监督及时交付执行;对于异地交付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监督法律文书是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按时报到等情况,如发现交付执行机关没有按照要求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书面请交付执行机关所在地的检察机关予以监督;对于需要交付异地执行的,及时告知执行地的检察机关,并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时寄送给社区矫正地的检察院。二是严把“矫正监管关”。坚持“一听二看三见面”方法,加强对矫正措施的监督“一听”,即每季度定期与各城区、乡镇司法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纳入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分析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有针对性的措施。“二看”,即检查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并认真核对,看是否存在脱管情况;检查矫正组织的建立及矫正活动的开展,不定期地深入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学习活动、帮教活动等现场,看矫正力量是否到位,矫正措施是否落实。“三见面”,即与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以及矫正小组成员见面,全面详细地了解矫正情况。三是严把“执行变更”关。坚持两个结合”,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一个结合是专项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除坚持每年开展两次的社区矫正专项检察活动外,还坚持每月定期到公安局、司法局核查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置。另一个结合是书面审查与调查走访相结合,重点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督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利用患病为借口逃避刑罚制裁等情形。四是严把“执行终止”关。抓好“一个节点”。即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社区矫正机关发出《社区矫正期满提示函》,防止出现提前解矫或逾期不解矫现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三、畅通四个渠道。一是畅通检务公开渠道。在乡镇检察室、社区(村委会)、司法所门外设置检务公开宣传栏,公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内容等,使矫正人员和当地居民能了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执法透明度及公信力。二是畅通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接待渠道。推行社区矫正检察接待日制度,检察人员通过定期接待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或群众的来访,认真答复和帮助解决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三是畅通联系检察官渠道。将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时,向本人及其家属、所在社区及矫正小组成员发放“两卡一书”,列明社区矫正检察官名单、联系方式及业务范围等内容,告知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及时向检察人员反映。截至目前,共向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发放“两卡一书”300多份。四是畅通申诉、举报渠道。在乡镇检察室、社区(村委会)、司法所设置社区矫正检察官信箱,畅通矫正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渠道,对侵犯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