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nbsp;温岭市新河镇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经温岭市司法局建议,被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昨日被押送至温岭市看守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于2014年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后到温岭市司法局新河司法所服刑。缓刑期间,陈某在2014年11月19日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经个别教育谈话后,又于2015年6月15日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6月25日司法局对其警告一次;7月15日,陈某又因无故不参加当月集中教育被警告一次;9月6日,陈某因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温岭至宁波北仑,被警告一次;9月21日,又未经批准擅自前往玉环被警告一次。至此,陈某在服刑期间警告累计已达4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温岭市司法局于11月6日对其作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11月11日法院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11月12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顺利将陈某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