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nbsp;作者:桃源县司法局 张凯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作为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采用了先试点后立法的做法。2011年2月25日,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充分肯定。通过立法把改革成果巩固下来,把试点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这既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一、大背景下的兴起<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司发【2003】12号《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公安派出所移交给乡镇(街道)司法所。2005年1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中央两院两部又联合下发司发【2005】3号《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湖南等十二个省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11日召开了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我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9月,两院两部第3次联合下发了司发【2009】169号《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从此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2010年11月,省、市相继召开了社区矫正大会,桃源县积极响应大会要求,按照省、市规定于2011年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二、大保证下的依据<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和第111条第二款的规定做为社区矫正的宪法学依据和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条第三款、第76条、第8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做为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司发通【2012】12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的需要,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配套,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成果;是依法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要。<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湖南省为切实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湘司发【2012】110号《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利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落实;有利于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有利于法检公司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各市、州司法局以认真贯彻为主线,以规范建设为着力点,以全面落实为总任务,每年度印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确保了中央、省的精神层层到位;确保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多元化;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不难看出自我国提出社区矫正工作起,至今,未颁布一部专门的法律。这是否会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中各类问题滋生的根源呢?笔者认为,法律做为维护人类文明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法律是存在滞后性的,一部法律的出台是需要大量的理论基础、可靠的工作实践和长期的远景规划的。自上而下的文件出台不仅仅是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更是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一项朝阳产业,同时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是改革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三、大时代下的前景<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并且首次作为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的重大政策措施提出来,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社区矫正以矫正为核心,在坚持刑罚执行根本属性的同时,立足社区,尊重并吸收社区各方面的意愿及合理化建议,既体现了司法的民主,也促进了刑罚方式与社会的和谐。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显人性化,兼顾了被害人、社区和犯罪人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敌对情绪,更有利于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列几个因素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在中国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一是大量节省刑事司法经费。社区矫正可以实现大量节省刑事司法经费、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的目标。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可以大大节省经费投入,由于具体形式的差别,社区矫正的费用相较于监禁矫正的费用也是相当可观的。二是有效减轻监狱拥挤状况。中国监狱中罪犯的数量在2005年就已经超过155万人,罪犯数量的增加,已经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造成监狱拥挤现象。监狱拥挤有很大的危害,这不仅耗费大量社会资源,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会产生其他一系列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对于罪犯、国家、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是极为有害的。因此,发展社区矫正,让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服刑,可以起到分流监狱内的罪犯数量,缓解监狱拥挤状况的作用。三是社区矫正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有了较好的社会基础。首先,从国家立法机关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有了较多的认识。其次,从国家司法机关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倡导者和支持者。最后,从国家行政机关来看,司法部、公安部等中央行政机关也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倡导者和支持者<br/></span></p><p><br/></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