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来源:泰安警务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美国社区警务源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社会对公共治安的重新定义。当时专业化警务的缺陷以及对警察不可能预防所有犯罪事实的逐步认识,也推动了美国社区警务的发展。目前,美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区警务机制,在预防犯罪、提高居民安全感和提升警察形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英、美等西方国家,这种社会化行刑方式能克服监禁矫正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利于罪犯顺利地适应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传统的监狱模式把犯人置于一个丧失自由的异常空间,却希冀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回归社会,这是一种悖论。它反映出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而其最终将带动刑罚制度走向恢复性司法的理性阶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鉴于美国的社区警务和社区矫正实践早于中国,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中国同样面临着控制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挑战。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在借鉴外国社会治安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引进“社区警务”和“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管理战略,至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社区建设似乎仍停留在初级阶段,未能满足当前社会对警察“服务于民”的迫切需要。因此,比较研究中美社区警务和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将有助于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的社区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中国社区警务与社区矫正的现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其实,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就已经建立起了以派出所为主导,以治保会为骨干,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的“社区警务”制度,只不过当时并未冠之以“社区警务”的名称,而是叫做“基层基础工作”。当时的中国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人口流动较小,社会矛盾相对缓和,治安工作主要是通过居民委员会,以户籍管理为基础,以熟悉常住成年人口为核心,以群众安全工作为保障。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各种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也急剧增加,犯罪率大幅上升,人们的安全感下降。由于犯罪率上升,派出所也承担起侦查破案的任务,据统计,派出所破案率占全部刑事案件破案率的70%左右。由此,派出所的群众工作基本被搁置,警民关系逐渐疏远。但警力的大量投入并没有换来犯罪率的下降,反而是公民的安全感不断下降,警察的形象也在不断恶化。因此,原有的社区警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变化情况,创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更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传统的社区警务模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社区警务工作的现状与不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 &nbsp;普遍存在对社区居民的主体性地位认识不足的现象,社区居民对正在进行的社区警务改革工作缺乏认同。当前有些地方正在进行的社区警务改革,希望建立一个统一的模式来对所有社区进行管理,结果却削弱了社区民警的工作自主权。这是因为每个社区都有自己不同的“社情”,引发和触发犯罪的因素也不尽相同,忽视社区之间的差异会引发上级公安机关对社区民警工作过多的干预,社区民警没有足够的时间深入社区居民,阻碍了民警与居民之间信赖关系的建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思想上不够重视,措施不力。很多领导对社区警务的精髓和本质认识不足,认为只要落实了社区划分工作,就等于落实了社区警务工作,导致社区警务人力、财力保障不到位。警务保障体制不健全已成为困扰社区工作的“瓶颈”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重打击轻防范的观念根深蒂固。多数地方公安机关对工作内容的考评奖惩,在工作导向上以打击、破案为主,以侦破案件的数量为主要考核标准,这大大挫伤了基层社区民警做好防控工作的积极性,误导了民警的工作方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分工不明晰,未形成专职社区民警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民警名义上负责辖区的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但实际上由于基层警力不足,社区民警依然承担着破案、专项斗争与重点整治、日常勤务等多重角色。</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5.警民各方未能形成在社区治安防范上的合力。一方面,社区群众对社区工作参与意识弱,对社区治安和群防群治的理解不够深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人力资源的整合;另一方面,社区民警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不少社区民警的知识结构已经老化,而相应的培训又没有及时跟上,难以适应新型社区警务工作的要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社区矫正的现状与弊端。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刑、裁定或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2002年初开始在上海的徐汇、普陀和闸北区的三个街道开展试点。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都对社区矫正做了明确规定,即对被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但由于体制不健全、相关制度不配套、居民认同度低等原因,社区矫正的规定形同虚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社区矫正法制化程度低。一方面,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条文需要尽快修改和完善。目前很多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科学,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缓刑、假释和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均为“不致再危害社会”,而这是一种对未来的预测,容易造成法官先入为主的倾向。另一方面,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政府发文,更没有可以为行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据了解,很多矫正官员在开展工作时,为帮助矫正对象与有关机关交涉所利用的都是个人的社会资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社区居民和许多司法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仍是一种新生事物,而且它通过一种相对开放的形式对罪犯进行改造,这与我国传统上实行的监禁刑罚方式不同,似乎是减轻了罪犯的刑罚,加之目前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研究还远远不够,很多群众甚至司法工作者对社区矫正产生了排斥心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对罪犯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实践中,认为减刑、假释等是对罪犯的恩惠的观点相当普遍,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漠视罪犯权利的一种表现。西方各国强调犯罪人的法律地位,主张将犯罪人视为具有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人,而非被动消极地接受改造的客体,但中国目前还没有可以强化这种理念的法律制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不够,科技含量低。一些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采用的科技手段在我国尚未起步。如个案管理、心理测试、心理矫治、判决前对犯罪人进行人格了解、对社区矫正效果进行评估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美国社区警务与社区矫正的背景考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美国社区警务起源考略。在美国,社区警务的兴起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前,人们并未把贫困和种族歧视视为隐藏在美国社会结构中的重大社会问题。但到六十年代末,人们的观念开始发生了变化,一种新兴的思潮认为:“贫穷不仅仅是对懒惰者的惩罚,在很多情况下,它与个人的德行和努力并无关系。贫穷不是个人的过错,而是源于社会制度的不合理。”随着这种机会均等、权利平等观念的盛行,“公众”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地方政府和警察不得不在考虑白人利益的同时,兼顾那些贫穷的黑人和拉美人的利益。这个扩大了的“公众”的定义是社区警务产生的最强大的推动力。政府希望通过社区警务的实施来改善与“公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另外,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经历了警察现代化运动,它注重于警察的内部建设,使警察组织发展到鼎盛时期,警察的装备也在不断现代化,但犯罪却没有因此而减少,犯罪率的上升更导致了警民关系的恶化。这时候,人们开始认识到,产生犯罪的根源在社会,抑制犯罪的主力也应该在社会。由此,社区警务的观念逐渐清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开始了一系列的社区警务改革。1.分散管理。这是相对于原来的集中管理而言的。社区警务中警方有关执法、维护秩序、服务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均由负责特定社区的中级管理人员决定,确保政策的针对性。2.划分社区。各个承包组负责一定的地理区域,警察尽可能地长期留在某个社区。3.警务统一。按照全面服务的做法,承包组承担这个社区内的一切基础警务工作。4.集中决定。社区中警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具体问题,由承包组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决定。5.社区参与。与社区居民密切配合,警务政策反映公民意志。</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警务的核心在于促进警察与社区居民的互动,共同预防犯罪。美国警方为了增加警察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1.创办社区刊物,如当时的《公开通报》,向居民通报社区治安状况,教授居民治安防范知识;2.推行邻里守望、校园守望、旅馆守望、商业区守望等社区治安联防活动,构筑社会治安防范网络;3.做好“少数种族群体”的工作,如黑人、亚裔群体等在社区中常受歧视,地位较低,一方面他们易受攻击,另一方面他们也是治安问题的高发人群,因此做好这部分人的工作很重要;4.控制社会死角。美国犯罪学家凯利和威尔逊在1982年提出了著名的“破窗户”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警察开始注意修复社区内已被破坏的建筑设施,防止这些地方滋生犯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美国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在美国,每年有600万的犯罪分子被处以社区矫正。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矫正在美国刑事司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它的每一个州都有权制定适合自己的法律。因此,美国各州的社区矫正法也各不相同,但在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上不无相通之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以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为例。明尼苏达州是美国第一个颁布社区矫正法的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州社区矫正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护公共社会。由于几乎所有的罪犯都要重返社会,所以必须团结社会力量来帮助罪犯尽早在社区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子,以利于社会的稳定。二是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传统的监狱方式把犯人带出正常的社会置于异常的社会,而社区矫正能给罪犯提供一个与社会保持接触的机会,有利于罪犯重返社会。三是实现刑罚经济性原则。监狱人满为患,既可能造成“交叉感染”,也增加了刑罚的经济成本,给社会造成过多的财政支出,而社区矫正能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经济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相对成熟,社区矫正项目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工作释放、缓刑、假释、审前转处、监督释放、电子监控、家中拘留、社区服务等。另外,美国还建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据统计,美国社区矫正机构共有2931个,其中缓刑办公室812个,占27.7%;假释办公室486个,占16.6%;缓刑和假释合署办公的机构1633个,占55.7%。美国正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约有7万人,其中在缓刑办公室的有3.2万多人,在假释办公室的有1.03万人,在缓刑和假释合署办公室的有2.6万多人。根据传统观念,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有两项: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从而提供对社区公众的保护;二是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包括对他们的咨询、革新,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中美社区警务文化的历史比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无论是社区警务还是社区矫正,其共同目标之一就是要求调动社会及社区的力量来共同预防犯罪。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因素,合理地救助改造犯罪分子并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社区警务和社区矫正在中美的不同处遇正是两国不同刑事政策的反映,而刑事政策的选择与一国的法律思想和文化传统息息相关。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不仅是一个民族性格的象征,而且一国的法律思想和文化更是其刑事政策的基础。因此,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法律文化,是从根源上了解两国刑事政策异同的关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中美两国法律文化对犯罪的历史认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关于犯罪概念。中国古代社会立足于血缘宗法等级制度,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儒家伦理纲常成为“法”“禁”的内核和精髓。所谓犯罪,就是对伦理纲常的触犯。清末修律,虽有西方学说传入中国,但在中国违背伦理纲常仍然是犯罪,所谓“刑法之源,本乎礼教”。时至今日,尽管中国的社会形态和社会观念一再发生变化,但在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社会比较重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之间负有的义务,几千年来的伦理道德观念对于犯罪的评判依然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显露或隐晦的作用。对伦理、道德的违背,对义务的漠视乃至破坏被视为是一种滔天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这不仅促成了中国社会重刑主义的传统,而且触犯了刑律的人是毫无权利可言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由于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并无传统的血缘宗法制度,并未像中国那样有着严格的伦理纲常观念。美国也是一个自然法国家,自然法认为,犯罪是一种对权利的侵害,因而其刑事政策偏重于对受侵害权利的恢复,而非单纯地报复犯罪人。而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出发,政府也有义务认真对待犯罪人的权利,在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同时,也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重返社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中美两国历史上对犯罪概念认识的差异,与中西方不同的国家观有关。西方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是一种服务性机构,社区警察有义务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降低犯罪率,预防犯罪,提升居民的安全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关于犯罪原因。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习惯于从人性的角度把人分为“圣人”和“恶人”,“圣人”则毫无缺点,伟大至极,“恶人”则头顶生疮,脚底流脓,一无是处。这种传统习惯至今仍影响着人们的观念,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人性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由此导致了中国人对犯罪者抱有一种朴素的报应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美国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似乎比中国显得更理性,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个人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犯罪行为除个人意志因素之外,更多的是由心理的、生理的和社会的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随着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犯罪的社会因素会更加突出。这就促使美国等西方国家在预防犯罪方面更多地考虑社会因素,更加注意社区警察和居民的共同参与。</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中美两国司法对刑罚的实践。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刑罚目的的研究影响较大的有刑事社会学派和刑事政策学派。美国的刑法理论秉承了刑事政策学派的思想,在刑罚的制定和执行上贯彻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和刑罚经济性原则,即在对罪犯实施刑罚时,既要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也要考虑到用较低的刑罚成本取得较好的改造效果。这些理论和原则共同作用于刑罚政策,使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刑罚政策趋于轻缓,更具人性化和个别化,为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中国是一个有着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家。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开创了重刑主义的法律渊源。商鞅认为:“行者,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无从至也。”重刑主义适应了中国国家本位的国家观,契合当权者对刑法之于社会的工具性认识。重刑主义背后隐藏的是一种重刑威慑理念,其核心是以刑去刑,以杀去杀,期望严酷的刑罚对人们起到威慑作用,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然而历史已经证明,青睐于重刑威慑的中国古代统治者,最终却在“十恶”之首的重罪谋反即农民起义中寿终正寝。</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今日之中国,仍在一定程度上传承了重刑主义的传统,严打即是其具体表现之一。在国际上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刑罚遵循由严酷走向缓和、由积极走向消极、由剥夺走向保障的趋势的今天,纵观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在反思之余,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一种观念:刑罚应该是一种在立法上刑之分配注重威慑,审判中刑之裁量注重报应,行刑则注重矫正的“刑罚一体化”精神。从这种意义上说,社区矫正应该是中国在行刑方式改革中的首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中美两国法理对人权、权利的界定。在现时的中国,“人权”“权利”以其新颖性和独有的魅力,不但吸引着众多的学者去研究和评论,而且也已成为被社会公众时常提及的词汇。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人权”“权利”观念在我国还刚刚启蒙,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更有待于重视和发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美国的社区警务发端于对少数人群权利的尊重,美国的社区矫正既是为了保护罪犯应有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作为刑事政策基础的人道主义,并非是具有同情心的个别人的理想主义的事情,而是关乎整个社会对罪犯所负的责任问题,对违法者的关心并不是恩惠或怜悯,而是福利国家的具有强制性的任务。在中国基本实现了法律实体公正,正在追求法律程序公正的时候,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不仅仅满足于在刑事司法、执法过程中实现程序的公正,而开始注重主管机关是否充分尊重犯罪人的权利,并尽可能地帮助他们重返社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中国,确立保护罪犯人权、权利的观念,会遇到人权、权利和自由保障与社会秩序维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于这个问题,美国的态度是务实的,即人权保护兼顾秩序维护,否则将一无所获。陈兴良教授认为:“过去有人认为社会秩序是第一位的,可以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社会秩序。这是错误的。建立一种秩序就是为维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如果以牺牲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代价建立一种秩序,那么建立这种秩序又有什么用呢?这种秩序可能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秩序,一种专制的秩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完善中国社区警务与社区矫正新体制的构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实践证明,社区警务和社区矫正是当前中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有效而可行的选择,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给予指导完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改革中国社区警务体制的若干举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的作用。社区警务能否顺利被执行,首要问题在于各级领导是否支持这种警务形态。社区警务要求改变旧的领导哲学,发展全新的组织目标、价值观和任务,各级领导要从控制者转向指导者。</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适当放权,合理运用组织授权。基层民警既是政府决策的执行者,又是群众对政府反馈的直接接受者,基层民警成了政府与群众的桥梁,这就需要对基层民警下放一些适当而必要的权力,使其工作得心应手,从而提高工作效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整合社区资源。定期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闭路电视、社区板报、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争取群众对社区治安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定期接待群众,及时向群众报告工作,提高社区警务工作的透明度,落实社区民警的民主监督及其业绩考核。</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广泛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在社区的相关位置安置监视系统,警民之间开通即时通讯工具等,加强和方便警民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发现犯罪活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5.积极调动社区居民实行邻里守望,还可以组织社区中一些退休的居民组成巡逻队,起到预防犯罪、震慑犯罪的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6.推行新的政绩考核。把宣传、发动和组织群众作为民警的基本功,以是否会做群众工作及其效果如何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之一,把可防性案件、治安案件、人口犯罪率和提供犯罪线索作为其考核的主要内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设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保证工作成效,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短时间内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是不现实的,目前不妨先制定一些地方性的社区矫正的暂行条例,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但从长远看,必须通过立法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性质、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的经费来源等各种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管方式。根据犯罪的性质、罪犯的认罪态度及遵守法律的情况设置不同的监管方式,改变目前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皆适用相同的监管方式的局面。对此,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的监管方式,如电子监控、职业和技能培训所、社区服务中心、家中软禁等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等都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人进行监督和考察。由于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不可能把太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对轻刑犯、缓刑犯、假释犯等进行的监督和考察中,因此,为了使社区矫正制度得以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做好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以及调研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司法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和群众监督等各个层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法院、公安、监察、司法行政、监狱管理机关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有关部门的合理分工和密切配合。此外,还要不断开展调研工作,学习西方在社区矫正方面的经验,避免重犯他们曾经犯过的错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5.引入正确的矫正观念,大力宣传社区矫正的理念与优势,使司法工作者和社区居民真正了解并接受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本土化”的前提,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综上所述,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社区警务和社区矫正制度,笔者认为,虽然这两种制度发端于美国等西方国家,但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治安环境和预防犯罪等方面是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的。尽管这两种治安管理模式并非是包治社会百病的灵丹妙药,在“本土化”过程中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失败率,但当中国面临着与西方国家相似的社会问题时,探索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警务和社区矫正模式,仍不失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span></p><p><br/></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