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盘县快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10月8日,盘县在大山镇举行会议,依法对该镇大河村一名社区矫正人员陈某进行收监,县法院有关人员在会上宣读了依法收监的裁决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大山镇大河村社区矫正人员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县法院2015年2月20日以“(2005)黔盘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2005黔盘刑执字第55号执行通知书”交付县司法局进行司法矫正。该犯于2015年3月交大山镇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陈某在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多次迟到,多次不假外出浙江省,司法所多次电话和短信通知其返回进行社区矫正,多次对其近亲属进行走访,要求联系劝其回大山镇进行社区矫正,但该犯拒绝返回。矫正期间因不服从司法行政监管,受警告处罚三次仍不改正,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根据《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2015年7月10日,县司法局以“(2015)盘撤缓建字第02号”建议书向县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2015年7月29日县法院作出裁定:撤销“(2015)黔盘刑初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县法院作出的裁定,县司法局于2015年8月3日向县公安局提请依法对陈某进行网上追逃。在进行网上追究逃期间,2015年9月27日陈某在安徽省某地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9月30日县司法局与县公安局赴安徽省将该犯押回,于10月3日交县看守所关押。</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