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莆田市司法行政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img title="1.jpg" src="http://www.chjzxc.com//Ueditor/php/upload/21831425106811.jpg" width="638" height="479"/></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20px">&nbsp;纪某,男,仙游县西苑乡人,2012年3月6日因交通肇事罪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0日起在仙游县司法局西苑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纪某每周按时电话汇报,每月按时书面汇报,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遵守请假制度,没有受到警告处分,也无违法违纪记录。2014年5月28日,纪某在仙游县城关大桥奋勇救人,将一投水女子救至岸上。纪某救人的行为先后被莆田市、仙游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莆田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仙游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刑罚执行机关莆田市司法局根据纪某救人的行为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经莆田市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15年1月21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纪某给予减刑。2015年2月1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纪某减刑案件作出裁定,对纪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相应缩短为二年十一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span></p><p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 TEXT-AUTOSPACE: ideograph-numeric; MARGIN-LEFT: 0px; MARGIN-RIGHT: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20px">2015年2月12日上午,在仙游县司法局会议室举行了纪某减刑事例宣布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仙游县司法局相关领导出席该会,会议分为三个议程,第一议程由纪某减刑案件的审判长王寒法官宣读刑事裁定书,第二议程由市检察院监所处李望厦处长讲话,李处长首先对纪某获减刑表示祝贺,其次希望社区服刑人员要以纪某为榜样,在社区矫正服刑期间认真接受矫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后李处长提出纪某的减刑具有典型意义,希望能以此激励大家,在服刑期间好好改造,更好的回归社会。第三议程由莆田市司法局陈明仁副局长作总结讲话,陈局长提出,作为莆田市第一例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案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具有重大意义,也体现了法律的奖惩分明,并警示在场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执法力度正在逐步加强,仅2014一年仙游县司法局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请撤销8例。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尤其是春节即将来临,要遵纪守法,提高重视,切勿重新犯罪,对自身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