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达州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台玉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罪犯张某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这是达州市宣汉县司法局自2006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首例社区服刑人员不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收监执行的案例。 <br/> 张某系宣汉县人,2014年10月1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2月27日止,自县社区矫正中心收到法院执行文书以来,张某一直未在规定时间报到已超过一个月,矫正中心多次拨打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和暂停服务状态。且张某2012年因强奸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累犯。2014年12月15日,宣汉县司法局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建议书。<br/> 张某的收监执行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给不服从监管和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增强了他们悔罪服法、接受监管教育的意识。<br/>&nbsp;</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