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新浪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无棣县的康某就是处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一名缓刑人员,但他脱离监管超过了一个月,执行机关据此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12月23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罪犯康某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这是无棣县第二例因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014年1月13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将对康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康某自2014年11月12日10时16分起,从未电话汇报,从未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关闭定位手机,脱离监管达一个月之久。据此,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无棣县人民法院撤销康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执行机关据此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