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陕西政法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依照《办法》规定,对被告人和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前进行风险评估的重任就落在了县区司法局肩上,而在社区矫正边试边改、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完善、标准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尽快转换角色位置、适应工作形势需要、履行好调查评估职能,正确处理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监狱等方面的关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是摆在县(区)级司法局面前的一道难题。宝鸡市眉县司法局结合实际大胆创新、开展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工作,在实践中发现思考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工作问题,现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br/>&nbsp;&nbsp;&nbsp; 一、当前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br/>&nbsp;&nbsp;&nbsp; 一是调查评估人员严重不足。调查评估是一项较为专业的工作,按照宝鸡市眉县目前的做法,每份评估报告需走访调查评估对象的家庭、社区、邻居、单位,并需征询受害人、所在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的意见,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花大量的时间去调查核实情况。目前,眉县8个镇的10个司法所仅有11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司法所是1人所,县矫正办(基层股)仅1人“连轴转”。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担负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多项工作任务,参与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工作面广、量大、事务繁杂,“一人多用”使基层社区矫正干警不堪重负。眉县近几个月来,每周都会收到多份《评估委托函》,矫正办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评估。此外,一些异地《评估委托函》由于途中邮寄时间较长,收到时已经超过要求回复的时限,正在抓紧调查评估工作时,被告人已收到了法院判决书,使调查评估失去意义。<br/>&nbsp;&nbsp;&nbsp; 二是调查评估内容有待规范。目前,社区矫正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全国或全省制定的实施细则,对调查评估流程设置、评估人员职责、评估内容确定、评估报告书格式、评估过程监督、评估结果运用等缺乏统一规定,存在制度性漏洞,操作起来较为混乱。具体表现在,调查评估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评估涉及的事项各不相同,评估结论往往三言两语草草了事,显得过于简单,很难成为法院准确量刑的有力依据。眉县探索试行的“社区影响风险评估会议”制度,虽然时效性强,意见面广,但是当事人(罪犯)家属也可能会提前作评估人(非司法人员)的工作,存在失真的可能。<br/>&nbsp;&nbsp;&nbsp; 三是调查评估真实性大打折扣。在调查评估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周围群众对社区调查不理解、不支持,社区调查难以摸到实情的情况。如对一些故意犯罪的被告人或罪犯进行社会调查时,周围邻居考虑到邻里关系等外部因素,往往不愿提供真实情况,或只挑好的方面讲,而一些被走访调查的单位往往不实地开展调查走访,只是履行一个盖章手续,这样一来形成的评估报告,看似书面资料完备,调查工作的真实性却大打折扣,很难真正评判潜在的社会风险,也就失去了调查评估工作的价值和意义。<br/>四是部分调查评估易流于形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明确了拟适用社区矫正之前应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制度,但却未具体规定哪些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必须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未明确人民法院量刑时如何采纳评估意见,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各政法机关自行决定对被告人、罪犯适应社区矫正措施后,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评估的情况,使司法行政部门的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教育社区服刑人员、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br/>&nbsp;&nbsp;&nbsp; 二、对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工作的几点建议<br/>&nbsp;&nbsp;&nbsp; 一要保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严肃性。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多方面的积极参与。要通过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社区矫正以及矫正调查评估工作,逐步打消群众顾虑,最大限度争取各方对评估工作的支持。同时,要依法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为调查对象保守隐私和秘密,使调查人员能够全面了解被调查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确保调查评估结果客观真实,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准确量刑提供准确、可信的依据,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完善矫正方案提供参考。<br/>&nbsp;&nbsp;&nbsp; 二要规范完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确立调查评估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评估制度的具体内容、法定程序、工作流程、调查主体、调查时限、适用范围等,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彻底堵住调查评估中的漏洞,使调查评估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br/>&nbsp;&nbsp;&nbsp; 三要统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文书格式。调查评估文书属于法律文书,应当对社会调查评估文书统一规范,使调查评估内容更具体、更准确、更具有法律约束力。调查评估可使用制式表格,如《社区矫正评估函》、《拟判(裁定)监外服刑评估表》、《调查评估会议通知书》等制式表格,内容可包括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需说明的问题以及可能采取的帮教措施等。<br/>&nbsp;&nbsp;&nbsp; 四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要讲究方式方法。在现有司法所自身力量比较薄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或罪犯实施社会调查评估应从辖区派出所、村委会(社区)、原工作单位,所在村村民、受害人家属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以经常居住地相关单位调查为准,从而减少评估工作的片面性,提高评估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快捷、准确获取信息。对调查收集的意见,要统一整理、并经评估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形成结论性意见,严格杜绝调查人员一人下结论的事件发生。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或罪犯的隐私,避免大张旗鼓,调查中要尽量减小社会影响面,全力控制负面因素对被告人或罪犯今后生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未成年人评估不适用公开评估办法。&nbsp;&nbsp;&nbsp; <br/>&nbsp;&nbsp;&nbsp; 总之,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重新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所作的评价,对制定矫正方案、降低社区服刑人员再犯风险、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评估工作,要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评估资格、建设评估队伍、出台评估标准、密切程序衔接、实施风险控制、加强督导考核、强化监管责任,这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探索。&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br/>(作者:宝鸡市司法局&nbsp; 郑义军 马志强)</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