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制度定义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早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社区矫正,但这一制度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是一项全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它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改革的国际化方向。&nbsp;我国的刑罚还处于以监禁刑为主阶段,法律只规定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span><a style="FONT-SIZE: 20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href="http://www.studa.net/Politics/"><span style="FONT-SIZE: 20px">政治</span></a><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权利等五种情况可以用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相对于监禁刑罚,我国社区矫正这一新型刑罚执行措施还存在很多弊端,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制度就是其中之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劳动也是教育人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span><a style="FONT-SIZE: 20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itle="" href="http://yj.njgcxsfj.gov.cn/FCKeditor/editor/fckblank.html#_ftn1" name="_ftnref1"><span style="FONT-SIZE: 20px">[1]</span></a><span style="FONT-SIZE: 20px">国外有很多把不剥夺自由的公益劳动纳入到刑罚体系中的成功的经验。“如英国规定了社区服务令和结合令,社区服务令就是要求犯罪人参加公益劳动的刑罚,结合令就是将缓刑和社区服务合并适用。法国也有类似规定,公益劳动是一种独立的刑罚,除了可以单独适用之外,还可以附加于缓刑之上,是惩罚程度高于附考验期的缓刑之上的一种制裁措施。” “瑞典刑法典明确规定,附条件之刑和缓刑的适用必须以履行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义务为条件。”在丹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尚不适当,且法院认为被定罪人适合从事公益劳动的,法院可以对被定罪人判处以从事公益劳动为条件的缓刑。”相对而言我国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司法所应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span><a style="FONT-SIZE: 20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itle="" href="http://yj.njgcxsfj.gov.cn/FCKeditor/editor/fckblank.html#_ftn2" name="_ftnref2"><span style="FONT-SIZE: 20px">[2]</span></a><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两院两部2012年1月10日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该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从公益劳动的作用来看,这是矫正执行的一项重要矫正措施,有助于培养社区矫正对象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意识,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将功赎罪、改过自新,有助于充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不仅能使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而且能使全体社会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对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br/>&nbsp;&nbsp;&nbsp;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是矫正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笔者从事社区矫正专职工作已3年多,现根据3年来的工作经历试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见解和想法,供探讨。&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三、当前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存在的主要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目前有关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制度的规定,除了前文提到的两院两部联合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外只有各省各市(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发文中的规定,至今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于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有关规定,而且上述文件中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地都是在摸索中实施,可以说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人员明显不足,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难度较大。 <br/>&nbsp;&nbsp;&nbsp;目前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而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本身承担着人民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等九项职能,而且还要参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目前乡镇(街道)司法所普遍人少事多。拿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来说,目前我县各乡镇司法所都配备一名聘用制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步,但是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一样,辖区大小不一样,缓刑人员数量不一样,一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在很多地方与实际矫正对象人数相比都显得极不对称。比如笔者所在的乡镇司法所,目前共有4名工作人员,2名政法专项编制,一名专职调解员,一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其中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都由专职工作者负责,目前在册共有社区矫正对象46名,一个人负责管理好如此多的社区服刑人员,并且还时常协助司法所的其他业务工作,这难免会影响工作质量。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和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同时,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乡镇(街道)司法所只有2-3名专项编制工作人员,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很少,而专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工作者大部分是县级司法局聘用的临时人员,工作积极性及专业业务水平都很欠缺,这就造成了无法从实质上按照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等。另外,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分布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数不一,据了解有的基层司法所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达五十人以上,要组织好如此多的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其难度可想而知,更何况公益劳动仅仅只是社区矫正这个系统工作的一部分,还有对社区矫正对象工作走访、矫正方案的制定实施、集中思想教育、季度评审、心理矫正、奖惩考核等一系列大量的工作要做,基层司法所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三)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定性问题以及缺乏强制性、规范性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社区矫正对象是服刑人员,是罪犯,其法定身份决定了参加公益劳动的强制性。从社区矫正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社区矫正就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且特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既然是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对象就是罪犯,就得按照罪犯参加劳动来对待,公益劳动必须具有强制性,才能保障公益劳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基层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但在试点工作的实践中,存在很多有劳动能力却不参加公益劳动的问题。有的服刑人员可以通过请假的方法不参加公益劳动,请假的理由真实性有待商榷。公益劳动的时间有时会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冲突,而无法正常组织开展。对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虽然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但惩罚力度不够,在实践中收效不大,可以说缺乏强制性。试点工作中的公益劳动有的是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劳动基地内统一劳动,有的是交给服刑人员所在地村(居)委会组织、监督公益劳动,由村(居)委会提供证明材料,这种缺乏规范性的管理模式使很多公益劳动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矫正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四)公益劳动基地建设率不足,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劳动内容单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根据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牵头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在基地劳动。公益劳动基地的建立,可以使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有较为固定的场所,极大地方便了公益劳动的开展。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基层司法所可以兼顾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集中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前往公益劳动基地参加劳动。矫正对象参加具体公益劳动的项目由司法所和基地共同协商,这样就可以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体能状况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统筹安排。而且劳动基地的建立也可以方便司法所对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如矫正对象是否参加了公益劳动、劳动时间有没达到规定要求、劳动过程中的表现等。除此之外公益劳动基地兼有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功能。对家庭困难、无一技之长、有就业愿望、表现较好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积极争取公益劳动基地的支持,安排在公益劳动基地就业,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困难。就目前各地区公益劳动基地建设情况来看,只有少数地区建立了名正言顺的劳动基地,大部分地区都流于形式,基地建设率严重不足。除基地建设外,公益劳动内容也存在局限性等问题。目前,各试点地区(不论有无建立基地)公益劳动内容多以打扫公共卫生、敬老助残、植树造林、交通协管等为主,由于内容较为单调,使得公益劳动程序化,不能针对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相应的劳动内容,这就容易造成公益劳动实效性较差,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br/>&nbsp;&nbsp; (五)社区矫正知晓率不高,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得不到社会组织的有效支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及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基本上还不了解,传统的报应主义心态根深蒂固使他们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都是一些犯罪分子,对社区服刑人员都敬而远之,如笔者所在地区的村(居)委好多都不敢提供机会给社区服刑人员为自己村(居)委无偿劳动,怕带来麻烦。这样就造成了对公益劳动目的认识上的偏差。而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部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如何发挥社会力量支持矫正工作,提供矫正对象劳动机会参加公益劳动,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四、完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制度的对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完善相关立法,理顺管理体制,立法上明确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制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加快《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立法机关尽早出台《社区矫正法》,各地可根据地区差异制定实施细则,从法律层面上规定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内容、劳动地点、劳动基地、奖惩制度、经费保障等等,把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护纳入法制轨道。</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首先要大力加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积极贯彻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一是充实基层司法所的力量,保证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的落实,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打下坚实的硬件基础设施。二是把关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准入机制,可以利用地方公务员招录考试录用素质高、专业知识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同时加强对招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三要建立一支适应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需要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协助司法所组织好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另外,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身份性质应当进行更深远的考虑,社区矫正毕竟还是一项刑罚执行措施,所以其刑事执法性和惩罚性都不容忽视,因此有必要给予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司法警察身份,统一警察制服,赋予社区矫正执行人员一定的刑事执法的权力,这样也有利于非监禁刑罚的顺利执行。</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三)定位社区矫正公益劳动性质,确保其强制性执行,规范化实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是否应当加强公益劳动的强制性,首先应当明确公益劳动在社区矫正中的目的和定位。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在性质上讲是一种行为矫正方式,是与心理矫正相对应的一种消除矫正对象不良行为、培养和发展其良好行为的科学方法。”公益劳动作为一种对犯罪分子的矫正手段,行为人既然犯了罪,就必须接受矫正,这是国家通过一定惩罚的方式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公益劳动应当具有强制性。被要求参加公益劳动的服刑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公益劳动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请假而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应对请假事由进行严格审查,事后应补加公益劳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公益劳动还应当规范性管理。规范性的管理运作模式是公益劳动成功实现其矫正目的的必要保证。这里的规范性应当包括:①公益劳动的适用的规范性,即公益劳动应当适用于哪些矫正对象,哪些人不适合参加公益劳动,都应当有明确规范的规定;②公益劳动劳动内容的规范性,后文将会论述;③公益劳动执行过程中的规范性,必须建立高效、规范的执行机制,严格执行程序,这里与加强公益劳动的强制性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建立科学有力的奖惩机制。对于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应当给予警,记过、罚款甚至拘留,并加强思想教育,对于拒不参加的,主观恶性较深、拒不接受矫正的,应当考虑提请收监执行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四)大力加强公益劳动基地建设,合理管理利用好劳动基地,增加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劳动内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前文提到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的重要性及作用,指出目前很多地方现在还未建立劳动基地,所以可以从立法上强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紧紧依托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区优势,在坚持“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便于监督检查”原则基础上,从有利于改正社区矫正对象不良行为的目的出发,筛选出能够承担公益劳动职能的基地。一般地说,公益劳动基地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公益劳动基地性质必须是非营利性机构、社团或社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劳动的目的是改正其不良行为,培养劳动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对劳动场所也有着特别的要求,那些具有公益性的、能够改造人的思想、净化人的心灵、洗涤灵魂的场所,如烈士陵园、福利院、敬老院、图书馆等应当成为建立公益劳动基地的首选。其次,劳动基地必须能够提供适合的公益劳动项目。社区矫正对象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没有一技之长,因此,在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时,还应当考虑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考察该基地能否提供文化、技术要求不高、矫正对象力所能及的劳动内容。如清扫道路、擦洗门窗、铲除杂草、清除垃圾、打扫厕所,门卫执勤、卫生保洁、小区治安巡逻、绿化养护等。这些项目可操作性比较强,也便于监督检查。再次,公益劳动基地的负责人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素质教养。要熟悉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公益劳动基地要有专人负责公益劳动的组织管理,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基地的员工也应对社区矫正有正确认识,能够协助、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不歧视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或者社区,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上门,沟通协调,争取符合基地条件单位(或者社区)的信任和支持。公益劳动基地建立后,要真正使它发挥积极的作用,达到改造社区矫正对象的预期效果,不让公益劳动流于形式,就必须对公益劳动基地加强管理。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公益劳动基地进行管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签订公益劳动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基地建成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社区矫正机构和公益劳动基地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司法所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到公益劳动基地参加劳动,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劳动安全、劳动纪律教育,负责对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考核,负责帮助基地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指导其协助组织公益劳动;公益劳动基地负责提供劳动场所,安排劳动项目,协助对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将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及时向司法所反馈,同时协助司法所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宣传,不歧视矫正对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司法所在确定合适的公益劳动基地后,应当与基地共同磋商,制定公益劳动、考核、请假、联络员等制度。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建立考评表彰机制。公益劳动基地如何运作,直接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关系到刑罚执行的效果。这就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劳动基地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益劳动基地进行经常性、针对性的指导,保障基地的正常运转。对每次公益劳动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也要予以监督,保证劳动对象、劳动内容、劳动时间等均符合规定。对基地工作的完成情况,司法行政机关还要进行考核。对执行较好、认真履行职责的公益劳动基地,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不认真执行协议约定,甚至歧视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基地,应当终止协议的执行,取消其作为公益劳动基地的资格。对基地联络员也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协助司法行政工作,如实记录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敷衍了事、不真实、客观地记录社区矫正对象劳动情况,甚至做虚假记录的,要及时撤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五)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支持。&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制度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群众的知晓率还不是很高,要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利用本部门法制宣传职能,利用“六五”普法契机,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大力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六进”,进社区、进村庄、进学校、进集镇、进企业、进机关,使社区矫正像监狱刑罚一样广为人知。而在有的社会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敬而远之,不敢提供劳动机会这一问题上,除了建立前文所述的公益劳动制度,还要对该制度大力宣传,让社会组织认识到社区矫正公益劳动不仅不会给他们带来麻烦,反而会带来收益。这样可以使社会组织主动找司法行政机关签订合作协议,达到双赢的目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总之,要组织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要从多层次、多角度去考虑、分析。毕竟这不是单纯的劳动,而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司法行政机关利用自身的条件及政策优势,建立劳动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合适的劳动就业岗位,不仅锻炼了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而且使其在劳动中也能学到一些技术,为日后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这样也解决了社会问题,承担了社会责任,两全其美。只要我们大胆地探索,不断丰富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深入研究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问题,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制度的目标很快将会变为现实。&nbsp;(作者:张永康)</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