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余姚新闻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上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新形势下,怎样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并努力使其成为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已成为当前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新形势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社区范围内的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管制等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采用的是开放型、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并具有多重意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区矫正工作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人,让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同时,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对于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挽救失足者,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获刑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不重新犯罪,是刑罚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在监禁矫正的情形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绝,环境封闭,而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许多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更缺乏谋生手段,这是我国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人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造,并可在矫正期间得到谋生技能的培训,这从根本上扭转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为国家节约财政资源。据悉,2003年财政部与司法部联合下达了监狱经费支出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全国监狱系统实际需要高达210亿元经费才能正常运转,高比例的监禁刑,势必带来高额的行刑成本、超押的监狱规模、过重的政府负担。而在社区服刑的每个犯人的经费支出,只相当于在监狱内服刑的犯人经费支出的十分之一。因此,社区矫正一方面能够极大地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可以使监狱机关集中更多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产生强大的生命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新形势下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虽然我市自2004年已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由于当前体制机制问题以及城镇、农村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缺乏有效的协调协作机制。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刑诉法修正案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工作执法和工作主体,但社区矫正工作单靠司法行政一家来开展,显得力不从心,需要其他社区矫正职能部门配合协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缺乏完善的工作制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缺少执行力,各地各自为政,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缺乏依托科技加强监管的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利用现代化手段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来。但在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管的思想理念,对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有效的监管方法和手段,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质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4.缺乏行之有效的帮教方法。在实际矫正工作中,尤其是方法上墨守成规,缺少探索、创新,使矫正工作很难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5.缺乏稳定的工作队伍。社区矫正是一项执法行为,需要有政法专项编制的公务员实施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从我市的情况看,社会志愿者主要是村(社区)干部,退休干部、退休教师等人群。面对矫正社区矫正对象行为恶习这一特殊工作,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矫治技能,往往影响矫治的效果。矫正工作缺乏如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方面的人才,矫正质量受到严重制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6.缺乏一定规模的矫正基地。从我市目前的社区矫正基地来看,主要是承担公益劳动一项功能,而且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主要是到敬老院、村(社区)等基地参加劳动服务,基地规模小、劳动形式单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新形势下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鉴于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我们既要以“拿来主义”吸收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又要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勇于突破,构建和完善适应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要建立一套协调协作机制。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和资源,为此,首先要从完善机制入手,加强工作协调协作。其次是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有力的领导。第三是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落实社区矫正专项经费,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办公设备配备和日常矫正工作支出。第四是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如公安局在接收、监管、解矫等各个环节要与司法局保持密切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合作;法院在法律文书接收、审前社会调查和庭后交接等方面要与司法局实现无缝衔接;检察院不但要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而且应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此外,上述单位还应当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要完善一批具体工作制度。在社区矫正的接收、监管、解矫等环节均要建立完善一系列工作制度,使矫正工作有据可依,科学规范。首先是接收阶段,要制定落实“审前评估”、“当庭接收”、“漏管查找”等工作制度,确保关口前移,准备有序。如“审前评估”制度,司法局要在判决(裁定、决定)前对拟实行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评估,出具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建议,给法院、监所等部门提供参考;再如“漏管查找”制度,社区矫正办要定期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进行数据核对和漏管排查,对发现的漏管对象组织联合查找。其次是监管阶段,要落实“一人一档”、“分类管理”、“公益劳动”、“定期汇报”、“应急预案”等制度。特别是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段,还要特别落实“每周巡查”、“管控升级”、“定人包案”、“预警信息报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确保责任到人,管教到位。第三是解教阶段,要制定出台“联合鉴定”、“谈话谈心”、“安置帮教衔接”等制度,确保考评到位、手续齐全、后续帮教配套。</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要运用一个科技监管平台。首先是要功能完善。该系统应当具备网络办公、数据录入、数据查询、日常管理、工作审批、解矫提示、信息提醒、信息发布、信息收发、档案管理、报表统计、指纹识别、GPS手机跟踪定位等功能。系统启用后有利于进一步解决社区矫正底数摸清难、数据核对难、漏脱管发现难等问题。其次是要信息共享。该系统必须实现社区矫正办、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及派出所、看守所、司法局及司法所等相关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网。有利于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第三是要实现科学监督,防止违法现象发生。要依托该系统,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按期解矫,并实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总数和变动情况,查询具体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使各部门能进行日常管理和互相监督。同时,该系统还应有到期预警功能,能对即将到期的罪犯提前一定时间开始预警,提醒有关部门按时办理手续,有效防止违反解矫等情况发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要实施一组有效帮教办法。首先是要实施亲情关怀法。在监管当中应当通过困难帮扶、就业指导等方式让矫正对象感受社会温暖,积极回归社会。其次,对服从监管表现好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加分,升级管理,如从普管升为宽管;对有违反矫正有关规定的,视情给予扣分、降级管理、警告直至治安管理处罚和收监。第三是要实施警示高压法。要组织未在监所服过刑、未在看守所羁押过的社区矫正人员到监所接受警示教育,同时通过播放警示教育片、下发警示案例、集中教育、个别谈话等方式敲警钟,促使他们主动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五要培育一支优秀矫正队伍。首先要有专职工作力量。要在抓好社区矫正科室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抽调骨干力量、招考司法助理员等途径,加强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从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主要环节的执法工作。此外,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在册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一定的比例,招聘一批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教育管理辅助工作。其次是要有志愿服务力量。要按照每名社区矫正人员至少有1名社会志愿者进行帮教、每个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不少于2名社会志愿者的标准,招募一批社会志愿者,配合做好日常帮教工作。第三是要有专家专业力量。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应抽调法律业务强、学历高、基层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社区矫正讲师团,定期向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业法律辅导。要与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借助专业优势开展矫正对象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六要加强多功能矫正基地建设。社区服务不是目的,而是让社区矫正人员认识自己的身份,积极改造,回归社会。所以社区矫正基地不在于多,而在于体现实效。我们应该加强集思想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就业服务为一体,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矫正基地建设,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一个学习、生活和劳动的过渡性平台,促进他们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作者系市司法局副局长唐裕康)</span></p><p style="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