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中国乡村发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肩负着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规,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而加强队伍建设,增强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则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为了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各地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目前大多数区县情况看,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情况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实际需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就这些问题作浅显探析。<br/>&nbsp;&nbsp;&nbsp; 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基本现状 <br/>&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为各基层司法所。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办法》的出台之后,社区矫正人员成快速增长势头,就重庆市荣昌县的情况看,2011年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6名,2012年接收 320&nbsp; 名,增长 233 %,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截止到同年12月31日,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01 名,比上年同期增长了 227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工作量正在成几何倍数增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日趋突出,除社区矫正外,基层司法所各项业务都不断拓展,工作责任和工作压力与日俱增,但目前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却远远不足,不少地区都存在大量的一人所或两人所,繁重的工作任务和日渐多元化的工作职能使得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不足。无论从相对数量还是绝对数量上看,社区矫正专业力量远远无法满足工作需求。<br/>&nbsp;&nbsp;&nbsp;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原则上应由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社会队伍两部分构成,但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人数严重不足、素质参差不齐、且履职时限无明确规定,造成志愿者队伍体制机制混乱,管理困难,作用甚微。<br/>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的现实与矫正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构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现状。<br/>&nbsp;&nbsp;&nbsp;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br/>&nbsp;&nbsp;&nbsp; (一)专业队伍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综合性人才奇缺<br/>&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专业队伍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主要指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但目前大部分镇街一般只有1-2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且名义上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但因同时承担着辖区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多项工作职能,使得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减少。<br/>&nbsp;&nbsp;&nbsp; 其次,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求还相差甚远。<br/>&nbsp;&nbsp;&nbsp; (二)社会力量参与度不够,监督管理难到位<br/>&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应该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br/>&nbsp;&nbsp;&nbsp; 社会工作者应该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br/>&nbsp;&nbsp;&nbsp; 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自愿来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很少。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接收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只能发展各村(居)的两委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志愿者,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志愿者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出于其本人意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帮助教育也只是敷衍了事,起不到志愿者应有的作用。<br/>&nbsp;&nbsp;&nbsp; (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性质不明,管理上有权无力<br/>&nbsp;&nbsp;&nbsp; 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但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又是行政机关,这就导致司法行政机关自身性质和职权属性上的矛盾,使得司法行政系统在履行职责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权力保障,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上薄弱的根源。<br/>&nbsp;&nbsp;&nbsp; 其次,社区矫正虽为执法活动,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却少有配备强制力量保证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目前,虽然部分省市已建立社区矫正警察的试点区,但无警察证、不是正式警察编制、不享受警衔编制等制约因素的存在还是使得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处于尴尬的地位。当出现如《办法》第27条规定的,对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情况,本应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由于无囚车等拘押装备,无法胜任移交任务。虽然《办法》中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完成,但因无具体操作规定,实践中极易出现推诿或协调不力等问题。<br/>&nbsp;&nbsp;&nbsp; 再次,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设施中缺乏类似公安机关的网上追查平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也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因此当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和“不按期报到”的情况时,大多数司法行政机关只能按常规通过家庭、单位等协助查找矫正人员去向,使得脱管漏管的可能性增加,最终导致工作效率低下。<br/>&nbsp;&nbsp;&nbsp; 三.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建议<br/>&nbsp;&nbsp;&nbsp; (一)通过招录、选拔、培训,增强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力量。<br/>&nbsp;&nbsp;&nbsp; 一是要从知识层面上进行优化。实施多元化人才选拔,要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选拔热爱社区矫正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具备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学、计算机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加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保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与承担对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为3-6人;每个基层司法所应当配备与社区矫正人员数相匹配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议按社区矫正人员数15:1进行比例配备。<br/>&nbsp;&nbsp;&nbsp; 二是要从年龄上进行优化。采取阶梯式用人方式,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上,既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干部。要按照年龄的大小,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br/>&nbsp;&nbsp;&nbsp; 三是抓好业务培训,采用经常性培训与集中脱产培训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三结合”方式,重点加强新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正案(八)、《办法》、禁止令规定等内容的学习,使工作人员更加系统深入地了解掌握社区矫正的手段和方法。<br/>&nbsp;&nbsp;&nbsp; (二)通过吸收、分类,壮大社区矫正社会队伍工作力量<br/>&nbsp;&nbsp;&nbsp; 一是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度。进一步将村社干部、大学生村官、律师等吸收为社区矫正志愿者,要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各专业社团等公益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br/>&nbsp;&nbsp;&nbsp; 二是要对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人才储备库,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和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社区矫正志愿者供应的稳定性;对那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志愿者进行分类,按照参与矫正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矫正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等不同类型。 <br/>&nbsp;&nbsp;&nbsp; 三是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尤其是以微博、论坛为代表的新媒体,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司法行政单位可以在官方网站的基础上建立官方微博,及时发布社区矫正等工作的相关信息、政策等,吸引更多的知识分子、离休干部、律师、大学生等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队伍中来,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br/>&nbsp;&nbsp;&nbsp; (三)完善司法所岗位责任制,建立社区矫正绩效奖金制<br/>&nbsp;&nbsp;&nbsp; 一是要完善司法所岗位责任制,可以按照“专人、专事、专职、专责”的四专原则规划部署基层司法所工作,以便合理分配人员和工作任务;应强调监督问责机制,严卡流程关,成立社区矫正工作考评检查小组,由职能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到各司法所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时要进行综合评比,及时调整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从而达到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目的。<br/>&nbsp;&nbsp;&nbsp; 二是要建立社区矫正绩效奖金制度,由政府财政提供保障,包含于社区矫正经费中,根据年终综合评比结果划分为若干等级进行发放。考评可以分三个档次,一档为优秀,二档为中等,三档为一般;考评可以采取自评、互评、社区矫正办公室最终评定相结合办法实施;考评主要依据可以由日常工作数据(包括有关文件、材料、报表),上级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检查、抽查和实际掌握的情况组成。 <br/>&nbsp;&nbsp;&nbsp; (四)规范、扩大社区矫正警察队伍<br/>&nbsp;&nbsp;&nbsp; 一是成立区县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警察大队,负责相关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警察编制人数可按总人口的五万分之一左右配备,力求人员充足,力量精干;二是社区矫正警力建议可结合劳教制度政策,各省区市直接将劳教系统警察分配到基层区县社区矫正机构,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统一归属司法行政系统管理;三是社区矫正警察应有专门的警察证、警服、警用设备,享受警衔补贴、纳入正式编制;四是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将社区矫正警察相关执法规定纳入其中。<br/>&nbsp;&nbsp;&nbsp; (五)尽快提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法律支撑<br/>&nbsp;&nbsp;&nbsp;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确认和保障。虽然已出台了《办法》,但其性质还是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毕竟有限。因此,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综合性的《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社区矫正法要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性质、组成、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执法依据,以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社区矫正乃至整个刑罚执行活动得以有效运行。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参考文献:<br/>&nbsp;&nbsp;&nbsp; 1.《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和机制问题的思考》,荣昌县司法局,晏锦<br/>&nbsp;&nbsp;&nbsp; 2.《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荣昌县司法局,周胜波<br/>&nbsp;&nbsp;&nbsp; 3.《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湖北省黄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邓国祥、赵大军、江渊<br/>&nbsp;&nbsp;&nbsp; 4.《浅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江宁区司法局。柳莉<br/>&nbsp;&nbsp;&nbsp; 5.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之管见》,江苏省盐城市司法局,崔刚<br/></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作者:荣昌县司法局&nbsp;&nbsp; 肖遥&nbsp; )</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