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LINE-HEIGHT: 0px; FONT-SIZE: 20px"></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来源:南京司法行政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社区矫正法》即将制订,社区矫正工作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迫切需要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笔者以南京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为研究对象,总结了该市社区专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经验和存在的困境,提出的关于促进社区矫正专业者队伍建设的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br/> 一、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 <br/> 1、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定位 <br/>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迅速发展,形成了有刑罚执行者、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担当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任务的有机系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当的角色的认知,直接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者所秉持的理念和工作实践的方向。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又是一项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恢复其社会功能,体现人本主义色彩的社会工作,是刑罚执行、专业矫正、社会福利的统一。在矫正工作中需要运用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和方法,社区矫正工作者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应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志愿者。 <br/>2008年颁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采取了执法人员、专职工作者、志愿者三支队伍相结合的社区矫正人才构建模式。2009年南京市司法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并明确了他们的职能: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专门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帮扶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显然,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定位是在司法行政人员领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人员,他们不具有执法权,只是从事管理、帮助等事务性工作。从严格意义上说,他们没有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的培训,没有社会工作者的资格证、不从属于社会工作的专业组织和协会,也不能称为“社会工作者”,只能称作“专职工作者”,即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但南京市司法局的相关文件中一直称“专职工作者”是“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对专职工作者的定位,决定了他们今后在社区矫正中应承担的职责、义务与工作内容。 <br/> 2、南京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特点 <br/>从2005年6月至今年9月底,南京市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4240人,累计解矫10611人,目前在册3629人。为了解决工作任务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少的矛盾,2007年南京市司法局在江宁区和鼓楼区试点,探索性向社会招聘了第一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2009年,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管理的意见》,由各区、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到2009年6月,全市各区县专职工作者已达156名,基本达到每个司法所配备1名,区司法局配备1-2名。实践表明,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加入,增强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力量,提高了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未出现一例重大恶性犯罪,重新犯罪控制在1‰以内,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回顾南京市专职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的历程,其特点有: <br/> 第一,改革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主力军。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南京市司法局着手调整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将原有的司法所由街道、区县司法局双重管理调整为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简化了管理体制,理顺了工作关系,帮助基层司法所摆脱了其它社会行政事务的干扰。2010年10月,以“南京市江宁区社区矫正局”成立为标志的新一轮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部分区(县)司法局冲破重重障碍,成立了“社区矫正局”。这些区(县)级的“社区矫正执法机关”的建立,使得工作者们在不同的岗位从事档案的管理、信息平台录入、谈话教育、心理辅导以及审前调查,为工作者有专门的工作岗位提供了组织保障。 <br/> 第二,建章立制,规范人才队伍的招聘、考核和管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从事社区矫正最前沿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专职工作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2009年,南京市司法局制订了《关于加强我市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管理的意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即:区县统一组织管理、委托劳务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统一招聘、专职工作者聘用人数与社区服刑人员在册人数不低于1∶30的统一标准和经过资格审查、考试统一录用的程序,规范招聘工作。到2009年6月,全市专职工作者的招聘顺利完成。这支新组建的专职工作者队伍呈现出:年轻(36岁以下的133人,36岁以上的23人)、学历高(本科及以上75人,专科68人)、文化素质强(所学的专业主要有法律、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计算机)等特点,极大地优化了司法所人员结构,初步显示出社区矫正队伍的活力。2010年,南京市司法局又出台了《南京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了工作者的职责、工作纪律、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奖惩等。为了便于操作,各区(县)司法局还制订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考核暂行办法》,具体细化专职工作者的工作内容、学习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和奖励淘汰制度。一系列规范的的文件和规章制度,保障了招聘、管理和考核专职工作者工作地有序开展,也是社区矫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重要途径。 <br/> 第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素质。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要求从事矫正工作的工作者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南京市专职工作者队伍组建后,市司法局要求各个区县的司法局建立和健全培训机制,制订培训计划和相关的考核制度,确保培训工作的开展,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通过狠抓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不定期的实时培训,举办主题培训班,聘请专家开讲座,组织专职工作者开展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帮助专职工作者进行知识更新,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制定了专职工作者例会制度,通报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讲评一月的社区矫正工作、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时是“以会代训”。通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南京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制度已形成,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明显地提高。这支人才队伍的建设,使得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顺利的开展和不断创新,作出了骄人的成绩。 <br/>尽管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建设、机构改革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不断地开拓和创新,对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示范作用。但是,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队伍建设方面,由于受客主观因素的制约,还存在诸多的困境需要我们关注和研究。 <br/> 二、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困境 <br/> 第一,招聘门槛不统一,专业性欠缺。 <br/> 社区矫正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南京市司法局在相关文件中规定了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专职工作者的条件和资格,对学历和所学的专业也有一定的要求,但在实际的招聘中情况并非如此。南京市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工作者,学历层次主要是大专及以上,所学的专业也是多样的。据统计,目前南京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148人中,大专80人,本科及以上55人,中专13人;所学专业:法律34人,社会学7人,心理学2人,教育学16人,其他专业的(会计、计算机、管理等)89人。由此表明,学历层次参差不齐,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偏低,所学的专业中学社会学、心理学的人数较少,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几乎没有。这样的人才结构,离社区矫正的实际要求有明显的差距。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者除了熟悉法律条文、管理制度和程序外,更重要地是要有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理念和价值观,有矫正“人”的认知、行为的专业方法和技巧。这些专业的素质是要通过专业地学习和训练才具备的。由于缺乏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训练,矫正工作只停留在事务性和行政化的工作层面,无法深入下去,影响了矫正工作目标的实现。 <br/> 第二,身份尴尬,前途迷茫。 <br/> 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的身份是公务员,有编制,工资有国家财政负担。而招聘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身份是“聘用人员”,他们没有执法权,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差甚远。尽管南京市在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时,称他们是“社区矫正专职社工”,而作为社会工作者,理应由民政部门进行招聘、管理和培训。但笔者在江宁区民政局调查时,负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某主任说:“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统招聘的社工,他们与民政部门没有关系。”即便认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司法社工”,但他们没有经过社会工作资格证的考试,没有持证上岗,也没有社会工作的专业组织或协会认证,还不属于“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也不可能按照真正的社会工作者的标准执行。因而,社区矫正工作者既不是公务人员,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工作者,处于尴尬的境地。在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访谈中,工作者普遍都没有归属感,没有职业规划,不知道自己的前途是什么。这一状况不利于人才队伍的建设和专业的培养。 <br/> 第三,待遇较低,队伍不稳定。 <br/> 南京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聘用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社区矫正执行经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支付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月工资为1200元左右,并按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享受五项保险待遇,在南京市属于低工资水平(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140元)。有的街道或司法所经济效益较好,工作者可能会有些奖金或其他收入,月工资可以达到1600元,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者年收入平均2.5万元左右。除了工资待遇不同以外,专职工作者在福利方面与所在的司法局(所)其他工作人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如果把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看作“社会工作者”,按照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社会工作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南京市201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约4.5万元),也相距甚远。工资待遇低,严重地影响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使人才队伍不稳定。有的工作者等待机会转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向专职社会工作者发展,也有的打算重新就业。工资待遇低,还导致专职工作者男女比例失调,女性比例超过男性。如某司法局8名专职社工中,7名女性,只有1名男性。性别比例的差距,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br/>第四,专人不专用,专业化难实现。 <br/>从理论上说,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人才,应当在社区矫正方面努力实践,不断总结社区矫正的经验和规律。但由于司法所人少事多,一旦忙起来,司法所的所有工作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都要做,结果是“专人不专用”。许多专职工作者坦言,每天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要应付各种事务性的工作,没有精力再深入到社区走访,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工作只能停留在表面,没有真正地深入下去,更谈不上向专业化发展。大多数工作者只能用业余时间自学,有的参加心理咨询师的考试,认为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要懂得心理学的知识;有的工作者是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调查中发现,很少有人去学习社会工作方面的知识,参加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考社会工作者资格证。许多工作者并不清楚,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之间的内在联系,不知道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能够给他们提供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并没有向专业社会工作方向发展,社区矫正专业化任重而道远。 <br/> 三、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对策 <br/> 1、明确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 <br/> 目前,在我国相关文件中规定社区矫正不是一种刑种的概念,而是对犯人开放式的执行刑罚的方式,以惩罚、强制改造为主。在这样的理念下,社区矫正工作的着眼点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从接受、入矫宣告、教育、公益劳动到最后解矫制订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在这一思维模式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辅助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是协助执法人员从事社区矫正的监督和管理,如登记、信息平台和档案的管理,长此以往形成了社区矫正见事不见人,行政化、流程化严重。殊不知,社区矫正与在监狱内行刑之所以不同,就在于提倡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惩罚的同时,更强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地教育和帮助。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工作者,要深入社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定点或长期跟踪社区服刑人员,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避免他们的重新犯罪,帮助他们完成再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因此,改进社区矫正的思维模式,将社区矫正定位为惩罚与康复、发展并重,将社区矫正的三支人才队伍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即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重点是监督和管理,而专职工作者以教育和帮助为主,在帮矫中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志愿者在社区提供辅助性的服务。由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定位为真正意义上的“专职社会工作者”,为将来的向“司法社会工作”专业方向发展创造条件。 <br/> 2、建立矫正社会工作者制度 <br/> 目前以及今后,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正在建立起来,建立一套完整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制度也会应运而生。社区矫正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进程中,与社会工作的理念、目标和过程有内在的统一性。在西方,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我们把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称为“矫正社会工作者”。目前,我国一方面社会需要大量的社会工作者,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低,产生如此反差是因为缺少社会工作者就业的岗位。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改革我国的人事制度,开发和设置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的岗位。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成为与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的司法系统的职业之一。社会工作者要参加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考试,持证上岗,有编制,有职称,有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制度,使得社会工作者有职业发展的空间和动力。其次,不设机构设岗位。如果受行政编制的制约,避免机构重叠,改变有机构而无人办事的局面,可以在司法局(所),只设岗位,不设机构。将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者纳入到社会工作者的人才队伍中。由民政部门统一招聘、培训、管理和晋级,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工作者分配到司法所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专职工作者纳入到社会工作者的人才队伍,他们的工资、待遇才有保障,职业也有发展的空间。最后,在今后行政系统招录公职人员,应向社会工作人才方向倾斜,确保有社会工作专业的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的人才队伍中。此外,如果有岗位空缺,可以允许在岗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参加相关考试,成绩优秀者也可以竞争有关的岗位,给予工作者以激励,只有这样,社区矫正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才能真正地建立起来。 <br/> 3、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 <br/> 健全的制度和体制是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建设的前提条件,而薪酬待遇是调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的重要机制。要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人才队伍,需要稳定的资金作保障。首先,改变思维模式。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职业,应该有专门的岗位,政府在公共服务财政预算中调整收支结构,设立社会工作发展专项经费,全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政府逐步地由直接地“养机构、养人、办事”变为向机构(如社工协会、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其次,政府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筹资制度。积极拓展社会资本进入社区矫正的领域,多方筹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在目前南京市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下,由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薪酬主要来源于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应增加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支持的额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提高专职工作者的薪酬标准,基本达到南京市平均工资水平或与社区的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收入相当。同时,做好司法所所在的街道的协调工作,为专职工作者争取相应的福利待遇。从提高收入水平和改善福利状况两方面着手,充分调动工作者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第三,在提高和改善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对司法行政社会工作人才的考核、激励机制。做到薪酬水平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坚持物质利益与精神价值双重激励的原则,广泛开展社会工作优秀人才的评选表彰活动,提升他们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 <br/> 4、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培训 <br/> 加强对社区矫正人才队伍的培训是社区矫正工作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关键,对社区矫正的专职工作者的专业素质的培养和训练尤为重要。由于社区矫正是对在社区中的罪犯进行矫正,决定了它的工作内容具有复杂性,矫正的手段是多样的,需要工作者有良好的道德情操,正确地分析和掌握罪犯心理特征的心理学知识与技巧,还要有教育、帮助、救助社区服刑人员的方法和手段。否则,社区矫正只能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一种宽容,而难以起到矫正的作用。因此,对社区矫正的工作者专业知识和技巧培训应贯穿整个矫正工作的始终。首先,鼓励和倡导专职工作者参加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资格证的培训和考试,“以考促学”,并与工资和职称挂钩;其次,与高校、社会工作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委托培训,利用假日或轮训,对心理疏导、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开展实训,提高对罪犯的心理、行为矫正的能力;最后,通过成人教育的途径,参加专业培训,既可以提高专职工作者的学历层次,也可以促进工作者者学更新知识,实现矫正工作的预期目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br/>&nbsp;<br/>&nbsp;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LINE-HEIGHT: 0px; FONT-SIZE: 20px"></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