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武进区司法局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近两年来,我局以 “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执法规范性,强化细化工作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9年来我区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919人,解除矫正3150人,其中获减刑的有3人,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较低水平。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有769人。2011年,我局被省厅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原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视察我局社区矫正工作时均给予了高度肯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但从我区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特别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局经过实践操作,发现一些问题由于缺乏顶层科学设计,逐步暴露出来,亟需立法加以明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一是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不强,制约工作发展。</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区矫正范围不断扩大,社区矫正对象逐年增加,据统计,我区社区矫正对象从2005年的304人已增加到目前769人。另一方面矫正工作力量并没有相应的增长,目前基层司法所执法人员不足、社区矫正工作者专职不专的现象较为普遍。我区17个司法所(办)中专职执法人员仅有1人,其他都为司法所长兼任,有两个司法所(办)没有政法专编人员从事矫正工作。司法所42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中真正专职的仅有25人,兼职17人。为此,我局根据苏办发〔2011〕53号关于加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和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要求,提请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单独设置社区矫正工作专门管理机构,要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落实1:15的配备比例,同时还积极争取区领导到乡镇调研督促落实。通过以上措施基层工作力量有所加强,但仍然不能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二是人员性质、装备使用受到限制,不具有刑事执法活动的威严性。</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社区矫正职能是自2005年从公安部门移转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当时只是进行了职能移转,人员、装备、经费都没有相应移转,而社区矫正又是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司法行政部门缺乏必要的人员装备配备。如没有司法警察编制,没有相应装备,在开展执法活动无权使用警械,执法人员无权着警服,辅助人员也无制式服装,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同时在经费使用上受到中央“八项规定”的限制,对在执法活动中社区矫正工作者一些合理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都无法补助,再加上社区矫正工作者本身待遇偏低,大多年收入只有3万元左右,同时该项工作风险又较大,造成一线队伍不稳,积极性受挫。</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三是在管理服务中缺乏强制措施,执法震慑力不足。</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两办法”)虽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教育管理和收监执行等权利,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监管措施,涉及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工作往往需要公、检、法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独立、完整的执法权。处罚条件过于宽松(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才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警告处罚之间缺乏层级梯度。处罚后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存在滥用监管措施或失职渎职的可能性。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对警告不以为然,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对存在很大困难。</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四是社区服刑人员范围过于宽泛,缺乏限制准入设定。</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目前,社区服刑人员范围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人员,仅规定累犯不适用社区矫正,界定过于宽泛,准入条件过于宽松,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虽在准入时有调查评估的程序,但决定权在法院,也不能起到应有的限制准入作用(如去年我区就有3名经调查评估我局认为不适宜采用非监禁刑的人员仍进入矫正)。这就使一些不适合社区服刑的罪犯流入到社会,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实践证明,吸毒、赌博、暴力恶性罪犯以及虽非累犯但有多次违法犯罪经历的罪犯,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极大。如2013年,我区787名社区服刑人员中一次以上违法犯罪经历人员有36名,赌博、聚众斗殴人员204名,涉黑、涉邪教犯罪人员55名。我局将这些人员列为重点人员,花了很大的人力、精力、物力进行监管,才基本使这部分人员不发生重新违法犯罪。但此类人员数量今后将逐渐增加,矫正机构压力越来越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也难以预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五是对外地籍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准入没有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对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认定标准各地掌握不一。一些地方人为设置准入壁垒(比如外地籍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率2‰),互相推诿,可能造成脱管、漏管。对于劳力输入区来说,接收管理空间有限,往往流入多,流出少,形成“逆差”,无法承载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员流入。在管的外地籍人员占总矫正人数的比重也很大,管理难度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2013年至今,申请转入我区的外地籍社区服刑人员83人,我区同意转入的60人,我区申请转出8人,外地司法局同意转入的4人。我区实际在管的外地籍社区服刑人员121人,占总矫正人数的16%。</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以上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作的正常规范开展。为此,我局提出如下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一是理顺管理关系,科学设置机构人员,提升执法严肃性。</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建议统一管理体制,建立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三个层次的矫正工作队伍。其中,需解决一定的警察编制,将执法人员分为“矫正官”和矫正警察(参照法院管理模式,矫正官专司监管审批、指导社会工作者管理教育的职能,矫正警察负责采取强制措施、收押、投监等工作,社会工作者在矫正官指导下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另按比例配备矫正社会工作者,积极吸纳志愿者。或者由矫正警察任执法人员,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助下开展工作(参照公安管理模式)。</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二是设定强制措施,赋予执法人员独立完整的执法权,增强执法威慑力。</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建议设定拘传、短期约束居住等强制措施,允许执法人员在开展抓捕、收押、投监等工作时可以使用必要的警械、警车等。在警告处罚中设置警告、严重警告,两次警告仍不改正即可收监。明确处罚后所受的具体处遇,如受到警告后不得请假外出、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时间每月不少于10小时,受严重警告后不得请假外出、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等等。</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三是规范经费装备使用,加大执法保障。</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建议规定各级政府将人员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统一纳入省财政,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年度及时进行调整。由省级政府出台配套文件确定工作经费标准和使用范围,建立与监管水平、工作力度、地方配套等相一致的专项奖励资金考核与发放机制。</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四是科学</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设定社区服刑人员范围,提高执法社会效果。</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社区服刑人员范围应严格限定为:1、经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人员,也就是已决犯。取保候审人员、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员、社区戒毒人员不应由矫正机构管理。2、不致危害社会。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或本人不再具备危害社会能力,如因疾病丧失行动能力等。吸毒、累犯、有一次以上违法犯罪经历人员、自残逃避制裁人员、涉黑等暴力恶性犯罪和重新犯罪风险较大的人员不适用矫正。3、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4、具备社区监管环境。社区同意接纳才可矫正。5、刑罚应属于自由刑,具有可执行性。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不应包括在社区服刑人员范围之内。</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五是明确细化居住地标准,增强执法可操作性。</span></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6pt">建议有自有房产或同住的成年直系亲属有自有房产,且罪犯有合法工作或同住的成年直系亲属提供其生活来源、社区同意接收才能视为符合居住地矫正条件。</span></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