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威远县检察院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管理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正式建立,也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结合我县近年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遇到的问题,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进行初浅探讨。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COLOR: #0000ff; FONT-SIZE: 20px">一、我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趋势 </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COLOR: #0000ff; FONT-SIZE: 20px"> (一)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初步建立</span></strong>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007年,县委、县政府联合出台了《威远县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试行)》、《威远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并在两河镇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县检察院立即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监外执行检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至2010年,先后与县综治办、公、法、司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规范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规范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文书送达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收监执行制度、死亡通报制度和期满解除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联系会议制度、检察监督制度和综合考评制度。通过几年的努力,全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初具规模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在要求县司法局配齐配强专业队伍的同时,派员对20个镇的司法所长进行社区矫正业务培训,重点就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了培训讲解。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了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全县20个乡镇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98人,其中,司法工作者24人、社会志愿者154人、其他人员20人。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社区矫正及检察监督工作扎实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007年至2011年3月,威远县共接收矫正对象496人,解除矫正对象202人,现有矫正对象294人,其中,管制12人、缓刑217人、假释22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对矫正对象实施了分类矫正,建立了考核奖惩及矫正档案。县司法局每季度定期向县检察院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对交付执行情况进行复查。据统计,2007年至今,共纠正矫正对象脱漏管46人,办理矫正对象又犯罪案件12人,建议矫正对象收监执行7人。</span></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COLOR: #0000ff; FONT-SIZE: 20px">二、我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COLOR: #0000ff; FONT-SIZE: 20px"> (一)法律规定不确定造成监督对象模糊</span></strong>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试点以前,公安机关是唯一的监外执行机关,监督的对象主体是公安机关确定无疑。试行社区矫正后,社区矫正机构从法律意义来说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法机关,他们行使的是既具有刑罚执行的工作主体的职能,又具有部门社会性工作特有的职能。如:公安和司法人员以执法机关的身份或社区矫正机构专职社工的名义履行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执法活动时,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但他们与社区干部、社会志愿者一起担负帮教、援助等社会行为时,又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取消了公安机关是监外执行机关的规定,但又没有对社区矫正的主管或执行机关做出明确规定,影响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监督职权有限性影响监督实际效果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我国检察机关在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如果发现违法的情况,只能是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处置权以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相应的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在现实操作中,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四个办法”的规定,如果被监督单位不纠正违法,对违法纠正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置之不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但这只是将矛盾转移到上级部门之间,问题仍然有可能得不到解决。另外,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审查的对象仅仅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无法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无论是交付执行、还是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检察手段无非是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上述方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检察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和检察监督方式的事后性,极大地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同时也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矫正队伍素质不高增加了监督难度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日益增多,但由于认识、经费等原因,矫正工作队伍状况远不适应矫正工作的要求。威远县目前有社区矫正对象294人,分布在全县20个乡镇,分布面广,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198人,司法工作者24人,具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的文凭的65人,工作力量不足、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社区矫正这一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刑事执法活动,这些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增大了难度。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检察机关定位不准机构设置不健全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按规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的监督者,应重点加强社区矫正“入口、监管、变更、解矫”四个环节的检察,但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往往重配合轻制约,即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往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手而不是独立的监督者。在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方面,目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没有设置独立的机构,而是由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而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配备历来都是老弱病人员,其素质远不适应监所工作要求。</span></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trong><span style="COLOR: #0000ff; FONT-SIZE: 20px">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COLOR: #0000ff; FONT-SIZE: 20px"> (一)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做出规定,建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刑诉法急需修改,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及实施细则应当尽快制定。刑事诉讼法要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监督的程序保障,对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要制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要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公益劳动、心理矫正、帮困扶助、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中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原者的职责,促进相关职能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衔接、强化监督,使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良好地运转。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建立检察监督一体化机制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检察机关内部有必要增设社区矫正检察室,配备专门人员,专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在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之前,检察机关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整合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职能,改变矫正工作之前各职能部门各自作战、沟通联系不紧密的状况,形成检察监督部门之间在非监禁刑适用中的监督合力,建立起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体的检察监督适用非监禁刑的一体化内部监督机制。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时,重点对社区矫正的“进、管、出”三关进行监督,防止借社区矫正之名,行滥用权利之实,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及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加强沟通协调突出监督重点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检察机关要与社区矫正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共享信息资源,实行社区矫正动态监督。一是开展交付执行环节监督,把好入口关。对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及交付的法律手续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二是开展执行变更环节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对执行机关对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依法撤消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三是开展执行终止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对执行机关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矫正对象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四是开展监管措施监督,对执行机关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脱管漏管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探索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检察机关在坚持定期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的前提下,要积极争取建立由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办、公、检、法、司组成的联合监督考察机制;建立公、检、法、司等部门定期联系会议机制,及时发现、协调、解决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完善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同时监督的工作机制,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延伸至矫正前对管制、缓刑、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时,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对被告人的危险性、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前掌握相关情况,确定其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以与社区矫正部门共同提出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此建议进行决定。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公,可以通过抗诉等形式行使监督权。同时,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要认真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县人民检察院&nbsp;刘明亮 )</span></p><p><br/></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