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民主与法制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内容摘要:探索中国特色的循证矫正方法是新形势下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循证矫正是基于最佳证据的矫正,它的基石是研究证据,它的根本是循证实践,它的重要方法是个案研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关键词:循证矫正概念 证据 实践 个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循证矫正之概念研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992年加拿大临床流行病学家David Sackett教授及其同事首先提出循证医学(evidence based medicine,EBM)概念。循证医学出现后,“基于证据进行实践”的理念迅速成为一股思潮,在各门学科的实践领域催生了一场循证实践运动,首先是整个医学领域,形成了循证心血管病学、循证护理学、循证内科学、循证外科学等等;然后扩散至周边学科领域,形成了循证心理治疗、循证社会服务等;最后向整个社会科学的实践领域推进,形成了循证教育学、循证管理学、循证图书馆学等多门新兴学科。总之,“循证”一词发起于医学,成熟于医学,功成名就于整个社会科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循证矫正(evidence based treatment[1])是现代科学精神对矫正实践领域的渗透,为改造罪犯工作带来了一场方法论革命[2],它是近二三十年来在欧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整套以实证研究、数据采集、数学建模为主要特征的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3],在西方国家已形成了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循证理论具体应用到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深入研究和论证[4]。循证矫正,简单理解,就是遵照证据开展改造罪犯工作。至于如何规范定义,我们不妨借鉴“循证医学”的概念。有关循证医学的定义很多,其中最为经典的定义是由“循证医学之父”David Sackett提出的。他指出循证医学就是“医生严谨、清晰、明智地运用当前最佳的证据来为患者个体进行医疗决策”。姑且套用之,即循证矫正是矫正人员结合专业技能、运用当前最佳的证据来为罪犯个体进行矫正决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探索和引入循证矫正理念和方法,对于推进教育改造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5],我们应当学习借鉴国外循证矫正的有意做法,结合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加以创造性地运用,经“本土化”处理,最终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循证矫正体系[6],探索中国特色的循证矫正方法[7]是今后一个时期改造工作的重要方向和迫切任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从概念看,循证矫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第一、最佳证据,这是研究人员的任务。最佳证据是循证矫正的核心要素,没有最佳证据,就无“证”可循。研究人员应该关注改造工作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从这些方法中优中选优,把每一个案例做成经典,以“经典”指导改造罪犯工作。有两个现象需要注意:一是研究人员必须有具体的工作经验。从事改造工作,而真正意义上没有接触过罪犯,只是闭门造车,坐而论道,那么这样的实践不能算“最佳”,实际的指导意义不会很大。二是目前的改造工作中,我们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只是没有引起注意。比如,重点顽危犯挂牌攻坚,分为监狱级和监区级两类,监狱级由监狱领导挂牌攻坚,监区级由监区领导挂牌攻坚。这种模式的实际意义很明显,我们需要总结成果,优化成果,把成果同业内交流,与同行共享。</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第二、专业技能,这是矫正人员的智慧。专业技能是循证矫正的重要要素,没有专业知识,就是有“证”也不会“循”。最佳证据只是提供一个参考的价值,不能完全依赖。矫正人员在遇到具体的罪犯时,首先要判断哪一个证据才是这个罪犯的最佳矫正证据;其次要根据最佳证据,具体分析是否可以直接应用,还是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最后要跟踪这个个案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矫正方案,进一步完善最佳证据。由此可见,选择很关键,修正很必要;跟踪很需要,这三点是基本。循证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集一身的综合矫正方法,涉及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管理学,还有法学等相关知识。如果没有一支专业的矫正队伍,循证矫正只能是理论,而无法更好地实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第三、罪犯期望,这是服刑人员的权利。罪犯期望是循证矫正的关键因素,使矫正充满了动力,充满了希望。循证矫正的核心是从罪犯利益出发,将当前的最佳证据应用于循证矫正实践,使罪犯获益,早日成为守法公民。罪犯也可以基于证据参与矫正决策,选择自己喜欢的矫正方案,主动地参与到矫正的过程中。一方面拓展了教育资源,教育资源中,最大的资源在于服刑人员自己,服刑人自我再社会化的强大动力是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8],有了罪犯的参与,我们就等于调动了整个矫正工作中最具有活力,最具有动力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罪犯主动参与决策,自主选择方案,以“主人公”的身份“参与”甚至“做主”自己的事,也是实现罪犯权利的一种积极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权保护理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总而言之,循证矫正就是将监狱工作者的专业技能、研究者的最佳证据、服刑人员的愿望三者有效整合,使研究者、犯人、监狱工作者三个方面同时兼顾,最大效益的矫正罪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循证矫正之研究证据研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证据是循证矫正的基石,遵循证据是循证矫正的本质所在。此证据与通常刑事技术科学上的证据内涵不完全相同,它主要是指形成的经验、研究成果、成熟的做法、发现的规律以及具有实证意义的实践表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研究证据的原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循证实践所依据的“研究证据”是“最佳证据”,也就是级别最高的研究证据。“最佳”就是循证矫正研究证据使用时最大的原则。事实上,循证矫正最大的贡献不是提供了“最佳证据”,而是提出了一种遵循最佳证据方法,即“什么样的研究证据”才是“最佳证据”,这是需要矫正者进行判断,科学筛选的。一般来说,证据有以下分级:一是级别最高证据(随即对照试验、系统综述获得的研究证据);二是级别次之证据(准试验研究、相关研究、个案研究获得的研究证据);三是级别最低证据(教科书建议、个人经验、专家意见获得的研究证据)。在矫正时,应优先考虑级别较高的研究证据,而后以次递减,只有不存在更高级别的研究证据时,才允许使用级别较低的研究证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循证实践所依据的最佳证据是“当前最佳证据”。之所以强调“当前”,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产生的新证据会对之前的结论进行更新和补充,使其越来越接近真实情况。“与时俱进”是研究证据第二原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研究证据不仅是循证矫正的核心要素,又与循证实践紧密相连。“最佳证据”是在循证实践过程中反反复复总结、积累下来的,是“最佳实践”的精华,同时又在一个高度指导着循证实践。最佳实践→最佳证据→最佳实践,“否定之上再否定”是研究证据?获得对于整个循证矫正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证据来源主要应该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以专家学者为主要力量所研究的相关著作,论文等;二是以监狱人民警察为实践主体所积累的各类经验;三是以罪犯为主要载体所反映的各种信息,包括罪犯档案信息、受教育情况(家庭、社会、学校)、社会关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以上三个方面只是获得研究证据的大致方向,要想真正有效、及时、准确使用证据进行矫正罪犯,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证据提供系统。即所谓的同时提供决策需要的全部现有最好的研究证据和矫正决策所需要的其他信息的计算机检索支持系统,其最终目标是在矫正罪犯时,可以根据提供的检索资源(关键词)随时检索,并在极短的时间内(通常是几秒)获得可以读取的检索结果(研究证据)信息。然而由于我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总体水平不高,应用细化不足、体系优化不够、专业软件短缺、应用不深入等问题[9],致使计算机检索支持系统不完善,甚至可以说尚未建立,因而,矫正工作者无法及时快捷获得循证矫正的相关研究证据信息,绝大多数仍然还以“经验”矫正罪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当前,建立全国性罪犯矫正信息库是实现循证矫正的首要紧迫问题。然而,建立这样一个系统性的全国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分步骤,分区域,分重点逐步实施。由部监狱管理局牵头,某省(市、区)监狱管理局主要实施,选择本辖区内的重要监狱开展试点,重点是针对危安犯,顽固犯、危险犯进行个别化矫正,组织好矫正成果的造册记录,网上登记,信息更新,逐步建立罪犯矫正信息共享平台。新疆监狱系统目前关押着全国90%的危安犯,做好危安类罪犯个别化教育改造工作,形成危安犯教育改造“新疆经验”[10],逐步建立危安犯循证矫正信息库。这是新疆监狱“循证矫正”工作的“大好前景”,也是不容推辞的有力担当。</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研究证据的跟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研究证据跟踪是“最佳证据”中的重要部分,一方面是跟踪“此研究证据”的矫正效果;另一方面是完善“此研究证据”,重新建立更科学的“彼研究证据”,为下次循证矫正提供“最佳证据”。就跟踪的意义而言,两者同为重要,一为实践(矫正)“好”,二为“好”实践(矫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循证矫正之根本研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循证矫正的实践就是使罪犯获益,这是循证实践的出发点,也是其目的所在。我们有了矫正的目标,也有了服务于矫正目标的最佳研究证据,关键之处是如何去实践,这是循证矫正的根本所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随着循证矫正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循证实践必然应势而起。所谓循证实践系指矫正决策是建立在当前最佳研究证据、矫正者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罪犯的需求三者结合的基础之上的实践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实践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它更需要勇气和智慧,也更需要耐心和毅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循证矫正实践应有如下几个步骤:</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是提出矫正过程中的问题。在改造罪犯中,每一个矫正者都不可能遇到“一模一样”的罪犯,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有异样之处。作为矫正者应该善于发现影响罪犯改造的最直接最关键原因,从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这主要考虑罪犯的自身因素(性格、喜好)、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社会关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是寻找相关证据。这个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研究期刊,杂志文献等获得。当前,全国监狱系统缺乏一个系统的标准的统一的共享平台,这是目前困扰我国循证矫正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方面,可以有条件的逐步开展研究试点,最终推及全国,做到资源共享。</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是评价判断证据。在寻找大量证据的基础上,逐个排查,分析,最终确定“最佳证据”。“大海捞针”之下的证据才最适合我们需要改造的罪犯,这主要是保证证据的全面性、普遍性、科学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是应用研究证据。把评价之后得到的“最佳证据”与自己负责改造的罪犯情况相比较,在不同之处选择更恰当的方法,充分考虑罪犯的意愿,最终做出矫正决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五是后效评价循证实践。评价应用当前最佳证据指导解决具体矫正问题的效果如何,如若成功,则可以用于进一步实践;反之,应具体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再针对问题进行新的循证矫正研究和循证矫正实践,不断去伪存真,止于至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如前所述,循证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循证矫正理论还处于学习借鉴阶段,理论创新还需时日,循证矫正实践更无言谈起,就现阶段开展个案研究困难重重:没有完善的循证矫正理论(原理技术、模式构建、评估工具);没有成熟的循证矫正条件、路径和步骤措施;没有系统的个案研究模式、步骤;没有全国统一的循证矫正证据数据库和检索平台等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经验上的借鉴。这就是循证矫正之前的状况:“单兵式经验式作战模式”,在改造罪犯中,往往是承包民警个人的事,多数情况只能靠长时间的工作经验积累,与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几乎没有关系。一年一年,一代一代,相传的是经验,经验之上还是经验。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一是改造过程的非科学性和任意性;二是改造目的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改造结果的非评估性和非共享性。这样造成的一种局面是“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罪犯改造好了吗’,每一个干警可以按照自己心目中的样子塑造出一个符合自认为‘好’的样子,也就是说一人一个样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而循证矫正的要求是打破“单兵作战”,把矫正工作纳入一个系统,把矫正工作者紧密团结起来,把矫正效果最大化共享。</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小结:从循证矫正到循证实践,我们已经在行动,但还有很大差距。如果说循证矫正已经深入人心的话,那么如何循证实践将是我们思考和探索的一个新课题。然而,循证矫正理论在我国刚刚开始,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循证矫正理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至于说到循证实践,则更加惶恐不安。作为一线干警,我们愿意为循证矫正理论开创天地,愿意为循证实践亲力亲为,共同见证中国改造工作更上一层楼。</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treatment这个英文单词标注引自翟中东所著《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一书的第16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张桂荣、司绍寒、陈静编译《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6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张苏军2012年6月4日在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监狱》,2012年第3期(总第83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4]邵雷,2012年4月26日在与全国新任监狱局长、监狱长培训班座谈时的讲话,载《中国监狱》2012年第4期(总第84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5]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3-04/18/content_4380673.htm?node=7863(2013-4-18)</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6]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研讨班上的讲话。</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7]中国特色的循证矫正是张苏军副部长在2012年4月22日召开的全国监狱局长、监狱长培训班上首次提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8]2007刑事司法新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第4期(总第133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9]张苏军2012年6月4日在全国监狱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监狱》,2012年第3期(总第83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0]朱雪飞,2013年2月26日在危安类罪犯个别化教育改造试点总结暨教育改造推进会结束时的讲话,<br/></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