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青海法制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12月18日,对社区矫正人员陈某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赵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久治县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陈某今年68岁,2006年9月13日,因受贿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其患有三级高血压(极高危)。2006年9月15日,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6月,久治县司法局对陈某实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鼓励其改过自新。陈某在充分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带来的严重后果,决心洗心革面,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好好改过,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针对陈某的表现情况,经本人申请,久治县司法局通过走访群众、到辖区派出所调查,陈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能够自觉接受改造,悔过自新,主动发挥余热,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对陈某的减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根据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突出事迹和一贯表现,久治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减刑建议书。12月18日,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陈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当庭口头裁定为陈某减刑1年,裁定书于12月23日送达。</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