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搜狐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如何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面前的一道重大难题。笔者就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实践,浅表己见。<br/>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一项新工作,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瑕疵和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滞后,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及评估无法定的时间限制、“先定后审”,使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活动易流于形式、审前调查工作专业性强,缺乏专职人员、审前调查格式不一,调查评估内容缺乏规范、统一、调查评估的方式单一,真实性打折、制度缺失,调查评估随意性大。因此,有必要在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调查范围和方法、提高评估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不断探索。<br/> (一)配套法律制度完善,规范调查和评估的时间<br/> 一是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审前权利、义务配置严重偏向法院、监狱所产生的弊端,应主张用立法来明确。应明确审前调查的时效性,必须在庭审前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应明确审前调查的意见在庭审中质证的法律效力;应明确调查的操作程序以及不按程序调查的法律后果等等。二是在明确评估时间的基础上,提高评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人民法院、监狱要进一步简化有关文书的传递和审批程序,尽可能提前发放调查委托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通过快捷的传递方法传送法律文书和工作指令,减少上下传递行程,保证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基层司法所开展社会调查和评估工作。<br/> (二)明确社会调查和评估范围,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准确性,提高调查评估的质量<br/> 对被告人实施审前调查及可行性评估必须从辖区派出所民警、村(居)委会干部、原工作单位、所在村民小组、受害人亲属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相关单位调查为主,综合参考户籍地一贯表现。这样可减少评估工作的片面性,增强评估报告的可参考性。<br/> (三)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人员的培训工作<br/> 审前调查评估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调查意见和评估意见的质量。因此,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可以试行培训、考核、上岗,真正使调查人员学习有动力,工作有信心,调查有底气,以良好的专业素养取得被调查人配合。通过提升调查业务素质,使调查报告符合实际、符合法律规定,客观、全面的反映出被调查人的实际情况,决不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在调查报告中加入感情因素,进而影响到法院的采纳。<br/> (四)改变形式主义的调查方式、方法<br/> 改变机械的调查方法,将需要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签名保证类的调查方式,转变为让被调查人愿意说话、说真话为主的灵活调查方式。除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必须的住所、基本生活保障的担保外,对于需要提供书面材料的,一般由调查人员自行记录;对以电话、走访等形式所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只要有相关调查底稿即可,确保被调查人员真实反映被调查人所知晓的真实情况,进而提高调查报告的可信度。<br/> (五)改变对外出具包含调查人员姓名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的现状,增强调查人员的人身保护<br/> 若调查出具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结论,现行的法律制度应将该评估意见列为机密,仅可做为内部工作使用,不应向委托单位直接提供。而现阶段委托机关往往将评估结论透露给被调查人或其亲属,不利于社区调查人员的人身保护。<br/>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因此,要加强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正能量,引导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和审前调查工作,使审前调查和评估工作客观真实,为人民法院、监狱对被告人、罪犯的准确量刑提供公正客观的依据。</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