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兵团新闻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司法局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马某进行了警告处罚,这是自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霍城垦区司法局首次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告处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人员马某2012年11月30日因隐瞒、掩饰犯罪所得,被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自入矫以来,该社区矫正人员一直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心理,不及时参加学习及义务劳动,纪律观念不强,各方面表现较差,经教育收效甚微。2014年8月中旬,司法所干警在例行的社区矫正定位手机进行检测时,发现马某的定位手机丢失,司法所干警要求其马上补卡或找到手机,马某对此十分不满,出言侮辱、顶撞司法所工作人员,并说:“我不接受社区矫正”。为了树立执法权威,严肃矫正纪律,霍城垦区司法局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经警告处罚、教育,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按照规定接受矫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处罚:一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是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是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是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是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是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对于三次警告以上的缓刑、假释、暂与监外执行人员,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将进行收监处理。<br/></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