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山东菏泽讯(单县司法局 靳琦 李明玉 王传龙)</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即“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兜底条款用于处理前四项未明确列举但危害性相当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理解该项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情节严重应以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罚为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是否提请撤销缓刑,除考虑行政处罚结果外,还应根据缓刑适用条件,结合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进行综合判断。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一是基于法律逻辑兜底条款“同质性”要求。</strong>《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中的“情节严重”属于兜底条款。根据法律解释规则,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遵循“同质性解释原则”,即其严重程度必须与法条明确列举的前几项情形(如脱离监管、多次警告无效等)具有相当性。兜底条款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容易违反明确性原则。“同质性”要求通过参照明确列举的条款,为模糊的兜底条款注入了确定性。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语境下,要求“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必须与“脱离监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等情形具有同质性,就是为了防止社区矫正机构仅因矫正对象有轻微违规(如一次未按时报到)就轻易启动撤销缓刑程序,从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矫正制度的教育挽救功能得以实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二是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考量。</strong>在现实中部分行政处罚存在不准确情形,不同执法人员因认知能力、法律适用水平的差异,加之可能存在的外在干扰因素,对社矫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就会出现行政处罚尺度的不同,这就可能存在部分行政处罚不准确的情形。如果仅仅依据这种不准确的行政处罚结果作为是否认定社矫对象行为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那么势必会出现这种因前提条件错误,而导致的评价结果错误,这不符合公平司法原则。</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三是基于刑法目的的实现。</strong>社区矫正的核心目的是教育矫正,而非单纯惩罚。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基于综合判断机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是个案化、人性化的,既不放纵真正的危险罪犯,也不误伤一时失足的矫正对象。在司法实际中,部分行政机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存在较大弹性空间,因行内部监督的虚化、外部监督不畅,导致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难免会有畸轻畸重情形。如果社区矫正机构完全以行政机关的处罚尺度作为是否提请撤销缓刑的关键因素,可能会造成机械执法,无法实现刑罚执行的目的。</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四是否适用缓刑需符合刑法规定。</strong>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罪犯认罪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撤销缓刑条件时,仅仅依赖于行政机关对社矫对象的行政拘留是否达到一定天数,达到就撤销缓刑,否则就不予撤销。这种过于依赖行政处罚结果的审查机制,没有依据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进行评价,不仅不能客观全面反映社矫对象认罪悔罪态度和再犯的社会危险性,而且有违法律公平性原则。</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五是否提请撤销缓刑需进行独立的实质评价。</strong>社区矫正机构要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提请撤销缓刑。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可把行政处罚作为是否提请撤销缓刑的参考,如果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就提请撤销缓刑;如果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违法,那么就无需将其作为提请撤销缓刑的依据,而是根据社矫对象的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进行独立评价。如果社矫对象的行为有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违法情节严重,已不再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即便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较轻,社区矫正机构也应向法院提请撤销其缓刑,从而有效预防再犯,维护刑罚权威。</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综上所述,社矫对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社区矫正机构必须依据性质相当原则,结合社矫对象主观恶性、行为性质进行评判,不能仅仅将行政机关的处罚作为唯一标准依据。</span></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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