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作者:焦暄旺</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社区矫正的实践进程中,诸多现实难题不断涌现,深刻凸显出这项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局面。近期,笔者最近接到一则咨询案例,生动地揭示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与挑战,不仅来自社区矫正工作本身,还来自社会支持体系。</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某法院正准备对一位特殊的怀孕妇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这位妇女的状况令人堪忧,她处于 “五无” 状态,即无任何亲人可以依靠、无固定住所栖身、无工作维持生计、无收入保障生活、无资产可供支撑,更为棘手的是,其小孩父亲也不知到谁,有可能国籍还非中国国籍。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者向笔者求助,询问该如何妥善应对。</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从法律实践层面来看,人民法院对于怀孕的妇女通常倾向于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涵盖三种情形:一是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但前提是其没有社会危险性且不存在自伤自残行为;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人员。仔细研读法条可以发现,在这三种情形中,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法律并未设定诸如社会危险性评估、自伤自残限制等前置条件。这一立法初衷旨在充分保障妇女和婴儿的特殊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确认妇女处于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阶段,法院一般都会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例如,在过往的众多案例中,即使部分怀孕妇女存在诸如缺乏保证人,或者调查评估意见显示其不适合社区矫正的情况下,法院基于对孕妇和婴儿权益的保护,依然会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关于此类 “五无” 人员,法律体系中其实也设置了相应的托底保障措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承担着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任。同时,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按照这一制度设计逻辑,当遇到像咨询案例中这样的 “五无” 人员时,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统筹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负责解决临时住所问题,帮助其申请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卫生计生部门需关注其医疗救助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则要致力于提供就业救助等。从理论上讲,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兜底工作,解决住房、医疗、就业、生活最低保障等问题后,社区矫正机构便能依法对其开展矫正工作。然而,现实情况远比制度设计要复杂得多。</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倘若该 “五无” 人员同时又是保外就医人员,高昂的看病医药费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医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解决临时住所同样并非易事,寻找合适的住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就业救助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帮助其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不仅要考虑其技能水平、身体状况,还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为其争取就业机会,这一系列工作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诸多资源的投入。但如果这些基本生活生存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就如同空中楼阁,难以真正落地实施。毕竟,当一个人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无法实现时,很难期望其能够安心接受矫正。据了解,极端个案下,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在有关部门未能为其解决住所下,甚至还自己为社区矫正对象承租了相关住所,为其解决住处,以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燃眉之急。</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虽然《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并且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具体个例时,依然会面临各种阻碍。例如,在申请社会救助过程中,繁琐的申请手续、严格的资格审核,对于不熟悉流程且没有相关资源的 “五无” 人员来说,每一步都充满困难。</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而如果遇到的是 “五无” 的外国人员,问题则会变得更加棘手。特别是对于一些较小的国家,其使领馆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对本国公民的此类情况不管不顾。此时,不仅要解决其在中国境内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还涉及到国际法律适用、外交沟通协调等复杂的国际关系问题。例如,在确定其法律身份和适用的法律条款时,需要考虑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协议、国际公约等。在提供社会救助时,还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社会福利体系差异等因素,确保救助措施既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又能尊重其文化背景。</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依赖于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作为配套,这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然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就在于,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沟通协调本应由各个部门依法完成的工作。但现实情况是,社区矫正机构自身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独立完成这些工作,却又不得不承担起协调的重任。一方面,法律明确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履行协调职责;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基础工作做不好,将会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甚至可能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再次陷入困境,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不仅体现在其本身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更体现在构建和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社会支持体系这一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上。 </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