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江苏扬州讯(广陵区司法局 朱春足 王玉友 谭文寅)</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起源于19世纪近代学派行刑社会化思想,是在西方国家中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直到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说提出了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从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刑事实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刑罚执行制度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中得以确认。</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我国社区矫正推行较晚,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过去中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名称,但是在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随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也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2012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国的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已从试点向纵深推进,特别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各项制度规范日渐成熟。</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的方式,可以分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罪犯的主动报到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移送两种情形。其中,移送根据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情形的不同又分为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移送和监狱或者看守所移送两种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的法律地位与重要意义</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是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根本前提和保障。</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是开展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是指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后,社区矫正对象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和接收,并办理相关手续,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建立电子档案等。此环节是开展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起始,建立全面、详细、真实的个人档案尤为重要。在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广陵区司法局在接到决定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对所有材料都认真核对并登记,并回执送达决定机关;偶遇有法律文书缺项的,及时主动联系或书面去函告决定机关补齐相关材料。对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报到和移送的,将对照已收到的法律文书核实其身份,了解其家庭生活、居住地点、工作收入、身体健康等相关情况,输入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数据库,形成电子档案;对没有收到决定机关相关法律文书而社区矫正对象已前来报到或移送的,先接收建立报到登记表,同时主动与决定机关联系约送法律文书。对遇未按规定时间主动报到的,通过决定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预留的联络方式,主动联系查找,或与其家人、朋友联系告知情况和严重后果,让其帮助查找,同时将情况通报决定机关。</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是开展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后,社区矫正机构要扎实做好一项前置工作——调查核实。此环节是开展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是避免矫正期间脱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广陵区司法局从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始终把调查核实这项前置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坚持的必备动作,管理教育的措施方法,确保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精准矫正、精准管理、精准规范。当收到决定机关送达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司法所。受委托的司法所从社区矫正对象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稳定收入、监督人、家庭状况、婚姻现状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展开调查、走访、核实,尤其是对外来人员或无固定住所的矫正对象,必须提供房产证明或者租房合同、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单位证明,个人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家人或者近亲属等。这一阶段工作面广量大,既要完成调查笔录,还要进行分析研究,最后综合判断形成调查评估。此环节必须做到眼看到、嘴问到、脚走到、手伸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以后的常态监管、教育帮扶顺利开展,同时也为下步制定矫正方案提供支撑。</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是开展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后,社区矫正机构将对其首次谈话教育,掌握第一手情况,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此环节是开展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不仅能够共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完成再社会化过程,使其能够重新回到社会,重树信心,更好的生活;而且还有利于打消矫正对象顾虑和抵触情绪,为矫正对象提供宽松的改造环境,使其更好的完成再社会化融入社会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广陵区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经验梳理,进一步规范了矫正小组参加人员和责任义务,对矫正方案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制度措施等进行了固化,形成了“广陵做法”。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村(社区)干部、网格员、楼栋长、心理医生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吸纳“五老”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如矫正对象为女性的,村(社区)干部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同时,根据决定机关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结合调查核实研判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区分入矫、矫中、解矫三个阶段,并坚持分类管理、因人施矫、一人一案,同时在矫正过程中实行动态调整,做到精准精细精实矫正。</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二、制约和影响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的现象及原因</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近年来,广陵区司法局不断创新方法举措,强化资源整合,深化内外联动,加强与决定机关衔接,有效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但对照社区矫正工作创新要求、矫正对象个人实际需求、司法行政机关精品追求,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急需丞待解决的问题。</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未按时送达易诱发报到和接收超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在实际工作执行中,“五日内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这一规定并没有严格执行到位,有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决定机关法律文书送达前先行就来报到了,有部分矫正对象是送达后自行或电话通知催来报到的,但还有小部分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时间在报到最后期限前1—2天,致使有的非本地矫正对象一时提供不了居住地证明、劳动合同、监督人等材料,很容易诱发报到和接收超期,给监管初期带来风险。</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未委托审前调查易带来日常监管风险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社会危害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在实际工作中,决定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调查并未做到100%,致使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不符合条件难接收。以扬州市广陵区为例,从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32名,其中外来人员435名,占比68.83%,委托审前调查的仅有151名,占比23.89%。在日常走访调查中发现,这些外来社区矫正对象绝大多数都是临时租房,甚至是群居租房,居住条件极其简陋,给日常监管带来重大隐患。还有小部分外来人员工作点与住宿地不在同一点,白天外出做工晚上回来,遇到临时加班或恶劣天气等原因晚上回不了住宿地,履行临时请假手续难,致使监管不托底。更有个别社区矫正对象为图工作方便和节约个人开支,住的是建筑老板租的集体宿舍,随着工地的变化,宿舍也要跟着变迁,这些种种现象都给日常监管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未给予申辩渠道易造成执行地难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17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矫正,更好的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从近年来广陵区司法局实际工作程序来看,只要接到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第一时间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尔后研判是否符合接收条件。当发生不具备执行社区矫正条件时,往往通过函告原决定机关,最后不了了之,如果强行退回决定机关,往往还是被重新退回必须接收,否则可能收到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以说,只要决定机关判决发往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社区矫正对象,即使对固定居所、稳定收入、监督人等都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都得暂时接收下来,以后想变更执行地较难;还有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地点变动、个人原因想回原籍等,与拟变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难、沟通难、协调难,等等。这些现象都没有给社区矫正机构变更执行地留足申辩渠道。</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三、规范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的对策措施</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广陵区司法局自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经过17年的努力探索实践,梳理总结了丰硕的经验做法,但面临新时代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赋予的新任务新要求,如何规范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这一入口关,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效果,已成为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明确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的条件。当前,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省社区矫正实用工作手册之中。如,2022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报到和接收的“10+3”模式,即县级社区矫正机构10日内执行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社区矫正通知书,办理报到与接收手续,社区矫正机构3日内委托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因部分人民法院在判决前没有进行委托审前调查,出现了矫正对象在执行地执行矫正难,有的没有固定住所,有的没有稳定的收入,有的没有监督人,甚至有的这三个条件同时不具备。社区矫正机构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住房证明或租房合同,有的社区矫正对象迟迟提供不了,甚至提供假合同;要其提供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社区矫正对象也往往担心被用人单位知道自己实际情况后被开除,而不愿到单位开具证明;还有许多矫正对象都是外地孤身一人在执行地打工,根本提供不了监督人等等。这些情况,致使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正常开展,也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因此,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要尽快明确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的条件,便于社区矫正机构操作和使用。</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细化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的清单。我国从2003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全国各地都积累和总结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为确保刑罚执行的有效实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吸收各地经验做法,梳理细化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的清单,实行样本化。如,对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监督人等要提供哪些证据和证明材料,列出清单并附统一格式和样表。又如,对没有自己产权房提供租房合同的,租赁地点必须在执行地司法所辖区内,租赁时间必须长于缓刑考验期或者最少不得低于考验期的三分之二;对有稳定收入的,必须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证明,收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只有住房和收入有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才能保证正常生活,才能正常接受社区矫正。再如,对监督人的要求,除了未成年人必须是其监护人,成年矫正对象可以是执行地矫正对象近亲属或愿意担任其监督人并且能履行监督职责的人。</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人储备库。社区矫正对象监督人通常由社区矫正对象具备监督管理能力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司法所在办理社区矫正对象登记手续后,对其单位、家庭情况必须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当面明确监督人的任务是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监督人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监督人的履职情况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和矫正的质量,监督人的监督管理教育水平也直接影响到矫正方案的精准性。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要借平时走访调查,准确掌握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和所属村(社区)干部,优先遴选储备懂监管、会教育、有能力的人作为备选监督人,建立储备库并常态更新,一旦发现履职不力的监督人及时更换,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监督人监督管理教育的连续性,从而保证矫正质量与实效,让其及早顺利融入社会。</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四)常态与决定机关保持有效沟通。社区矫正对象报到超期和接收后出现不适合在执行地社区矫正等问题,往往是缺少与决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如,社区矫正对象往往是不愿意去户籍地或原籍接收社区矫正,主要是怕被亲朋好友知道自己犯罪服刑而丢脸,所以千方百计在外出打工地执行社区矫正。所以,在报到时往往会隐瞒一些实际情况,专注于保全自己名声而做些虚假的证明材料提供给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甚至有的伪造租房租赁合同。这些类似情况如果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及时沟通,执行机关在执行前帮助决定机关进行审前调查,及时掌握拟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家庭、朋友、工作单位、村(社区)等信息,就能避免接收后无法开展矫正工作的现象发生。当前,执行机关与决定机关还没有建立网上法律文书推送渠道,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均采用邮寄或人工送达的方式,执行机关接到执行通知时,已不足10日,如果再在核实调查上花费更多时间,很容易导致报到和接收超期。因此,要常态畅通与决定机关的沟通渠道,及时向其提供拟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信息,提供确定执行地的意见建议,有利于决定机关更准确的确定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的执行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关口,是保证矫正对象改恶从善、顺利融入社会的第一道防线,要从立法层面、实施办法方面积极推进其完善,细化规范报到和接收的条件,从而更加扎实地推进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span></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