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作者:敖翔</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的一则《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与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共同签订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医学诊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诊断合作协议》)的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认真阅读后,感觉徐汇区司法局主导签订的这一协议,在解决暂予监外执行“诊断难” 问题上的做法和思路还是很有可圈可点之处。</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对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而言,自《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颁布实施后,如何能及时、全面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就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从实践中出现的不少案例来看,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难以对罪犯身体健康状况正确作出医学和法学的双重判断,这就导致其陷入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职务风险陡增的困境。</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尽管这一困境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和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滞后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本身的设计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施行后,对罪犯的管理模式做了较大的调整,这表现在一是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负有全局的管理职责,二是因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不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一个相对不确定的期间。正是这一调整,再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施行,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突破困境、破解难题就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面前一道不能回避的“题目”。</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从徐汇区司法局主导签订这一协议来看,我觉得值得点赞之处有几点:</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一是</strong>面对社区矫正执法程序运作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堵点”,要有直面问题的勇气、解决问题的决心、克服“躺平式”矫正的心理难关。在解决暂予监外执行“诊断难” 问题上,关键就是谁有资格来诊断、诊断结果怎么用、诊断费用如何保障的问题,只有去认真面对这些问题,找到工作思路,形成解决方法才能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务风险显著降低,使执法程序能够顺畅运作。如果说都知道这个“诊断难”问题一直存在,但是却总是认为解决不了或者没法解决,那就只能是让社区矫正工作“靠天吃饭”的状态存在且长期存在。从这点来看,《诊断合作协议》就工作流程、保密义务、安全保障、医疗费用等关键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这不仅是依法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应有之举,也是为降低本区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二是</strong>要认真思考如何用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等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多年来,一直都在说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那这个专业性强到底体现在哪里?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研究人的病理情况对生理机能的影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需要和专门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机构形成稳定且长期的合作关系。所以《诊断合作协议》也是在这一领域形成了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深度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服务。这里其实还有值得思考的地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那是绝不能坐在办公室等着“上门来服务”,而是更多需要社区矫正机构甚者是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去花心思“寻找、开发、利用”。</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三是</strong>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法律执行问题和技术管理问题,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善于观察、认真思考,并且能够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总结和提炼,这才能为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提供坚实的知识储备。《诊断合作协议》的出台,不仅要看到协议本身在解决工作实际问题的价值,还更应当看到背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能力建设的价值。换言之,面对同样的一个问题,有的同志感可能受到束手无策、无从下手,有的同志可以迅速对问题的表现、特征、规律进行“庖丁解牛”式分析研判,并且能拟定出一套解决方案,这就是队伍专业能力建设的价值所在,所以《诊断合作协议》的出台,本身就是徐汇区社区矫正工作能力,具体说就是建章立制能力的体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自年初从北京回重庆后,本来一直打算把研究社区矫正教育活动规律作为主要方向,但今天看到此则新闻,感觉有些想法还是应写出来,给大家共同分享下,或许能对工作有所启发就好。</span></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