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作者:纪金锋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近日,在所里写一份辩护词,接到一位被判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的电话:说自己在A省B市接受社区矫正,但自己已经在C省D市找到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已经和别人合租了房子(新租),现在申请变更到D市接受社区矫正,经B市同意后,向D市发函,但D市不同意,认为不具备接受矫正的条件,拒绝同意。该社区矫正对象认为D市的拒绝变更违反《社区矫正法》,想要委托律师对此事进行控告!</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作为社区矫正宣传网的创办者,因为平台留有我的电话,基本每个星期都会有社区矫正对象、律师问我关于申请外出、居住地变更、收监、执行地等问题,我都会答复具体问题请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咨询。但直接说要委托控告的还是第一起。此事,也让我再次对居住地变更产生兴趣。</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我们先来看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首先,我们要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的原因有哪些,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可见,执行地变更的原因并不是我们所通常认为的只有居住地变更一种情形,应当包括工作需要、居所变化、就学等原因。</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一书中(148页)也提到:执行地变更则是因就业、就学等工作生活原因,或者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对社区矫正执行地进行的变更。根据以上,可以总结出,对于办理居住地变更的原因包括工作变化、居所变化、就学以及其他有变更执行地更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情形。</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其次,我分别对常见的因工作、就学、居所变化进行分别表述:</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对于因工作需要办理居住地变更的。对很多社区矫正对象来说,工作是安身立命之本,失去工作就意味着失去生活的来源,一份稳定的工作是保障其能安心矫正的前提与基础。虽然《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一条亦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但实际,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就业比一般人更难,尤其是在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更是如此。基于此,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异地找到一份固定工作,客观上来讲,变更到工作地执行其实更有利于其接受矫正的,否则便面临失业问题。实务中,部分地方除了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劳动合同》以外,还附加要求要有《居住证》。但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根据该规定,办理居住证的前提是要在该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但申请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找工作亦不是理由,即使批准外出,亦不可能达到六个月。但达不到六个月就无法领取《居住证》,没有《居住证》就不接收。因为这个死循环,就把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就业的路给堵死了。但这样的操作是否违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因工作办理变更执行地是一种独立情形,虽然工作带来的执行地的变更势必带来居所的变动,但该居所的变动是附属于工作变动的基础上的,更不应该将工作变动、居所变动跟《居住证》挂钩。</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因就学需要办理执行地变更的:根据笔者了解,目前对于异地就学,部分地方采取的是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关于申请外出的规定,而非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关于执行地变更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高校就读而言,学生除了寒暑假三个月在家外,其余一年有九个月在学校与老师、同学共同生活,主要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均在学校,从有利于接受矫正和融合的角度,应当将执行地变更至学校,只有这样无论是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还是矫正小组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的因就学申请外出的情形应当主要是指短期培训,不应该包括学制类的就学。在《社区矫正法释义》(148页)亦提到此原则:在要把握外出和执行地变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时是因为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居住地和执行地不发生变化,对其监管仍由居住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承担,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要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予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返回时要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执行地变更则是因就业、就学等工作生活原因。可见,同样是就学,申请外出突出临时性,如果非临时性,则应当变更执行地。</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因居所变更办理执行地变更的:首先,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是要遵守司法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截至目前,司法部尚未有就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做出专门规定。《社区矫正法释义》(127页)也明确了从保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角度,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创设、扩大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履行的义务。就是说这些规定除了司法部有权规定外,其他各地无权规定。这里司法部的的监督管理规定即包括司法部的规定,也包括司法部联合其他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的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根据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遵守禁止令的情况。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对象居所发生变化的,社区矫正对象有报告的义务。有人可能提出疑义,社区矫正对象居所不是唯一的吗?不是。其实根据《社区矫正法》亦可以得出此结论,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从该条亦可以看出,法律上是认同同时存在多个居住地的,有多个居住地,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时适用的是可以用经常居住地来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亦可能存在同时有多套房、有多个地方租房,在多个地方居住的情况,也就是所居所实际可能存在多个。但决定执行地入矫后,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特别是居所变更的报告、申请外出的规定。如果基于此要变更执行地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请。</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接下来,社区矫正机构的决定问题:《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项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回复意见,作出决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协调解决。从该条可以看出,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首先要执行地审批同意,然后还要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为前提,但从法律精神看只要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符合条件,并提供了相关材料,经核实后,应当以同意为原则,不同意为例外。但同时,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机构也要严格把握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融入、有利于矫正的原则,防止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恶意假借居所变更、就业工作变动任性任意的提出变更执行地的需求,导致刑事执行不严肃,要进行合理甄别。</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接下来,我们看下各省的细则是如何规定的:</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上海《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章审批事项的管理,包括会客规定、外出事由、经常性活动审批、外出材料核查、销假办理、迁居管理、限制出入境管理、电子定位管理、暂外对象管理、病情诊断、延长报告审批、延长期限终止。上海没有具体提及执行地变更问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变更执行地需提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明材料(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新保证人材料),委托的司法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的二日内,填写 《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执行 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变更执行地因工作原因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关系、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复印件、居住证明材料;因居所变化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动产证明材料。为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省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者上级的决定,作出临时暂停或者限制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时间、地点的决定。</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区矫正对象有确定住所的,拟变更执行地应当接收: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拟变更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社区矫正对象在拟变更执行地购有(自有)房产,能 出具产权证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的;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社区矫正对象在拟变更执行地已办理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拟变更执行地经商、办企业,能出具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的;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五)社区矫正对象在拟变更执行地租赁房屋,能出具租赁合同且租住房屋已做好租赁报备,符合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要求的;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拟变更执行地有固定生活来源的亲属提供居住的房屋,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并由产权人、使用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和担保的;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七)社区矫正对象在拟变更执行地工作,能出具正式的劳动合同和相关居住证明材料的;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八)社区矫正对象在拟变更执行地就学,能提供本人录取通知书或者学籍证明的;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九)其他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情形。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就学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原因申请变更执行地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复印件、固定住所居住证明材料;因居所变化申请变更执行地的,需提供本人、配偶或者子女不动产证明材料;因就学原因申请变 更执行地的。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以及在校居住的证明材料。</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应该来说,各省规定虽然微有不同,但与《社区矫正法》的精神基本相符,抱有一颗比较开放的态度,按照有利于矫正的总体原则,特别是《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细化了八种应当接收的种类,还有一个兜底其他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情形条款,值得肯定。</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当然,如果按照此实施,无疑众多中西部地区社区矫正对象会通过打工签订劳动合同、租房确定居住地等方式要求变更到北上广深江浙等部分大城市,这些地方也可能因为就业、居住地变更导致社区对象人数可能会居高不下,给当地社矫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但不能因此拒绝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变更 ,否则有违法之嫌。从社会治理角度,作为经济发达城市,在享受外来劳动力带来红利的同时,也必然带来社会管理的难度,这是相辅相成的。不仅是社区矫正,其他社会管理方面亦是如此!</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作为社区矫正机构,若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不依法接收变更,根据《社区矫正法释义》(147页)阐述: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如果现执行地和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不一致,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确定。执行地需要跨省(区、市)的,如县级、市级社区矫正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级社区矫正机构之间协调解决。</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若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不依法接收变更,必须在原现执行地依法接受矫正,但可以依法向新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span></span></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