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作者:危攀攀 敖翔 贡太雷<br />
2021年10月23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科学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规律,社区矫正宣传网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人权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社区矫正实务论坛系列论坛,首期社区矫正实务论坛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管理风险与防控为主议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此次论坛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贡太雷教授主持,参会嘉宾有来自地市、区县、乡镇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同志;也有来自省、市两级检察院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有专注社区矫正工作研究的律师,也有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专家。线下近百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士参加了论坛,论坛正能量满满,反响强烈。</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上午9时许,贡太雷教授首先开坛致辞。随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金岭司法所副所长孙毅、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股长李先平、山东省滨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程胜波、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纪金锋、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夏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曹维维分别围绕论坛主题作了发言。与会嘉宾结合自身实务工作经验,运用案例解析方法,从社区矫正和法律监督两个不同角度,各自阐述了自己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执法风险产生来源与防控措施的看法,可谓是内容丰富、眼光犀利、见解独到,发言中充满了真知灼见。<br />
作为第一位发言嘉宾,孙毅副所长的发言的主题为“深化同公安、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提升工作效能 降低执法风险”。孙毅详细介绍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履行相应职责的主要内容,透彻分析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监督管理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社区矫正执法管理风险与防控问题上,认为当前手机定位的法律依据不足,技术服务缺陷难以克服,这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及其接受委托的司法所无法通过手机定位来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活动情况并及时处置,这是社区矫正执法管理风险的重要来源。与此同时孙毅认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执法环节中的法律监督,事实上进行了专业的法律业务指导,这有利于降低了执法管理风险。<br />
最后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总结推广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工作的有益做法;二是修改《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扩大对社区矫正对象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健全奖惩制度;三是建立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李先平股长发言的主题为“正确认识自身职责,努力实现尽职免责”。李股长结合自身实务工作经验以及同仁的一些亲身经历,以从自身尽职履责的视角,就如何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中避免职业风险、保护个人职业安全的一些心得体会进行了分享。内容包括:</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是调查评估的履职要求——客观、公正、全面、及时;</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是入矫接收的履职要求——严格依法不漏管,权责明晰起好步;</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是以矫中阶段的履职要求——矫正方案为中心统领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考核奖惩;</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四是解除和终止的履职要求——案结事了,不留尾巴。</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李股长在发言中强调了两点:</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是降低社区矫正执法管理风险,关键还在于需要明晰自己的职责边界和核心职责,明晰履职尽责和违法执法之间的界限,必须紧紧抓住核心职责这个关键点。</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是必须更新观念,为社区矫正争取最有利的外部环境。那种讳疾忌医、不深入挖掘暴露困难,反而靠“孔雀开屏”展示过度包装的“工作亮点”争取领导重视支持的做法只会让我们的工作陷入越来越激烈的“内卷”,导致工作人员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大。</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最后李股长在论坛上也发出了自己的“肺腑之言”:在守住底线安全的同时,在坚守政治规矩和保守工作秘密的前提下,一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发出我们真实的声音。只有上下戮力同心,以每一次危机为转机,才能为社区矫正工作争取良性的机构、队伍、经费、协调、考核、追责、机制等发展环境,努力实现社区矫正工作行稳致远,达到“治本安全”。</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程胜波科长发言的主题为“对滨州市社区矫正执法风险预防的思考”。程科长首先对滨州市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介绍。然后指出实践中社区矫正风险点主要来源包括执法能力亟待提升问题、再犯罪与责任追究问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诊断问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是在执法能力亟待提升问题上,程科长指出系统内执法能力不足包括对待工作心态不稳、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司法所建设三个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影响。对此程科长特别强调:作为地级市社区矫正机构,就是要通过发现一线队伍建设存在的各方面问题,经过认真调研整理后提供给单位决策者,最终来想一些办法来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是再犯罪与责任追究问题。程科长以一个司法所所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阐述了自己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与再犯罪之间因果关系的看法,认为应慎重立案和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同时特别强调在实务工作中,还更应该注重从相关的案例中,去探究如何认定脱管与重新犯罪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甚至监察机关达成共识,梳理出一些规律性的规范出来,对实务工作进行指导,指明工作风险产生的根源以及找到降低工作风险的方法。</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诊断问题。程科长认为这也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实务工作中非常容易产生执法风险的地方,因为目前现在绝大多数的社区矫正机构不具备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情况的实质审查能力。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风险点的防控,程科长最后总结了要点,就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给基层同志们更多的保障,还有以考核为抓手,夯实工作基础,并提出了若干降低社区矫正执法风险的具体措施,内容包括要培养矫正带头人、基层调研提士气、考核注重抓平时等等。</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纪金锋律师,做了主题为“从社区矫正的性质谈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责任”的发言。他从宏观层面来剖析了社区矫正执法管理与风险产生的原因并以律师身份探讨了如何进行防控。纪金锋认为一方面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法中的监督管理含义,不能等同于监狱、看守所的监管,监督管理与监管性质不同、责任不同,不能以监管的思维来要求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要认真梳理社区矫正工作法定职责,要依法行使职权。其着重以教育和职责为例:其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这里的根据需要即是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需要,如重要节点进行警示教育,也是根据矫正对象自身特殊情况开展的针对性教育,不宜不分情形不分对象一揽子只强调时间的教育,既不符合法律精神,增加了基层负担,也容易成为被追责的依据。同时,对于因为《社区矫正法》中出现的82个应当,应当正确理解。防止将应当做的因履行不当最后侵害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请销假与执行地变更中达到法定条件的,应当办理,而不是可以办理。最后他提了三点建议:</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是上下齐心共担当,增强誉感。上级制定的规定政策要的确考虑下级的实情与承受能力,同时要避免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对于出现追责过当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撑起来,顶起来,保护起来,防止不当追责或者追责过当。</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是检司纪交流形共识,形成职业共同体。当前不同检察院、不同检察官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理念并不相同。如果检察院按照对监狱的理念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就会把社区矫正推向社会化的第二监狱;如果检察院按照社会综合治理理念,就会把社区矫正打造成社会治理的各部门衔接配合的一个经典范例。呼吁要培育有社区矫正共同体意识,借鉴张军检察长提出“公、检、法、律”四方培训,逐步建立刑执检察官、刑事执行工作者同堂培训,逐步形成一个社区矫正的共同体,逐步形成共同认识。避免各方因为认识不同而增加的执法风险。</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是各部门配合齐治理,科学分配责任。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社区治理工作,涉及的部门众多,各部门均需要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仅因其社区矫正对象特殊身份就将与社区矫正对象所有的风险、责任均转嫁至执行机构。建议借助目前的社区矫正委员会机制、借助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督促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公安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各个部门能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各个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失责失当行为,要依法监督,科学追责,合理分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责任与风险,以此督促各参与部门都能依法履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有序发展。</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夏行主任发言的主题为“从检察视角看社区矫正规则中的执法风险防范”。从调查评估环节、接收入矫环节、日常监管环节着手,详尽列举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风险点来源。<br />
在调查评估环节中,夏主任强调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的风险点包括:一是要紧密围绕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这两点开展调查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减少“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缓刑)”、“不同意适用监禁刑(缓刑)”等倾向性表述;二是要重视多次要求调查评估情况中的异常情况,与检察机关及时沟通;三是要严防人情社会下的出现插手、过问、说情打招呼情况,干预社区矫正执法办案。<br />
在接受入矫环节中,风险点主要包括:一是随意退回或拒收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文书材料,容易引发漏管问题。二是法院超期交付问题,尤其是要重点关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外地人民法院异地交付问题,防止漏管。强调社区矫正机构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通报有关情况。<br />
在日常监管环节中,风险点主要包括:一是暂予监外对象执行的病情复查情况。对社区矫正实务工作中出现的部分对象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及时提交病情复查材料;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体情况如何及时掌握等疑难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二是注意法院判决“禁止令”的执行。夏主任认为首先通过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再者通过加强加强突击走访、实地走访等措施,了解有禁止令的对象真实的生活、工作情况,是否从事了法院禁止令所禁止事项。这也是降低执法管理风险的有效途径。三是注意请假事由和证明材料审核。关于这一在社区矫正中情况比较复杂,社区矫正机构难以把握执法尺度,容易造成执法管理风险的问题,夏主任认为社区矫正机构需要注意“正当理由”的审核,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务,应围绕“人身依附性很强”,一般别人不可替代、需本人处理来审核。四是日常监管中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要尤其注重实地查访的落实。通过不打招呼式突击走访,往往能发现矫正对象最真实的一面,也能够减少矫正对象的“人机分离”、“脱管”。五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问题。他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明显有涉嫌犯罪的,需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线索,积极配合调查,不能以警告、训诫等措施代替。</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曹维维主任发言的主题为“从检察监督视角浅谈社区矫正执法风险防范”。曹主任以法律监督的依据为切入点,从《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的机构、人员和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的条文内容对比出发,对当前检察机关开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特点进行了阐述,强调了法律监督工作的贯穿性、全面性、具体性,同时也指出当前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问题包括:一是以严防漏管核清底数为基础;二是以抓好教育管理杜绝脱管为核心;三是以严格落实惩戒措施防止虚管为保障。然后,曹主任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管理风险进行了分析。以风险“三要素”即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后果为理论基础,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风险划分为执法风险与廉政风险。在发言中,曹主任也着重强调了一个观点,即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不等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同时她也用实务案例来阐述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罪名。随后,曹主任又以社区矫正各工作环节为轴,一一梳理了整个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风险点。这包括:</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是调查评估环节。在这一环节,容易出现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而产生的腐败现象,轻者承担纪律责任,重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是监督管理环节。这里存在的风险点可能有违反规定行使外出的审批权,滥用会见可能诱发再次犯罪的人的批准权,以及随意进行管理等级变更的调整权等九大风险点。</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是考核奖惩环节。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时,是否存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骗取奖励或者减轻处罚;或者以考核奖惩为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请客送礼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四是在教育帮扶环节中,社区矫正机构在这一环节可能出现的执法管理风险点主要有:落实集中教育、公益活动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编造伪造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的记录;是否存在落实时间不够、应付了事,导致社区矫正效果和质量不高等等。</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最后曹主任也对执法管理风险的防控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一是要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打造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二是强化警示教育,有效开展风险防控;三是严格依法履职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细化免责事由;四是完善执法程序,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五是强化监督制约,多措并举抓实成效。</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诸位嘉宾逐一发言后,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工作室负责人贾晓文研究员作了与谈。贾晓文研究员与诸位嘉宾就社区矫正工作中执法管理风险与防控问题进行了深度的交流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贾晓文研究员认为降低执法管理风险要从几个方面着手:</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是对社区矫正制度要有科学的认识。社区矫正制度产生于对监禁刑执行弊端的反思,它的最大优势是重复发挥社会力量,重回归,为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创造宽松环境,为此社区矫正不能搞成第二监狱,社区矫正中的监督管理不能等同于监管;</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是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调查评估实施主体依法可以包括其他社会组织,这样可以减轻社区矫正机构人少事多的工作压力;</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是社区矫正机构实施完社会调查评估,可以不提供结论性意见,只提供客观调查材料,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泄露调查评估信息,导致被社区矫正对象“为难”的尴尬。</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四是在社区矫正实务中,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集中交付社区矫正对象,有涉嫌违法嫌疑,这需要加强法律监督,改变这一做法;</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五是法律风险与工作风险应区别对待。对于法律风险,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出现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应该追究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工作风险应该客观理性对待,有些工作风险不可控难防范,比如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因执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不充分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风险等,既应严管厚爱,还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依法履职免责保护制度,保障执法工作积极性,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六是刑法中分别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遵守监督管理内容做了明确具体规定,作为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应坚持以不干预为原则,干预为例外,更多是事后干预,实施威慑后果即可,充分尊重社区矫正对象,发挥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矫正,自主矫正功能。最后,贾晓文研究员对本次论坛的召开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各位嘉宾的发言作出了进一步的专业点评和进行了自由交流。</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的“法治新时代”,但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言也带来了更多的执法风险点。但是危机就是转机、挑战亦是机遇,如何应对社区矫正法的新标准、新要求,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新发展、新变化,聚焦实务、注重应用既是向高质量社区矫正工作迈进的必由之路,也是当下社区矫正实务工作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本论坛着眼于此,打造了一个以全国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实务工作者为主角的业务能力、个人风采、团队合作、工作成果展示的平台,营造了一个思想碰撞、兼容并蓄、集思广益的良好氛围,激发广大社区矫正实务工作者的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能力,是一次成功的、极赋意义的实务工作探讨、交流、学习、培训、宣传的会议。</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