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来源:东北新闻网<br />
“公司生产设备在本地区没有配件销售,我必须去外地考察购买,请假很快得到批准,普兰店区检察院简化审批程序解决了大问题。”大连某公司总经理宋某是社区矫正对象,当地检察院与司法局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采用“简化审批、强化管理、优化监督”方式,宋某因此可以事先电话申请,事后提供请假材料,在很短时间内到外地购买配件,公司生产经营未受影响。<br />
据统计,目前省内监外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中,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有2000余人。因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此类人群外出请假从简从快的愿望迫切。今年3月,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实施办法,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简捷监管,这些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难的问题得以解决。<br />
在普兰店区已有5名民营企业家提出请假申请8次,全部得到审批同意,并为此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br />
在沈阳,这样的“绿色通道”同样通畅,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担任铁岭市某公司总经理,在沈阳市大东区万泉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但因经营需要,他每周必须去铁岭检查公司运营情况,大东区司法局征求大东区检察院意见,批准其一段时间内可以经常性往返沈阳、铁岭之间,不必每次请假。今年4月,因企业生产急需特殊设备,杨某通过“绿色通道”获批前往三亚进行采购,企业正常生产运行得到保障。<br />
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不仅要“出得去”,还要“管得住”。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信息化核查、电话通信或实时视频等方式及时实施监督管理。检察机关每月对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梳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自今年3月实施新办法以来,截至目前全省累计有755人次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申请得到批准,未发生“脱漏管”情形。<br />
过去,“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是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检察机关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显得尤为重要。据了解,对在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根据犯罪的情节、取证情况,对改变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提出变更建议。2020年全省共有61名民营企业涉案人员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23人。<br />
同时,“少捕慎诉”理念也得到真正落实,在严格司法的前提下,合法合理运用检察权,审慎处理涉企案件,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今年前9个月,全省检察机关对社会危险性小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批准逮捕326人,不起诉297人。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民营企业涉罪案件,不捕率为34.1%,不诉率为18.0%,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不捕率和不诉率分别高出0.9和6.9个百分点,民营企业在涉罪情形下得以正常生产经营。</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