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浙江衢州讯(江山市司法局)<br />
曹某某,男,江山本地人。2019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2019年6月24日,曹某某到江山市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br />
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多方面了解到:曹某某频繁更换工作,经常赋闲在家,缺乏生活目标;朋友交往复杂,应酬较多,经常出入娱乐场所;从司法所多次到其家走访来看,父母平常对其管束较少,其父母也表示其经常夜不归宿。<br />
自接受社区矫正后,曹某某在态度和行为上也逐渐表现出了松散和怠懈,并想方设法的多次逃避监管和违反规定。2019年8月16日其因无故缺席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从8月7日起至8月12日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出现人机分离情况,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给予警告一次。2020年4月29日,其又因多次不汇报当前位置、电子腕带未及时充电导致多次关机且恶意拆卸电子腕带被给予警告一次。<br />
这两次警告期间,市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直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希望其意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性,能积极遵守规定和接受改造,但其仍屡教不改,未从两次警告中吸取教训。2020年8月3日,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电子监控抓拍到,江山市公安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拘留期限从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br />
2020年8月14日,江山市司法局依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2020年8月18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br />
从曹某某收监日算起,再过三个多月本应该是其缓刑考验期满的日子,却因自己观念和行为等方面的偏差最终导致失去人身自由,曹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满脸懊恼和悔恨,社区矫正本对他来说应是人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但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屡屡忽视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和工作人员的循循善导,不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和改造自己的思想,固步自封继续自己的错误认知和行为,最终自食恶果,亲手将自己送进牢狱。</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