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作者: 焦暄旺<br />
近日,据闻某司法局下发文件,根据收到的纠违通知书数量,对司法所和司法所长处以通报批评、公开检讨、暂停职务、诫勉谈话和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等处罚。</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固然,该局出发点很好,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数量,对司法所及司法所长予以相应惩处,以督促司法所所长认真履行职责,不出现违法的行为。所谓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有责要担当。</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br />
《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br />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违法,依法要求予以纠正而发出的文书。如果基于此,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肯定事前存在社区矫正机构违法行为,由此将其违法数量,也就是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书作为处理司法所所长的依据。此逻辑,貌似也没有问题。</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但问题的关键在:</strong><br />
<strong> 一是社区矫正的现状。</strong>虽然目前《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很多省份的细则已经先后出台,但很多地方依然面临着机构未建立,人员未配齐,经费保障未充分等非常现实的问题。尤其是很多司法所虽然基于委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上又变成实质意义上的“日常管理部门”,很多担子又全部回到司法所。又回到原来的老大难问题,司法所人少事多,很难面面俱到,很难履行完那么多职责、台账、检查……这就导致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属于大概率事件!导致了人没到位、钱没到位、责任先到位了!</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 二是社区矫正很多内容尚存争议。</strong>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很多工作到底是如何把握尺度,从宽还是从严,其实不少地方把握不准。如请销假过于宽松,万一出去出事了或者重新犯罪了,追责!但如果把握从严,现在又提倡保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过严,检察院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目前,各地对这些情况各地做法不一,尺度把握不一,社区矫正机构、检察机关有些认识也不一,但此情况下,作为接受委托执行的司法所就为难了,不知道到底该怎么办,一不小心办了,还容易被纠个违!为了避免如此,很多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只能一遇到问题就去找检察院,感觉指导你的业务部门不是上级部门,而是人民检察院!把监督部门和上级指导部门搞乱了,该指导的搞成检查,该检察的却成了指导!</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三是以此为处理的依据需要形成共同认识。</strong>据了解,很多人民检察院对于纠违也是有一定考核指标的,为了完成指标,有时不得不拿着“放大镜”找问题。问题来了,一旦在此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将检察机关的纠违作为处理司法所所长的指标,不仅势必导致司法所与检察机关的矛盾,而且势必导致司法所所长“靠天吃饭”了!所以,如果要以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处理司法所所长指标,前提就是要取消检察机关对《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考核指标,不然司法所所长的前途与命运不是充满着未知与不确定?</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笔者认为,一项政策,必须要考虑现实现状。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至今,很多人付出了很多心血努力,社区矫正工作也逐步走在规范的大道上。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问题还很多,尤其是习主席提出的“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还没有完全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还未真正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整体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新手上路”、“新司机上岗”还比较常见,社区矫正工作职业共同体还没真正形成。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追责需要考虑以上的“矫情”。如果不基于此“矫情”,会造成工作者人人自危,形成一种“靠天吃饭”的感觉,丧失职业的荣誉感,不利于队伍的整体稳定与发展,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未来!<br />
社区矫正工作固然“智慧”很必要很基础,但关键还是要靠人来做,社区矫正工作要持久、规范,需要形成一种吸引人的机制,而不是人人闻而色变!</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