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安徽宣城讯(郎溪县司法局 张陆军 刘晓宇)<br />
2021年7月9日,社区矫正对象季某某因矫正期间多次违法,郎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提请原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社区矫正对象季某某,男,198年生,汉族,矫正执行地为郎溪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 年12 月 28 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17 日止。<br />
社区矫正对象季某某在2021年5月、6月期间,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之规定,私自外出,视法律为儿戏,认罪不悔改,向执法人员隐瞒违法事实,情节严重。<br />
季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在知道了社区矫正期间违法的严重后果,内心充满悔恨,恳请执法机关再次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古语“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社区矫正对象季某某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的认识,视法律为儿戏,逾越“隐形高墙”,最终只能身陷囹圄,自食恶果。</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