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作者:敖翔</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清明节前,社区矫正宣传网发表评论文章《呐喊!说好的社区矫正机构呢》一文,引起热烈反响,阅读量破6000,而且留言评论也颇为精彩。本来在清明节放假期间,打算全力编纂社区矫正宣传网今年计划出版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读本》(暂定书名),但看到这篇文章及后面的评论,有些想法又不吐不快。2013年,我曾经写过一篇论文《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的关键》,时间都已经到了2021年,但是心中那个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似乎还未真正见过,所以就此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拿破仑曾说过:“世上只有两种力量,一种是剑,一种是观念,但最终观念要战胜剑。”(1800年《拿破仑传》[德]艾米尔·路德维希EmilLudwig著)怎么理解这句话呢?利剑和观念的本质是人的造物,但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答案只能是:是思想制造了利剑并且在使用利剑,没有思想将不会有利剑的产生,更不会有利剑的使用。所以说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这就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通过后,在社区矫正工作新时代的领导者和工作者,一定要把观念的转变、理念的更新作为重要的追求,并为之坚持不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小编曾也从事过社区矫正工作多年,后来和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参与社区矫正宣传网的建设和相关的研究、迄今也有10年了。这些年的实务、宣传和研究工作让我更深刻明白了一个道理,这个世界上有两件事很难,一是把自己的思想装进别人的脑子里,二是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确实,要想改变别人的思想观念,真的是一件很难的事。因为习惯的力量很强大,一个人一旦适应了某种习惯,想改变还是真的很难,所以在《社区矫正法》通过后的这段时间,就能看到要依法成立社区矫正机构来形成全新的工作模式,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转型是多么困难,要突破困境,首要就是转变理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体制要求成立社区矫正机构。在理念上要认识到将社区矫正执法权交由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统一行使,是顺应刑事司法改革潮流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不仅是理论上的探索,更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指示精神的贯彻和实践。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追求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就需要通过机构建设实现执法重心上移,权力和工作集中到专门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政府机构内部的资源整合,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精细化。要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将随着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会逐渐增强,这对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也会有更高的要求,在可预见的将来,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必然会由社区矫正机构统一管理、统一使用,才能实现权责一致、执法到位、工作规范。总体而言,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性执法机构,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如何用好现有的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源,确保社区矫正机构能够发挥作用,考验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理念转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的要求成立执法主体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执法主体,就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活动,并承担此类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目前,法律虽然规定了要设立社区矫正机构,但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却并没有全国性的规范,这就产生了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各自为政”的状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目前来看,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内设机构模式,这种模式大致就是维持之前的工作模式,将之前在司法局内部设立的社区矫正科(股)转化为社区矫正管理局。二是下设模式,在县级司法局之下,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自己名义开展工作的实体机构。三是整体机构模式,即县级司法局同时加挂社区矫正管理局标牌,负责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至于哪种模式是符合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要求,能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的转型升级,目前还不好判断,毕竟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环境多样、经济社会区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要实现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是很困难的,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设计必须同时兼顾各个地区的共性和个性。但是在理念上应当认识到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功能设计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避免简单的挂牌子了事。换言之,不管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采用何种模式,决不能为“挂牌”而简单应付、草率行事,把机构改革形式化、简单化、绝对化,为挂牌而挂牌,为改革而改革,止于“挂牌”,似乎一“挂牌”就能够一蹴而就、完事大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之间的关系需要依法厘清。当初看到《社区矫正法》关于委托司法所的条款后,我就有一种不好的预感,委托搞不好就会变成“概括授权”,作为执法主体的社区矫正机构很容易由执法主体变为“指导主体”,而且更严重的情况就是上述的挂牌了事。从社区矫正法规定的法律关系要求来看,要从理念上重新认识到司法所的定位和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关系。不过从目前工作现状来看,行政惯性和路径依赖问题还是很严峻的问题,社区矫正机构能独立执法的较少,工作指导的较多,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还是由司法所承担。之前的《呐喊!说好的社区矫正机构呢》一文中,还有同志认为司法所能够专业开展工作,只要熟悉工作程序就行了。我认为这种想法可能把社区矫正工作想得太简单了,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司法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是司法所建设现状难以承受的,事实上在编纂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读本收集案例的时候,可以看出一个趋势,只要某地的检察机关需要展示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监督成效时候,司法所往往就是提供靶子的重要来源。当然,总体而言,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是起了很好正面促进作用,希望关注宣传网的检察院朋友们别误会。之所以要讲这些,我主要也是表达一个观点:社区矫正需要司法所,但是也要认识到司法所作为一个身兼数职、力量严重不足的站所是很难成为专业的工作机构。所谓的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不仅难以真正专职,而且更难以成为“行家里手”。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有特别优秀的同志真能成为“专业人士”,不过那个时候恐怕早就被其他部门“盯上”了,小编的一位好朋友就是司法所优秀的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然后被上级领导认可,就调动到了区级部门。所以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要理顺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关系,逐渐调整工作机制,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统一由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和配置使用,承担起执法主体责任,司法所要逐渐由工作承担者,变为参与者。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中的最大优势或者作用就在于它贴近社区,是构建社区监督管理网络中的关键,能够发挥“观察哨”、“信息站”、“前进基地”的作用,为社区矫正机构的专业工作提供下沉社区的着力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最后,小编最近查阅了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发现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的理念还是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法律的出台也正是社区矫正新的起点,如何根据社区矫正法,认真研究提出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意见或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主动请示汇报,加强与编制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及时规范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机构名称,保证刑事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为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这恐怕还得从理念转变着手啊!</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