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黑龙江讯(哈尔滨市司法局 张丽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两个八小时”不再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抓手没有了,教育矫正怎么开展?</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出台,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仿佛给了矫正对象“底气”,基层工作人员成了“卑微”的执法者,真的是这样吗?</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深入推进,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相关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总书记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指明了方向。2019年12月《社区矫正法》出台。2020年7月,《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的背景下,在防控新冠疫情扩散的严峻形势下,新法的普及应用给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新目标、新任务,当然也让原本就存在的执法痛点、难难问题更加凸显出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惩罚与服务双重性倒逼矫正工作者转观念、学新知</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作为与监禁刑罚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方式,社区矫正虽然具有惩罚性,但根据现代刑罚执行理念以及《社区矫正法》第一条中将原草案“正确执行刑罚”改为“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的最新表述表明,立法机关并不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而是更偏向于将其定性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同时,《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这就要求社区矫正机构要注意执法立场和尺度,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正及适应性帮扶,以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由此,惩罚与服务两个角色集于一身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极小心地对社区矫正对象施以适度的矫正措施,既在社区矫正对象心中树立起严肃、规范的执法形象,又在二者之间建立起和谐、互相尊重的关系,这就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业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不断加强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然而,笔者通过调研得知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中只有5%是法律专业毕业,而拥有心理咨询资质的工作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即使是笔者所在的哈尔滨市社区矫正支队(从劳教所转制协助哈尔滨市各区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警察支队),随着近5年来老一批干警退休,新干警招录,拥有丰富狱所经验的同志越来越少,这就倒逼我们要转观念、传帮带、学新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教育矫正高质量需求倒逼执法人员想新法、用新招</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笔者看来新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在教育矫正方面有几个方向性的特点:第一方面也是最突出的,就是更加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无论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为社区矫正对象这样的去标签化的称谓方法,还是通过在不同章节增设5条来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个人隐私,保障他们在就学、就业等方面的权力不受歧视这样的办法;亦或是通过单独设立一章的方式来强调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突出精准矫治和个别化矫正。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消除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各种因素,根本目的在于预防重新犯罪,使其早日成为守法公民,顺利回归社会。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法》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人道主义的精神内核,同时也对新一时期开展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本领恐慌”的论述,这一判断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域尤为凸显。社区矫正从2003年试点以来已有18年的时间,矫正支队参与协助驻区工作也有8年时间,但其作为新生事物,作为“舶来品”,依然带有水土不服的属性,同时矫正队伍中法学专业人才不足,执法过程中法治思维不强,处置突发事件知识和经验储备不够的问题突显。社区矫正的非本土性和社区矫正队伍非专业化的特点导致实际工作开展中出现诸多问题。如何在保证法律严肃性、管理有效性的基础上更加有人性,这就倒逼我们要想新法、用新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明确执法身份,筑牢执法地基</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笔者发现在日常工作中仍有社区矫正工作者用过去的“连哄带吓”的土办法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部分问题。诚然这一工作方法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年代可能非常有效,但在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当下,就存在违法的可能。毕竟不去主动熟悉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不去深入了解社区矫正制度,反而继续依赖于传统经验、依赖于粗糙手段,很难能够保证正确执行法律、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之中树立社区矫正机构的良好形象。因此,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定性及明确执法规范就显得迫切和必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这说明社区矫正法定工作主体是县、乡政府组成部门,也就是行政管理机关,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工作的性质,但是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在执法程序上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处理相关问题时的处理办法,依托《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程序性法律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工作中出现无所适从或搞法外施行,以此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扩充执法队伍、调动社会力量</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根据“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和帮扶教育工作主要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因此,扩充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广泛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矫正工作,不仅能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从繁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还能切实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实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哈尔滨市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采取的是基层司法所负责加上矫正支队协助的模式。哈尔滨市社区矫正支队作为全国第一支由专业警察组成的社区矫正队伍,于2013年正式进驻哈尔滨市九区、2018年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进驻哈市九县司法局,参与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对入矫前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审前调查评估;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谈话教育;对思维偏激、心理状态发生较大变化甚至产生危险情绪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教育;对违纪和改造态度不积极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别训诫教育;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接受集中教育,集中点验,在大型活动现场维护秩序,协助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矫正支队干警发挥丰富的狱所工作经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维护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升了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坚持分类管理,把关入矫教育</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新法实施前,教育矫正全程一般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前教育三个阶段,一般采取“两个八小时”开展教育工作,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度、重新犯罪可能性、在矫期间遵守纪律等情况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分别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除此之外通过坚持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相结合,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相配合等方法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养和悔罪意识,消除重新犯罪的因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新法实施后,笔者认为突出入矫教育作用是把关教育质量的有效着力点。因为入矫教育是社区矫正教育的初始阶段,是实施教育矫正工作的第一道关,上的第一堂课,做好入矫教育会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开展监督管理规定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在刑意识教育及入矫心理调适教育等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明确违法身份观念、树立遵规守纪意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目前全国各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入矫教育没有固定统一模式,我市各区县开展入矫教育的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做好以下几方面有利于提高入矫教育质量。一是提前准备。在开展入矫教育前,提前掌握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各类情况,特别是针对女性矫正对象、未成年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二是严肃纪律。部分区县为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教育按时出勤,规避有事不提前请假等情况,制定《入矫教育通知单》,固定入矫教育日,对无故不参加、迟到的矫正对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建议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三是严格自律。社区矫正支队干警在协助司法所进行入矫教育时做到着装规范、警容严整、姿态端正、严肃认真,充分发挥警察身份优势、树立人民警察的威严形象,使入矫教育起到震慑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准确运用法律,坚持正面引导</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笔者看来,虽然新法更加注重保障矫正对象的人权,但这并不代表矫正对象可以无视管理,为所欲为。社区矫正法中对矫正对象的法律责任、应该履行的义务及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社区矫正法》第八章第六十条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对象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威胁、危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各种情形可以给予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处罚。《社区矫正法》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任何干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控告。</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现阶段,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这就对我们正确执行法律提出更高要求。古语常云“欲正民风,先正官风”“正其身者,方能正人”,为教育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权威,矫正工作者要切实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清之事不为,不法之利不谋。准确运用和解读法律法条,规范使用法言法语,使每个接受矫正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听清楚,听明白。以正面引导代替负面惩戒,以身作则促矫正实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综上所述,兵无常式,水无常形。虽然《社区矫正法》对“两个八小时”不再规定,但我们依然可以以入矫教育等手段为基,夯实监督管理之职;虽然《社区矫正法》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我们依然可以以依法治国标准为尺,手持法律利剑依法行政!</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