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甘肃酒泉讯(玉门市司法局 李红霞)</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自200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到2011年2月写入刑法,全国运行,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开展19个年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公益活动已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公益活动对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修复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提高社区矫正效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在实务工作中公益活动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亟需解决和完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必要性</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纵观古今中外的行刑史,都把劳动作为对罪犯的惩罚方式。参加劳动既是对矫正对象惩罚的手段,也是对其进行教育的手段。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刑罚执行的性质决定了可以对矫正对象采用劳动改造的方式。规定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既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同时弥补了社区矫正惩罚性不足的问题,还能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在刑意识,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养成守法向善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使社区矫正对象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或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修复社会关系,恢复自尊。并且,通过劳动还可以顺利融入社会,为回归社会奠定基础,从而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公益活动能否有效地开展,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质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存在的问题</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公益活动范围难以界定。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span><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各省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或工作细则”中对公益活动也有相关规定,但没有具体明确公益活动范围和内容,日常工作中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根据当地乡镇(街道)实际情况或需要安排公益活动,导致部分公益活动变味,变相为乡镇(街道)服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公益活动形式单一。公益活动最终目的就是从行为上矫正矫正对象的不良行为,消灭重新违法犯罪隐患。而目前的公益活动主要是从事一些体力上劳动。比如清扫马路,擦洗灯牌、交通协勤,种树扫雪、打扫敬老院等。长期重复这些活动内容,矫正对象就会有一种厌烦和消极的情绪,这就使公益活动的实质改造效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增强社会责任感,悔过改造,改掉恶习,并且也会挫伤社区矫正的积极性,使他们感受不到公益活动的意义,体会不到这项工作的社会价值,并且对他们的人格重新社会化带来不利的影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公益活动基地缺乏。目前除经济发达地区有一定数量的公益活动基地外,大部分地区,特别是西北地区的乡镇(街道)公益活动基地甚少,仅有敬老院、环卫所、社区公益事业等,其中社区公益事业基地几乎没有发挥作用。究其原因一则是有的人目前从思想上对社区矫正这项工作还认识不够,不愿接触矫正对象,不能接受矫正对象;另一则是矫正对象也不愿在社区内参加劳动,怕被熟人发现,认为有伤他们的自尊心。在公益活动中从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劳动时敷衍应付,效果不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惩罚力度不够。实务工作中分三种情形:一是司法所组织的公益活动时间与矫正对象的工作时间有所冲突,因而部分矫正对象无法克服困难,做好调剂,选择不参加公益活动。二是部分矫正对象明明符合参加公益活动的条件,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接到参加公益活动的通知就请假,请假的理由往往很牵强。三是不做任何解释说明,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对于上述的三种情形,虽然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训诫、警告处分,但在实践中收效不大,对其它矫正对象震慑作用也不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五)公益活动中的安全保障问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没有保障以及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在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时,常常会有这样的顾虑:如果矫正对象在公益活动中意外受伤,其治疗的费用应由哪个部门来承担?实践中由于这样的担忧,使得公益活动往往流于形式,无法达到真正的矫正效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公益活动的几点建议</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公益活动,督促矫正对象履行好法定义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笔者从工作实践出发,认为在社区矫正公益活动方面应注重以下四个方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公益活动的形式可多样化。社会生活瞬息万变,行刑内容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公益活动也应该具有时代性的特征,不止局限在清扫马路、清理小广告,打扫卫生这些简单的体力劳动中。要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不同,在公益活动中实行分类管理。对有文化基础的,并且认罪服法态度较好的,组织他们进单位、进企业、进校园、进乡村、进宗教场所担当“普法宣传志愿者”,以身说法;对一些文化基础较差的或未成年犯罪人,指导他们学习相关知识或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表现较好的,结合其工作时间,统筹安排公益活动时间。通过公益活动形式的多样化,激发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便于日常管理。同时对平时思想稳定、服从管理、表现良好的,可以适当地减少公益活动时间,让其有充足时间做好自己的工作。&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公益活动基地形式多元化,公益活动的初衷是让矫正对象通过劳动改造,培养其良好的劳动观念和行为习惯,祛除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不良意识和行为习惯,确立自食其力、劳动生存的意识,增强其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让他们在劳动中认识和改变自我。建议一是公益活动最好能够安排一些能训练劳动技能的工作,这样既不乏味,也能让矫正对象从中学习到一定的技能,对自己今后的就业有所帮助,还能缓解他们对社区矫正公益活动的抵触情绪,实现社区矫正的意义。二是政府应当要尽快建立公益活动基地,既能给矫正对象的提供参加劳动的场所,也能为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和“三无人员”提供必要的就业岗位。&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加强监督处罚力度。对于请假而不能参加公益活动的,应对请假事由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要求提供请假事项证明材料,事后应补加公益活动。对于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加强思想教育;对于拒不参加公益活动,主观恶性较深、拒不接受矫正的,应当考虑交由法院,由法院对其刑罚适用进行重新考虑。同时每一次的公益活动由专人负责登记记录,定期进行公益活动完成情况检查和评比考核,确保公益活动规范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针对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安全保障问题,建议由国家提供经费为矫正对象购买基本的意外伤害保险,一旦矫正对象在公益活动中出现意外导致受伤,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解决无人承担治疗费用的困顿局面。既保证了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也解决了基层司法所在组织公益活动时的后顾之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对我国而言是个舶来品。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去探索,认真研究并加以改进和完善,才能切实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