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四川绵阳讯(盐亭县司法局 刘小冬)</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再社会化,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有效对接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图片重要保障。只有将社区矫正对象真正纳入到社区矫正,接受社区矫正对其的再教育,才能实现这类人群的再社会化。而矫正小组的重要性的存在往往会引领其再社会化的进程。因此组建有效地矫正小组成员是相当重要的,这需要各个组织的鼎力配合,共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完成再社会化过程,使其能够重新回到社会,重树信心,更好的生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矫正小组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通过对《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研究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通过社会的多方力量参与,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矫正小组是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载体。以矫正小组为依托,坚持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是新形势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有助于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涉及到衣食住行、工作、医疗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矫正小组成员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帮助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适时开展心理辅导、亲戚朋友给予鼓励等,这些都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减轻心理负担、服从监管,顺利过渡矫正生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督促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活动,使周围的人看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和转变,修复社会裂痕,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目前基层司法所对确定社区矫正小组的几点盲区</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确立的以矫正小组为核心的基层工作模式,在实践工作中得到肯定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社会参与度不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参与的社会群体有限。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组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但是根据现在实际操作,为了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矫正小组成员相当有限,主要仅限于专职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导致矫正力量相当不足,不能很好的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管和帮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矫正小组成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涉及社会各学科领域有限。《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矫正小组的工作职责就包扩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等,这就要求矫正小组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但是由于各个地方的差异,矫正小组现有矫正小组人员对社区矫正业务的学习多以后期教育为主,基本上都是短期培训学习或者就没有经受过培训,使得其与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素质能力需要还有一定距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矫正小组成员参与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矫正小组成员中多数的成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不完全清楚。由于矫正小组成员对社区矫正了解片面且对小组工作方法的认可度低。故矫正小组成员并未意识到小组工作的是一门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低估了通过小组工作活动过程来恢复和增强个人完成再社会化的社会功能。对其专业性、科学性的认识低,认为可替代程度高,所开展的服务活动的效果存在质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矫正小组中的志愿者多数不是主动以志愿者身份参与而是为了配合工作而参与的。根据《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矫正小组中的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帮助教育、促使矫正对象完成再社会化的主要力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3.矫正小组成员积极主动上门开展教育少。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上无硬性要求,目前相关法律未明确矫正小组每月或每季度应该上门多少次。二是矫正小组成员均各自有工作主责,认为此项工作不是很重要,没有相应的担当和责任心。三是由于走访无工作经费,车辆等问题无法解决。四由于乡镇领导与村居部门均未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宣传不到位。以上问题导致矫正小组无法走访到位,直接影响到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4.对矫正小组成员的工作缺少相应考核的办法和措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一项刑事执行的工作,但是在实际开展工作中却常常被经费问题所束缚,由于缺乏资金,导致很难通过联络社会力量来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的矫正,很难加强专业化矫正,这些问题就限制了矫正工作的“标准化、专业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完善社区矫正小组的建议和对策</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为了加强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应进一步完善以矫正小组为核心的基层矫正模式。对矫正对象进行科学的个性化矫正小组配置。打造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工作模式来完善矫正小组,进而提高矫正质量和效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加强《社区矫正法》的宣传,加大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力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社区矫正宣传活动中,我们不仅要向社区居民介绍社区矫正,转变他们对罪犯的刻板映像,帮助他们了解真正的社区矫正,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并且接纳他们并且我们还要向他们表明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社区居民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正当性、必要性,使社区居民懂得,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改造了罪犯,造就了罪犯的新生,也更加有利于社区的和谐与安宁,社区矫正维系着社区群体的共同利益,这样就能促进他们支持和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加强个性化矫正小组配置,多渠道吸收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目前矫正工作中,我们针对矫正小组的成员往往并没有很好的运用,往往都是采取一成不变的矫正小组成员模式,这即违反了《社区矫正法》中关于个性化矫正的条例,也不利于我们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帮扶,所以我们在矫正小组中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来适当增添部分矫正小组成员,比如矫正对象的邻居,来确保保证对矫正对象的有效监督管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具有强烈的社会化的刑事执行,是社会化的刑事执行,包含了对于矫正对象的监督和帮扶。其社会化的性质就决定了它与社会的联系,因此通过吸收各种社会力量,加强矫正小组配置整合社会组织中的优势资源就显得尤其重要,除了刑事执法活动必须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执行外,可以鼓励社会群体加入社区矫正小组。例如将社区矫正对象的邻居作为志愿者纳入社区矫正小组成员。1.因为社区矫正对象的邻居对矫正对象的了解相对于其他矫正小组成员而言那是了解的比较全面的,这就有利于矫正小组成员对于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和交往人群作出一个全面的了解并由此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2.因为矫正对象邻居居住于矫正对象附近对于严管的矫正对象可以很好的了解其去向,这就为严管的矫正对象增添了一对“天眼”,利于司法所工作人员随时掌握其准确位置。3.矫正对象的家属在监管方面往往会存在一定的私心,片面的往对矫正对象有利的方面引导工作人员,这就导致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情况了解不够准确,不能够很好的进行监管和帮扶但矫正对象的邻居区别于矫正对象的家属对于矫正对象没有较强的私心,所以能够便于工作人员对于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状况进行全面的掌握和了解。4.有利于矫正小组成员通过亲情、友情和邻里关系的感召力对矫正对象进行社会教育和帮扶,有利于打消矫正对象顾虑和抵触情绪,为矫正对象提供宽松的改造环境,使其更好的完成再社会化融入社会大家庭。</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完善矫正小组成员考核,健全激励机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矫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力量就是矫正小组成员的积极参与,而现行的奖励机制对于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投入不成正比,导致其积极性不强。这就需要我们健全激励机制,我们可以根据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对于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和参与度进行绩效考核,对其表现优异者进行奖励,激励其参与社区矫正的热情,这就能大大缓解小组成员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结语:</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对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非在短时间就能予以改观的,故而,我们既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现有的制度,也要在深化发展的思想上提升当前的认识。当然,最重要的我认为还是必须要转变和提升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破除工作人员的思想固化,凝聚发展共识,开启全心征程。并且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零容忍”违法,对矫正对象“无缝隙”监管,“出重拳”惩治违纪行为。</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