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河南安阳讯(滑县司法局小铺司法所 张晓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根据《社区矫正法释义》的解释,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其在社会化开放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正确执行,建立一支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力量,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尤为重要。因此,本法除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外,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根据本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并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社区矫止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考虑到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力量还较为薄弱,法律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从社区矫正的长远发展来看,社区矫正机构有必要不断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成为名副其实的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力量。从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情况看,目前还主要是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是司法所受基层党委政府和县级司法局双重管理,或者是乡政府的内设机关,职能多,人手少,力量弱,专业性不足是普遍的现实情况,立法机关在立法考虑上既结合长远又照顾现实,才有了社区矫正法第九条的规定。随着社区矫正法制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的推进,大力加强县级矫正机构建设,最终形成县级矫正机构承担矫正工作日常工作,具体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矫正对象,司法所承担辅助性工作,社会化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工作局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目前,县级矫正机构建设滞后、司法所承担大部分具体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探索由县级矫正机构先行负责部分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工作,为逐步过渡到由县级矫正机构承担矫正日常工作,负责矫正具体实施探路热身。具体可以把四类矫正对象中的监外执行对象、管制对象由县级矫正机构管理,把不适宜由司法所监管的某些对象也交由县级矫正机构具体负责,比如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被处于警告处分或治安处罚的对象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自持自己情况特殊,有大病、有身孕或处于哺乳期,违反监管规定甚至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即使被抓,也不会被收监,很多人因此有持无恐,不服从司法所的管理,造成工作被动,其他矫正对象甚至因此认为司法所执法不公。所以监外执行对象转由县级矫正机构直接负责管理,有利于司法所对其他对象的监管工作,而且县级矫正机构有能力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做好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工作,如监狱、公安机关、病情复查鉴定机构等,而司法所在这方面力不能及、先天不足。况且监外执行对象和管制对象人数不多,不会给县级矫正机构带来过大负担。</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未成年矫正对象情况特殊,也不适合在司法所和成年对象一起进行矫正。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把全县所有未成年对象由县级矫正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县级矫正机构多方实策,协调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做好未成年对象的矫正工作,如果由各司法所分散管理,就会出现因为人数少而管理措施不到位,无法有效协调教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情况,最终影响对未成年对象的矫正效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精神残疾或心理问题严重的矫正对象建议也有县级矫正机构直接负责监管,因为此类对象涉及心理辅导问题,司法所不具备开展心理干涉或心理(精神)疾病治疗的条件,这些对象在司法所和其他正常对象一起进行如集中学习、公益活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单独管理,所以建议由县矫正机构直接负责、分类管理,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矫正工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被矫正机构警告处分或治安处罚的矫正对象对象大都是法治意识薄弱,接受监管意识差,甚至不认罪悔罪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提级管理,更能引起他们思想上的重视,有利于打击其存在的侥幸心理、傲慢无知、蔑视法律的错误认知,有利于矫正效果的最大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总之,把一部分不适宜在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或司法所力量达不到社区矫正法要求,造成矫正效果大打折扣的对象由县级矫正机构直接管理,可充分发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矫正机构工作优势,组织动员利用社会组织参与个案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促进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改造,最后顺利融入社会。同时为司法所减轻部分负担,使之更好的做好其他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也能进一步促进县级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促进矫正机构更好的落实矫正法的要求,为最终承担起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实现专人干专业事起好步、热好身。</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