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广东司法厅网<br/> 2013年1月2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徐闻县社区矫正人员曾某、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曾某、陈某原是村委会的干部,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他们深刻悔罪,服从监管,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学习活动,表现良好。2012年9月x日,曾某、陈某冒着生命危险,两天救起两名投海轻生的妇女。湛江市司法局认为,曾某、陈某舍己救人的行为应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是可以减刑的情形,主动组织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请减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建议并作出了减刑裁定。 <br/> </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