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广西普法网<br/>涉嫌犯罪被传唤 财物托情妇保管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br/> 家住上海的王全功是商人,家有妻儿。2005年底,王全功在苏州认识了25岁的卢文婷,对她一见钟情。卢文婷也已结婚,但在王全功的追求下,两人成了情人,不时相聚上海并同居。<br/> 2007年6月18日,王全功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上海市长宁区警方传唤,他在卢文婷的陪同下前往接受调查。王全功预感事情不妙,在公安分局门前,他把开来的汽车和随身携带的电脑、银行卡、股东卡(以李向阳的名字开户)等交由卢文婷保管。<br/> 果然,王全功当天即被警方刑事拘留。</span></p><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情妇擅取卡内钱 无法讨还上公堂</span></p><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008年5月8日,王全功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拘羁期间折抵刑期,他当月便刑满释放。<br/> 当王全功再次找到卢文婷时,分明感到她的态度异常冷漠。王全功向卢文婷讨要托管的财物,卢文婷更是不悦,最后很不情愿地交了出来,王全功似乎预感到了什么。<br/> 当王全功打开电脑进行股市操作时,他惊诧地发现,自己股东卡里的现金已被全部转走,时间显示为2007年7至8月份。原来,在王全功因涉嫌犯罪被拘羁期间,卢文婷先后分两次从股东卡转走46万元到其银行卡,后又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br/> 王全功十分气愤,但为了讨回钱,他只好委曲求全,找到卢文婷恳求说,他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卢文婷先把那46万元钱还回来做周转资金。可卢文婷却一口咬定,这钱是王全功赠送给她的,坚决不愿退还。两人明确分手后,王全功决定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br/> 2009年3月3日,王全功委托律师以李向阳的名义发函向卢文婷催要该款,卢文婷还是不买账。同年8月,王全功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告卢文婷涉嫌诈骗,但公安机关审查后不予立案。<br/> 2011年10月,王全功向卢文婷的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卢文婷返还46万元。</span></p><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是保管还是赠与 双方法庭上激辩</span></p><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法院开庭审理时,依据王全功的申请,通知李向阳到庭作证。李向阳证实他和王全功是朋友,2006年初,他应王全功的要求,将其招商证劵的股东账户及相应的银行卡交给王全功使用,股东账户及银行卡里面的所有资金均系王全功所有,与他无关。<br/> 卢文婷首先辩称王全功的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br/> “王全功将股东卡和银行卡交给我,这本身就是一种赠与行为。”卢文婷说,2007年6月13日,王全功从上海到常熟给她过生日,之后她随同一起回到上海。在上海那几天,王全功将汽车、电脑、股东卡、银行卡一起交给她保管。“当时,王全功就明确说,股东卡里面的现金是送给我花的,并说出了股东卡和银行卡的密码。”<br/> 王全功反驳道:“2007年6月18日,卢文婷陪我到上海长宁公安分局。在公安局门口的停车场上,我将汽车、电脑、股东卡、银行卡一起交由她看管。没有想到当日我就被拘留,后又被判刑了。这些东西只是暂时交由她看管,不存在赠与的意思。”王全功称,卢文婷在与他同居生活期间,知道了他的电脑及股东卡、银行卡的密码,因而在他犯罪被关押期间私自非法取走了他卡内的现金。</span></p><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赠与关系不成立 一审判决应返还</span></p><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对于起诉有无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文婷的取款时间是2007年的7至8月份。此时,王全功正被羁押,无法知道卡内的钱被取走的事实。2008年5月,王全功刑满释放后才得知股东账户卡内的现金被取走。王全功在2009年3月和8月分别通过发律师函和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形式向卢文婷主张权利。因此,王全功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br/> 法院说,赠与不但要有交付的行为,同时也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从本案看,王全功虽将股东卡、银行卡交给了卢文婷,但他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卢文婷主张王全功赠给她股东账户卡内的钱,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采信。卢文婷擅自转走并提取属于王全功股东账户卡内的资金,侵犯了王全功的财产权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卢文婷应予返还。<br/> 今年1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卢文婷返还王全功46万元。</span></p><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不服判决又上诉 证据不足被驳回</span></p><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卢文婷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赠与成立,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王全功的诉讼请求。<br/> 中院审理后认为,赠与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赠与人应当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并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赠与法律关系方能成立。本案中,王全功虽有将股东卡、银行卡交付卢文婷的行为,但卢文婷不能提供王全功明确有赠与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且股东卡、银行卡并非特定物,难以得出王全功赠与卢文婷46万元的结论。卢文婷在上诉时认为,她与王全功是情人关系,王全功交付股东卡、银行卡给她保管,并告知相应密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王全功基于感情而赠与,但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且王全功否认赠与行为,故卢文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br/> 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br/> (文中人名为化名)<br/> ●相关法律<br/> 《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br/>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br/>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br/>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