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福州法院网&nbsp; 作者:鼓楼法院 王芳<br/> 2011年6月,杜某某经人介绍到天福印刷厂做学徒工,负责操作印刷机。这家工厂根据客户要求印刷生产并销售各种假冒名牌注册商标,每月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工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同年9月14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配合下,金山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在该印刷厂内当场查获共计647580张成品、半成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其中假冒的PUMA商标标识116800件、LACOTE商标标识20000件、ADIDAS商标标识61600件、NIKE商标标识92400件、Abercrombie&amp;Fitch商标标识4200件,总计29.5万件。杜某某等人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之后,经耐克、阿贝克隆比·费奇、阿迪达斯、彪马、北京万慧达等相关商标权利人辨认和鉴定,证明从案发现场查扣的5种商标标识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br/> 2013年3月20日,检察院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4月8日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br/> 主犯还是从犯?——经办法官细心求证<br/> 案件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地位问题,经办法官为此做了大量走访调查工作,并委托杜某某户籍所在的襄阳市襄州区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杜某某一家5口人均系在农村生活,家庭背景一般。根据其年龄、工作经历及在福州的社会资源,其均无能力购买生产设备资料、组织生产印刷如此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审理查明,在复杂的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流程中,被告人杜某某仅从事部分流程,且其到工厂工作到案发仅2—3个月时间。又因公安机关无法对到案员工所交待的工厂老板进行立案侦查,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在工厂期间从事印刷工作,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但在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稳妥起见不宜认定被告人系从犯,但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br/> 实刑还是缓刑?——法理与情理的平衡<br/>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被告人应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br/>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尤其是根据审前调查,被告人社会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且在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可从轻处罚。合议庭认为宜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给这名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4月25日,鼓楼法院依法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