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作者:厦门市司法局 林险峰&nbsp;&nbsp; 来源:百度文库</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行刑社会化,是指鼓励和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参与监狱机构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并尽量缩小监狱与社会的隔离,从而避免受刑人出狱后因过度脱离社会而难以复归自由生活状态的行刑方式与过程的总称。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人类行刑社会化思潮的兴起,为现代行刑方式——罪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br/>一、行刑社会化思潮的兴起<br/>人类社会的延续过程,是一个不断脱离荒蛮残忍之兽性而书写文明进步之人性的发展历程。这一趋势在犯罪斗争史上的典型表现,主要记载在人类社会行刑思想和行刑方式的嬗变之程。<br/>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现象,其产生之时,也就是刑罚创制和运用之时。那么,早期的人类是如何对待来自同类的侵犯者的呢?抛开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不说,就以中国封建时代的秦朝法律为例,据法律史家考证,便设有死刑19种,肉刑15种。死刑的执行方式有车裂(五马分尸)、腰斩(拦腰斩断)、枭首(斩首后悬杆示众)、磔(碎尸)、坑(活埋)、族(灭三族)等;肉刑的执行方式有黥(在面部刺刻涂墨)、劓(割鼻)、刖(断足)、宫(阉割)等。而中世纪的欧洲较之中国封建社会则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做法,如1532年德国制定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设置了割耳、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酷刑;俄国1649年颁布的会典中,死刑的执行方式达35种之多。可以说,在摧残同类、戕害生命之暴虐上,凡是当时人类能想得到的方法,古代统治者都用过了。<br/>残酷的刑罚,并没有使杀人越货行为随时代变迁而从人类自身品性之中湮灭,也没能阻却贪婪者劣根性的衍发和受压者反抗的脚步。秦朝二世而亡,使中国封建统治者汲取了教训,开始采用“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并推行刑制改革,从法律上逐步废除了肉刑。16世纪中叶的欧洲,作为未决犯拘禁场所的监狱也逐渐成为人类社会专司监禁刑的执行机构。自由刑开始替代肉刑,这是古代野蛮刑制向文明阶梯迈出的重大的一步。<br/>但人类对侵犯者的憎恨和造成侵犯者生成环境的认识并非由此进入理性时代。在报复和威慑主义的指引下,服刑中的犯罪人仍然处于非人的待遇:被拘禁于潮湿黑暗的牢房,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同时被驱赶从事苦役,甚至被迫从事反复转轮圈、推转磨盘、滚动石块等机械性、折磨性的无效劳动。时有民谚曰:“宁愿在地狱住一周,也不愿在监狱住一天”。近代社会早期西方国家建立的监狱乃名副其实的人间地狱。中外古代及近代监狱,狱吏横行暴虐、罪犯处境悲惨的状况罄竹难书。监狱成为历史上最为黑暗的一个角落。报复主义和威吓主义刑罚思想指导下的刑事执行以惩罚和折磨罪犯为已任,“让罪犯改造和再生”的念头犹如天国梦想和遥远星辰。<br/>然而,欧洲黑暗的中世纪终究迎来了人性解放的曙光。17、18世纪,一种发现自我、尊重同类的思潮被资产阶级启蒙者所唤醒,生命的价值得到理性的追问,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时代。自由刑即监禁刑逐渐取代了身体刑和生命刑而跃居刑罚体系的核心。针对封建制度罪刑擅断、滥施酷型、狱制黑暗等种种反人道现象而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原则得以确立;罪犯也是人,具有人的尊严和价值,不应只当作司法的奴隶的思想开始传播;近代监狱改良运动在世界各国兴起。<br/>19世纪,一名狱医对监禁方式的观察和思考,使他成为近代刑事法学的开山鼻祖,行刑社会化思潮也因此而起。他叫龙勃罗梭。他认为,监禁刑使“罪犯聚于一处,互为习恶,徒增犯罪之事”。监狱中罪犯的交叉感染导致更多累犯和惯犯产生,因此主张尽可能地用非监禁刑代替监禁刑,在狱中推行教育感化,变封闭式管理为开放或半开放式管理。一股理性观照犯罪及其现象之风开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漫延,并催生了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br/>但这一思想真正得以确立则是在二战以后。战争,使人类社会反省自身所受的不幸与灾难,民主和人道价值被重新唤回,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日渐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刑罚目的由惩罚报应向教育矫正转变。此时的欧洲,一个以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和实行人道为内容的刑事司法思想开始兴起,并运用于刑制改革,史称“社会防卫运动”。上世纪中叶以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的建议》等一批联合国文件确认了行刑社会化思想。<br/>行刑社会化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不断渗透到各国的刑事立法和行刑实践中。罪犯社区矫正就是行刑社会化思想在当代各国刑制实践中的典型体现,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二、西方各国的社区矫正<br/>社区矫正诞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欧美国家。如今,社区矫正刑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已被广泛使用。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200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加坡76.15%,法国72.63%,美国70.25%,就是适用率比较低的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有45.90%、44.48%的犯罪人被适用缓刑或者假释。包括其他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内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就更加广泛了,如日本目前大概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下接受矫正处遇措施。<br/>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是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中矫治,这既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教育,还可以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同时,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中,既实现了教育改造的目的,也使罪犯的家庭、工作等不因服刑而受到过多不利的影响,国家为此投入的资金也远远小于对监禁犯投入的资金,从而节约了社会成本。据统计,英国每年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520镑/人,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是490镑/人,但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镑。美国的统计也大体如此。芬兰于1991年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以后,刑期低于八个月的无条件监禁刑就可以转换为社区矫正刑,每天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数量减少300名左右,社区矫正每小时的成本约是在监狱中羁押一天开支的25%。通过增强罪犯对事物的自我责任感降低重新犯罪率,将罪犯包容在社会大家庭之内,使监禁造成的成本和损失不复存在。时下其3700名在押犯与500万总人口的比率是欧洲大陆最低的,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欧洲唯一一个罪犯比例呈下降趋势的国家。<br/>社区矫正除了包括缓刑、假释、特殊情况下的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方法外,还包括社会服务令、保护观察、半监禁、周末监禁、辅导处分、家内服刑等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刑罚种类。在此,不妨以加拿大为例,来全面简述一下西方的社区矫正制度。加拿大的矫正系统分为两部分。一是联邦矫正系统,国家司法部通过其领导的加拿大矫正局和全国假释委员会两个机构管理联邦直属监狱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假释工作,联邦监狱收押2年刑期以上的服刑人员。二是各省和地区所属的矫正系统,负责2年刑期以下的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假释工作。加拿大矫正工作有三个原则:一是保护公众安全,二是尽可能少地限制犯罪人的自由,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矫正工作。其中,保护公众安全是头等重要的、最基本的原则。加拿大矫正当局认为,保护公众安全的最佳办法是让犯罪人安全地回到社会,最大限度地减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使其成为守法公民。而假释适用和开展社区矫正正是一个使犯罪人安全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不加区别地予以假释和社区矫正。因为,依照保护公众安全的原则,决定是否给予某个犯罪人假释和社区矫正处遇,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该犯罪人假释出去之后是否还会危及公众的安全。那些恶性暴力犯罪、严重毒品犯罪、奸淫儿童犯罪等犯罪人是不可能获得假释和社区矫正处遇的,只能在监狱内服完全部刑期。反之,对某些虽然犯有严重的罪行如一级谋杀罪而判处较长刑期的犯罪人,只要他走出社会之后不再危害公众安全,也可以决定给予假释。每年在加拿大联邦矫正机构服刑的2万多名服刑人员中,有7000多人通过假释的途径在社区进行矫正。为了做好对假释、缓刑、法定释放人员的矫正工作,司法部联邦矫正局配备了500多名社区矫正官,专门负责从联邦监狱假释出去的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各省也配备社区矫正官负责各自监狱出去的假释人员的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官一般都具有本科或硕士学历,经过专门的训练,在工作中实行假释人员的专人负责制。社区矫正官平均每人要负责管理15~20个假释人员,他们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对假释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进行家访或约谈,开展教育辅导,调解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协助联系就业就读等各种问题。根据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假释人员不经社区矫正官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司法区,即使是住所和工作、学业的变化也要在规定时间内据实报告;必须定期直接向社区矫正官报告自己的有关情况,如实回答所有问题,服从指导并接受检查;必须从事合法正当的职业或接受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必须维持家庭生活,承担家庭责任;不得过量饮酒和成瘾性收藏物品,不得与其他犯罪人交往等。对于在假释、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不好、违反规定,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官有权提出建议并经上级批准之后,对该假释人员重新收监或交社区从严监管。加拿大假释适用和开展社区矫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利多弊少。一是增强了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减少了重新犯罪。近年来,加拿大假释犯人在假释和社区矫正期间犯罪的很少,其犯罪率占全国犯罪率的1%以下,86%的假释人员考验期满后不重新犯罪,94%的假释人员考验期满后不重犯暴力犯罪。暴力犯罪的服刑人员假释考验期满后重新犯罪的比率也不断下降。二是司法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了有利条件。加拿大服刑人员假释面较大,约80%以上的服刑人员都是通过假释的途径出狱的。由于实行假释和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因而较好地防止了人格监狱化,特别是犯罪人从狱中服刑到走向社会之间有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间,可以让假释者逐渐习惯于呼吸自由的空气,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到有用的知识,培养劳动技能,打好生活基础,避免心理上和人际交往上出现较大反差,有利于他们早日融入社会,符合行刑人道、保护人权的要求。三是有利于解决服刑人员的经济困难。假释人员可以在社会上从事正当的职业获得报酬,为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并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的照顾,有利于解决家庭生活上的困难,增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保持家庭稳定,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四是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财政资源。根据加拿大矫正局的资料显示,把犯罪人关在监狱服刑,每人每年需耗资6万加元(折人民币30多万元),将其假释出去放在社区矫正,每人每年只需耗资1.3加元(折合人民币6万多元)。换言之,加拿大联邦矫正局每年拿出总支出11%的经费,用于社区矫正项目,就监督矫治了41%的假释犯人。而在狱内关押矫治59%的犯罪人所需的经费,却占了全国矫正经费的89%。<br/>三、中国的社区矫正<br/>对我国来说,“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出现在法务机关的正式文件中似乎是近几年的事。但其实我国法律对以社区矫正为主要执行方式的刑罚早就有明文的规定:一是可以用社区矫正方式执行的刑种即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一是使用“社区矫正”方式执行的刑罚即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br/>不过,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缓刑和假释制度适用非常低。从1999年到2001年,被判处缓刑者仅占各年判处刑罚罪犯总数的15%左右,而且各地适用标准差异很大,有的法院很少适用,有的几乎不用。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在我国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假释率从1996年到2000年,一直徘徊在2%左右,其中1997年最高,也仅为2.9%,2000年最低,仅有1.63% 。在13个亚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假释率处于倒数第四位的水平。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也不容乐观。从1999年到2001年,每年大概只有1.2%的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的适用也是大体如此,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13%。我国罪犯监禁成本也极高。2000年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监狱共超押罪犯24万人,监狱拥挤问题非常严重,给监狱的管理、犯人的教育等都带来巨大的困难。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虽逐年增加,即由1992年的14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44亿元,10年增长了10倍,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达到9300元——这差不多相当于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而且,监禁刑的行刑效果也并不理想。罪犯被监禁在监狱中,与社会分离开来,其职业、家庭关系等受到监禁的困扰,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也容易受到一起服刑的其他犯罪人的负面影响。现实中许多大案、要案、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都是“二进宫”或“三进宫”者所为,就是明证。<br/>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我国刑法分则仅有86个条文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管制刑,占刑法分则条文的24.6%。这与管制刑在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端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不成比例。二是假释和缓刑的适用规定过于苛刻。假释制度在我国是对罪犯的一种奖励,而在国外,假释是罪犯的一种权利,即凡是服刑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服满一定比例刑期的罪犯即可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假释的机会。对于缓刑犯,我国规定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和拘役犯。三是行刑社会化思想基础薄弱。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监狱行刑在我国的刑罚体制中还占有重要的地位,善恶报应的思想使司法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从情感上还不太能接受不将犯罪分子关在监狱,反而让其在社会上“矫正”的这一刑罚新理念,同时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社区矫正对象重犯率仍然较高,使司法者出于“安全”的考虑也不敢大胆适用。四是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还未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构和制度来保障。根据法律规定,目前的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公安机关很难保证对矫正工作人财物的投入,真正的“矫正”活动并未展开。与国外的情况相比,我国现行刑罚体制还没有充分发挥出社区矫正的积极效果。因此,我们需要进行社区矫正方面的改革。<br/>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的非监禁刑执行方式予以高度评价,对近年来个别地方率先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探索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正式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明确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个省、市作为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确立了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公安四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目前开展的试点工作,首先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即主要针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五种对象进行。最早开展试点工作的上海,目前已小有成就。有统计资料显示,上海先期试点的三条街道的104名矫治对象,至今无一人有重新犯罪的记录,其中斜土街道的一名保外就医人员通过社区矫正还获得了假释。<br/>社区矫正事业在中国可谓方兴未艾,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要走的路也还很遥远。首先是要积累实践经验。尤其是刑事活动各环节要密切配合。从一定意义上说,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和追求,最终要通过刑事执行来反映和体现。正如我国一位资深政法领导人所说的那样,如果我们对犯罪人“只会侦查、破案、审讯,而不懂得去改造他们,那么,我们的工作只做了一半,也许还不是很重要的一半”。因为,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揭露、证实、追究犯罪取得的成果能否巩固,取决于刑事执行工作的好坏。同时,社区矫治是一项综合性强、需要大力探索的工作,只有在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有关部门认识一致的条件下,这项工作才能有效进行。其次是要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社区矫正负载了现代人类社会有关人权、民主、法治、文明等崭新的思想,不能站在这些思想的高台上看待这一事物,不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不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就可能误入岐途。要看到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还存在片面追求报应、单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过度惩罚而忽视教育矫正的现象,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一些犯罪人主观恶性得以保持甚至增大,进而自暴自弃或更加仇恨社会,这不仅无助于实施“惩罚”,反而使他们成为一种反社会的潜在力量,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完善假释制度和开展社区矫正,就是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点引入行刑领域,注重对犯罪人进行“教化”,并给予人文关怀,从而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时代发展到今天,假释和社区矫正也应当与时俱进地成为一种重要的惩罚犯罪的形式。第三是要为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行为,它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但目前对各种社区矫正对象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还散见于刑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不系统,而且在执法主体等方面对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有一定的约束。因此,应对有关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并在适当时候制定出台《罪犯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建议仿照国外的刑罚替代措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服务令、保护观察、罚金刑的易科制度,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措施的适用范围,丰富刑罚体系,更加体现出教育刑思想。第四是要建好社区矫正工作基础。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良好的社区工作环境是实施社区矫正的依托,较强的基层司法所力量是开展社区矫正的保障。因此要扎实推进社区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span></p><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