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劳动也是教育人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公益劳动的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从公益劳动的作用来看,这是矫正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助于培养社区矫正对象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意识,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将功赎罪、改过自新,有助于充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不仅能使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而且能使全体社会公民增强法律意识,对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br/>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逐步推开,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是矫正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各地在这项工作中的做法各不相同,笔者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商榷。 <br/>一、当前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br/>(一)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人员明显不足,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难度较大。 <br/>司法所是基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基层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承担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上社区矫正,共九项工作职能,同时还要参与所在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极为繁重。而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三人(规范化司法所要求达到的最低人数),人员力量明显不足。另外,各街道司法所分布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数不一,据了解有的基层司法所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达五十人以上,如此多的矫正对象要组织好他们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其难度可想而知,更何况公益劳动仅仅只是社区矫正这个系统工作的一部分,还有对社区矫正对象家访谈心、矫正个案的指定实施、思想教育、心理矫正、奖惩考核等一系列大量的工作要做。 <br/>(二)社会公益劳动的项目设置较为单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br/>从目前各地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项目设置来看,多以打扫公共卫生、敬老助残、植树造林等为主,所建立的公益劳动基地也大多在民政或园林部门,由于项目较为单一,使得公益劳动程序化,这就容易造成公益劳动实效性较差,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因为社会公益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培养社区矫正对象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意识,所以就应该做到因人而异,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设置更多的公益劳动项目,这样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身特长,更好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更好地将功赎罪、改过自新。从这一方面来看,目前的公益劳动的项目设置就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br/>(三)社会公益劳动的组织形式较为固定,特别是时间安排上不够灵活。 <br/>首先,从公益劳动的时间安排上来看,首批试点省市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在8—12小时/月之间。一般情况下,矫正组织通过二次或二次以上的集中或单独组织矫正对象来完成。这样就会形成矫正组织按照自己的时间安排来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而实际上,在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矫正对象个人身体状况及家庭变故或与正常的工作时间相冲突等各种情况,从而导致矫正对象无法正常参加公益劳动,使公益劳动的目的落空。 <br/>其次,从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情况来看,有部分外出就业的矫正对象其公益劳动无法完成,由于目前公益劳动的模式已经形成,也造成了这部分矫正对象可以名正言顺的不参加公益劳动,这会对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br/>(四)公益劳动的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社会公益劳动的实际效果不好判断。 <br/>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基本上还不了解,传统的报应主义心态根深蒂固使他们认为社会公益劳动就是让社区矫正对象付出一定的代价来弥补所犯的罪错。这就造成了对公益劳动目的认识上的偏差。而社会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部分,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要想形成规范运作,建立公益劳动的社会评价体系,则对社会公益劳动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判断就是基础,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评价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情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br/>(五)社区矫正对象完成社会公益劳动的考核情况与对矫正对象实施奖惩之间的结合存在偏差,没有强有力的措施予以保证。 <br/>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公益劳动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在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当前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两体分离会造成责权不清,管理混乱。目前我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考核及计分考核规定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公益劳动的奖惩力度不大,奖分不超过十分,扣分不超过五分,没有完全体现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强制性,对拒绝参加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没有强制措施。同时对矫正对象的劳动态度和公益劳动完成的情况这两个最重要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矫正对象的劳动态度与思想改造情况不能通过公益劳动体现出来,这也使考核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没有达到奖惩实施的目的。 <br/>(六)当前各试点省市在公益劳动的时间规定上各不相同,由此产生对法律公平性的质疑。 <br/>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规定上各不相同:北京、上海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个小时;天津、山东、江苏则规定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分别每月不少于8小时、10小时和12小时;浙江规定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以上各地规定说明,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这一问题上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虽然笔者也认为公益劳动应该因地制宜,各地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开展,但公益劳动作为刑罚执行的一部分,在劳动时间上应具有一致性,体现公平的原则,因此在时间规定上要标准一致。 <br/>二、搞好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对策: <br/>——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首先要大力加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积极贯彻六部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实基层司法所的力量,保证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的落实,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在社区矫正对象超过20人的司法所,要在3人的基础上调整充实到5人以上,同时在办公设施、经费上给予加大投入。三要建立一支适应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需要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协助司法所组织好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为这项工作地扎实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br/>——解放思想,拓宽思路,灵活设项,以人为本。要紧紧抓住社会公益劳动的目的,既做到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又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公益劳动的项目设置上,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按照符合公共利益、注重可操作性、利于增强矫正效果、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进行设置。目前的社会公益劳动项目仅限于打扫卫生、敬老助残、植树造林等几个方面,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建议充分发挥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谋作用,调整思路,紧抓公益劳动的目的,将公益劳动的项目设置扩充到非公益事业的部门,如:计算机操作、机械维修等方面,把劳动果实奉献社会公益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可通过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布公益劳动的项目,由矫正对象根据自己的身体、技能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公益劳动项目。另外对年龄较大,长期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可酌情减免公益劳动时间,这更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br/>——化零为整,注重实际。针对矫正机构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有可能与矫正对象的实际发生冲突或矫正对象因请假外出及外出就业而导致公益劳动无法正常的情况,建议将公益劳动的时间规定为矫正期内总的小时数,矫正对象可根据自己实际在有较大时间选择空间的情况下完成公益劳动,这样更符合实际情况。比如,在几个月内总共完成多少小时的公益劳动任务。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正在试行的“社区服务令”规定,被执行“社区服务令”的服务对象在5个月内必须完成200小时的社会公益劳动。这是一种很好尝试,值得各地借鉴。 <br/>——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评议。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深刻认识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目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这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完成社会公益劳动情况进行社会评价的有效途径。笔者建议可在社区居民中定期发放社会公益劳动测评表,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表现情况进行满意度的测评,对在测评中满意度达不到要求的矫正对象可责令其改正或相应延长思想教育时间。可聘请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公益劳动监督员,加强对公益劳动这一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还可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对社会公益劳动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 <br/>——制定强制措施,确保公益劳动的顺利实现。在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当前形势下搞好这项工作的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做必要的准备,着力解决现行法律中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不适应、相抵触的部分,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落实到社会公益劳动方面,就是要制定相应的强制条款,建议对矫正对象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可采取强制措施,如禁闭直至撤消社区矫正转为监禁矫正。对在社会公益劳动中消极怠工、损坏劳动工具的矫正对象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可直接给予警告、记过直至禁闭处罚,以保证这项工作的严肃性,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按要求完成公益劳动任务。 <br/>——统一标准,规范运作。在社会公益劳动的规范性方面,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统一规定时间,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各地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框架内可结合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nbsp; <br/></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