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作者:&nbsp;吕朝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效的降低了国家刑罚执行成本,促进了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全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模式和管理方法,社区矫正工作正如火如荼的进行,至2017年6月,十五年期间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两院两部相继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工作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已经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其作为一种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刑罚执行方式被法定化。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主体不明确、人员经费不稳定、社会认知度不高、部门协调配合不密切、权责不称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明确执法主体、保障人员经费、完善社区矫正网络信息平台等一系列措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一、社区矫正工作现状</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执法主体为区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其主要负责办理服刑人员入矫、解矫手续、制作服刑人员档案等基础性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司法所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组织服刑人员定期学习劳动、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掌握服刑人员思想及行为动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协助配合区县一级司法局对服刑人员开展入矫训诫、集中教育、个别训诫等法律法规教育工作,各政法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完成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监管工作。但由于我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还不成熟,导致社区矫正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衍生了一系列难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执法主体权责不称,缺少法律依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负责执行刑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也必须由人民警察来执行,然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办法中虽然明确了我国的社区服刑人员刑罚由各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执行,但却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又想马儿跑,又不给马儿吃草”,这种“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分离的模式造成了程序上的繁琐,这在法律意义上严格来说是属于“违法”行为,而一旦发生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再犯罪等情况,司法工作人员难辞其咎。权责不称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热情不高、压力大、执法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社会民众对社区矫正认知不足,法制宣传不到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都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从而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然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还没有被作为一项法律常识普及,本人参加过一次区司法局组织的法律常识普及活动,调查过路行人对社区矫正及基本法律常识了解情况,大多数人的回答是这样的“犯罪了不就是在监狱呆着吗”、“社区矫正是什么?矫正牙齿的?不了解”、“判了缓刑就没事了吧”等等。听到这些回答,作为一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民警我深深的感觉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易,其实在没进入司法系统前我也不了解社区矫正,包括报考公务员岗位的时候,我都不知道我们社区矫正支队是做什么的,当我来到单位才知道原来我们单位的前身是劳教所,原来中国已经取消了劳教制度。特别在工作中,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的时候,首先要介绍社区矫正的概念,因为很多犯人对社区矫正概念很模糊,自认为判了缓刑就没事了,法律意识淡薄。如某地有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倪某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期间与邻村女子结婚生子,第四年因严重违规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时其妻子才知道自己的丈夫是一名正在服刑的罪犯,痛不欲生。社会认知度低导致服刑人员不重视社区服刑,群众参与性不高,从而加大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增加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社区矫正队伍无警察,执法力度不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各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还有的地区挂牌成立了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法律法规教育和监管工作,但大多数执法大队成员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组成,“两套牌子一套人马”,在对服刑人员的入矫、警告训诫及集中教育时明显气场不足,力度不够。因为他们不具备警察身份,本来就不具备执法权限加上自身力度不够,导致训诫效果不好,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震慑,今后的管理工作自然更加艰难。驻区工作时,有一天一个乡镇司法所所长拉着一名服刑人员推门进来,无奈的对我们的干警说:杨队长,我管不了了,思想汇报不写,让来参加劳动也不来,打电话跟我骂骂咧咧的,没办法了,你管管吧。接下来我们的干警马上对服刑人员开展了个别警告训诫教育,开始的时候服刑人员还不服不忿的,教育完马上承认了错误,还主动要求参加学习劳动,主动汇报思想情况。由此可见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绝对的专业优势。</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人员不稳定,专业素质不强,经费紧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目前,我地区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标准配置是一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司法所长带领1-2名公益性社工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长大多为副科级干部,而社工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势从社会招聘,大多数司法所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财政经费由乡镇政府划拨,而区县一级司法局只对业务方面对司法所进行指导,由于乡镇街道政府人员少,基层工作繁忙,往往每个司法所长身兼数职,承担着法律援助,民事纠纷调解,综合治理等繁杂工作,职务级别低,任务繁重是司法所长的工作现状,而社工由于岗前专业性培训较少,自身不具备法律资格且大多数为女性,在面对具有危险性的社区服刑人员时难以保证工作效率,工资低、待遇差、工作具有相对危险性导致社工流动性大,难以保证司法工作正常进行。2014年四川某镇政府由于工作需要,临时将司法所工作交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钟某代管,钟某依照档案资料联系社区服刑人员,发现处于假释期间服刑人员张某的常用电话联系不上,钟某便没有再拨打张某的手机定位电话,也没有按规定对张某进行调查走访,导致服刑人员脱离监管。2014年10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批准逮捕,被告人得知张某被捕后补充了一份警告处分,钟某因玩忽职守罪被一审判决,经调查钟某不具备专业素质、无执法资格承担司法所工作也无司法局任命,二审被判无罪。即使该案最后结果为无罪判决,但我们应该看到是基层司法所工作的风险,人员不稳定、专业素质差、风险较大,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5、部门联动机制较差,信息沟通不及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刑罚执行的过程实际上是“公检法司”多部门配合的过程,法院宣判社区矫正后,应当及时将执行书送达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但由于法院与司法机关信息沟通不及时导致罪犯在移交期间处于漏管状态,2009年河南某法院工作人张某受审判员指派到看守所释放执行缓刑服刑人员武某,但未将法院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导致武某缓刑期间漏管,漏管期间武某再犯罪被判处死刑,书记员张某因渎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较差,罪犯追逃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失联按照规定由司法机关报请法院撤销缓刑对罪犯决定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应配合司法机关实施追逃抓捕工作,但公安机关认为法院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书不具备法律上的追逃依据,导致失联人员的追逃工作成为了形式,追逃期间罪犯再犯罪给社会的安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地某区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要求检查手机定位情况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定位失败,于是联系其亲属,亲属表示找不到人,属于失联状态,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公安局协助调查追逃,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民警少,工作繁杂,而且追捕法律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暂时不能抽调警力协助抓捕。总之,各种理由导致追逃工作很难开展。两个月后,社区服刑人员在外地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权责不清,沟通不及时,联合执法效果差,导致服刑人员再犯罪概率增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二、社区矫正工作未来发展趋势</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出台《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法的性质和地位、社区矫正的性质、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明确公检法司各部门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和相应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纳入警察编制,赋予其执法权限,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事刑罚执行工作时候的执法权力和执法依据,出台实施细则,从法院宣判到解除矫正过程每个步骤都要细化,规定每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和责任,做到明确分工,有法可依,责任落实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成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做到专业执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建立社区矫正警察系统,各省、直辖市成立社区矫正警察总队,采取垂直管理的方式,负责对地市一级矫正警察支队业务指导,经费划拨,人员调配等工作,市级成立矫正警察支队,建立社区矫正教育中心,配置相应的学习劳动场所和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大型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组织基层干警业务培训、检查基层干警工作纪律等工作。区县一级成立矫正警察大队,各地根据服刑人员数量按比例配置干警,确保每个大队至少两名以上女干警,负责办理服刑人员相关手续、保护社区安全、制定矫正计划、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训诫教育、警告训诫教育、集中训诫教育、电子定位、监管教育、追捕、搜集证据、短期控制其人身自由等工作,真正做到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结合,有利于刑罚执行工作的统一性,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保障人员经费,确保执法队伍稳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确保矫正警察队伍与监狱警察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按照人民警察的管理和选拔机制,工资及福利待遇应保持一致,保证矫正警察队伍人员稳定。政府划拨专项财政经费,配备办公用品、执法记录仪和防护装备,严格执法,保障干警自身安全,配备专用警车,用于实地走访评估,保障经费,规范化执法。 &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完善社区矫正网络信息平台,做到部门联动执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建立社区矫正网络信息平台,公检法司各部门共享平台信息,建立一套完善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管体系,从法院宣判到解除矫正各环节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做好部门间法律文书的交接工作,防止出现“空白期”,及时上传服刑人员信息,报备公安局,限制服刑人员出境,对服刑人员托管漏管等状况及时沟通信息,部门联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工作。保证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安全稳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5、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参与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公益机构和一些公共场所设立社区矫正宣传中心,例如车站、机场、公园、广场等,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积极组织普法宣传活动,走上街头,让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扩大社会影响面,充分动员群众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消除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和监管的参与性。促进共同参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 &nbsp; &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随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逐渐增多,行刑社会化成为了当代刑罚执行的必然趋势,社区矫正既有效的节约了国家执行刑罚的成本,又能更好的帮助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在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社区矫正立法势在必行,然而,“宜缓不宜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还需全国十万多名社区矫正工作者为之努力奋斗。</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nbsp;</span></p><p><br/></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