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甜城事关矫正提问:缓刑期间被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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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是否还应继续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具体该怎么做,做什么?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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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你不应当讨论是否继续对其进行日常监管问题,而是应当讨论如何提请撤销缓刑的问题。

1、根据《禁毒法》第31条、第38条,《禁毒条例》第25条,公安部、卫计委《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8条之规定,只要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至少有两次以上吸毒且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经历。在缓刑期间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一般情况下属于在社区矫正期间再次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认定。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毒品,正常处罚就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才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犯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必然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8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6条(五)项之规定,该社区矫正对象已经构成撤销缓刑条件。

3、根据《禁毒法》第50条、《禁毒条例》第36条之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后,并不影响其强制隔离戒毒。同时,如果因为刑期短于强制隔离戒毒时间,其刑满后将继续被强制隔离戒毒。

因此,出现该情形的,你处社区矫正机构最应该做的事就是: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023-11-23 2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