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doudou提问:调查评估回复意见慎用社区矫正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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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评估回复中,慎用社区矫正这一说法是否恰当。因为有的被告人多年前因为别的事情被治安拘留,除此之外调查中并没有什么其他不好的,所以直接不同意似乎又有些武断了。所以请问下各位大佬们,说慎用社区矫正这一说法是否恰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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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调查评估意见书中以“慎用社区矫正”不适当。基于以下理由:

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类包含的专家意见(具体可见《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第五节或者第100条),其包括结论在内的整个内容,应当保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基本属性。“慎用社区矫正”属于主观性判断,不属于客观性结论。

二、使用“慎用社区矫正”,超越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范畴。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系受委托机关委托,对委托事项进行了调查评估,其结论应当围绕委托事项得出结论意见。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来看,委托机关的委托事项,仅“社会危险性”、“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两项,即评估意见应当仅针对该事项得出评估结论。“慎用社区矫正”结论,已经超越了委托事项范围。

三、使用“慎用社区矫正”,超越了调查评估机构的职权。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如何适用社区矫正,归属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职权范畴。使用“慎用社区矫正”结论,不应当是调查评估机构的职权,更何况,调查评估机构不仅指社区矫正机构,还指其他社会组织。使用“慎用社区矫正”,实际上就是调查评估机构越疽代疱,用自己的思维代入到决定机关去处置社区矫正决定事务了。

因此,调查评估意见,个人坚持认为:必须具备证据属性,且客观、中立,不应当出现职权性、偏向性结论。

2023-11-23 20: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