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34660848提问:关于怀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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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怀孕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5月1日生产,之后进入法定哺乳期,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生产前能够定期提供医院的孕检材料作为身体情况报告证明。

问题1、进入哺乳期是否继续要求每月提供身体情况报告?

问题2、如需继续提供,依据的法律条款和提供那些报告内容?

昵称:xinghuo   喜欢 4   不喜欢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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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所描述,全案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1、在分娩日之前,社区矫正机构应提前30日发函通知法院,并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收监事由: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已满,刑期未满的),分娩时补充提交分娩证据,并终止社区矫正;

2、法院再次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再次按照新入矫人员开展社区矫正相关程序;

3、每月汇报一次身体情况,每季度提交一次诊断材料(例如、乳腺彩色超声);

2022-05-20 11:53:02
昵称:说大话的猫   喜欢 1   不喜欢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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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婴儿后,应当每月报告本人哺乳自己婴儿情况,可以要求其提供婴儿定期前往保健,接种疫苗等资料作为掌握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的参考。

2022-05-20 11: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