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的枪骑兵提问: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打卡报告是否应当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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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因饮酒未在平台打卡确认位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的情况,应当给与训诫?

昵称:wcsflxc   喜欢 0   不喜欢 0   0  
单位:文萃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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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打卡报告是否应当训诫?个人将本所的工作经验与大家分享参考:在“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的纪律要求和日常管理规定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内容条款里面明确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打卡规则、违规处理等情形,组织矫正对象认真学习并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处罚有依有据。(经验分享:本所是在参考《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入矫时在“社区矫正对象告知书”内容里明确补充了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连续未打卡三次或者一个月内累计未打卡五次的”,给予训诫;......).仅供参考!

2023-09-05 11:37:35
昵称:zc531177268   喜欢 0   不喜欢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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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在平台打卡确认位置这个要求是否纳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范畴,如果进行过公示或者给社区矫正对象告知、学习过,属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知晓的内容

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2022-12-02 13:18:58
昵称:焦暄旺1982   喜欢 1   不喜欢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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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这样理解,违反社区矫正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至于说未在平台打卡是否属于违反报告的规定,首先看考察机关,也就是社区矫正机构有无关于报告的规定,报告由哪些构成,是否包括在平台打卡确认位置,该规定是否公开,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知晓。仅供参考!

2022-05-20 10: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