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n_zz_shejiao提问:如何理解《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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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一表述?西安市下辖的周至县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可以前往西安市的城市市区自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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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6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周至县属于该条第1款规定的“所居住的县”。西安市的市区属于该条第3款规定的“市”,与周至县属于两个不同的社区矫正执行地。故周至县的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前往西安市的城市市区自由活动。

2022-05-10 16:5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