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响水法院网 &nbsp; 作者:杨帆&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摘要:由于未成年犯罪自身的特点,对待未成年犯罪一直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比例很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重要执行程序,在帮助未成年人矫正行为恶习、避免监狱内的交叉感染、节约司法成本、预防犯罪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实践中发挥功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新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新设了附条件的不起诉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简单介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现状,通过比较研究,探讨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功能。</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社区矫正 预防犯罪</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由来与发展</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概念</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矫正”一词,原义是治疗,后被矫正论者借用,用来指刑罚的一种根据。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词语,是最先在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一种刑罚执行理念模式,国际社会中,基于监禁矫正存在不可克服的矫正对象再社会化障碍以及高昂的监禁成本,同时也是适应从注重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从注重过去转向未来、从注重国家和社会利益转向兼顾罪犯利益这样的刑罚观念,社区矫正逐渐产生。[ 徐学俊、夏丽华、解微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问题的思考[J] .教育心理.2013(7)]社区矫正是所有在社区或类似社区的环境中对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的方式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让罪犯不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张吴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研究-以浙江省瑞安市为例 [D]. 华东理工大学. 2013]</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在我们国家,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张静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初探 [J] 探索与争鸣 ,2010(8)]由此也可以简单地给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下个定义:将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丁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探微[D].西南政法大学.2007]</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国内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目前国内并未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区分,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也是依托着社区矫正制度整体的发展趋势。2002 年8 月,上海市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以及在司法改革和刑罚社会化趋势的推动下,率先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3 年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设想和工作方法,由此我国正式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不断地扩大试点的,并明确提到了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矫正的重点对象。2009年9月,两高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并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于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区矫正编入刑法条文,“社区矫正”一词首次正式出现在刑法中。新《刑事诉讼法》也在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由此,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确认。</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依据</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未成年人就我国法律规定而言,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社区未成年人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在年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点以及未成年犯罪特点实行针对性的社区矫正。</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未成熟,相对脆弱。青春初期的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稳定,心理变化最强烈、最容易产生各种烦恼。由于体型上逐渐与成年人相近,自我意识很强,做事坚持主见。同时个体情绪波动大,容易出现正负两极情绪变化,面对挫折时容易产生冲动行为。[ 徐学俊、夏丽华、解微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问题的思考[J] .教育心理.2013(7)]</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知识与社会经验缺乏。由于未成年人依然处于受教育阶段,涉世不深,思维能力欠缺,社会经验不足,从而导致社会化的要求和自我意识发展之间不断发生矛盾冲突。[ 项传军.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视角与防控探讨[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2012(4)]遇到问题时不知该如何正确地对待与处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易受周围环境影响。模仿是人的天性,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未成年人所处家庭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人格塑造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社区矫正使未成年人可以在开放性或半开放性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避免被放逐于比普通社会条件更为恶劣的环境之后(监狱) 再返回主流社会中时必然面临的艰难处境。</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现状</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未成年犯罪逐年增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增加,而未成年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冲动暴力型犯罪。未成年人是国家和家庭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影响巨大,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社区矫正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从犯罪原因上来看,未成年犯罪有家庭因素也有社会原因,未成年被告人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无业状态,部分未成年人在教育阶段完成后,未能及时进入社会工作,出于青年人爱慕虚荣或者攀比心态,受到一些成年人的蛊惑指使,不慎走上犯罪道路。对于这些一时失足,有改过自新愿望的未成年被告人,社区矫正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看,帮助他们重新走入社会。</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法律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也秉持从宽从轻处理,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案件,通常都适用非监禁刑。根据响水法院统计,该院2009年以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达到40%。而社区矫正机构是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效果的好坏决定了这些未成年被告人从犯罪中恢复的程度。</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三、部分国家及港澳台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国外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美国是最早开展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始于未成年人法院的建立,法官在未成年人法院有权作出缓刑、居中制裁等多种判决方式,这些方式都需要社会力量的辅助。[ 张芝芳、张晶.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示[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院报.2010(4)]美国的社区矫正人员一般分为自愿类型的工作人员和正事类型的工作人员两种,他们的录用有着严格的标准。一些州还制定了一些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比如对未成年犯的释放安置,就是违法未成年人从州的工读学校出来后,对他们提供一定的监督并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区的生活;以及争取生存的项目,参加者的主要活动包括负重在高山上行走、在高山上野营、锻炼独立生活的能力,从而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获得自信的机会,使其能够证实个人的价值,显示个人的力量。[ 刘强.美国社区娇正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德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主要是通过《未成年人刑法》来规定的,有两项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制度是比较具有特色的。一是德国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的监禁刑,而且只在少年监狱执行。少年刑罚的任务是使未成年人受到教育,同时还对少年犯进行技能培训,而执法人员都是要求经过严格培训的;二是暂缓判决和取消刑事污点制度,只要是少年犯的违法行为还未达到非判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官可以给少年犯定罪但不处罚,而是规定一段时间的考验期,指定专人监视,如少年犯在该期间表现良好,期满后则撤销原判,而且可以在期满两年后通过判决的方式取消刑事污点,在档案中予以注销。[ 张玉琴.德田未成年人刑法的特点及借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8(1)]</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借鉴欧美矫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为核心的具有日本特色的相关矫正制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鼓励修养情操方面的学习训练、确保一定条件的医疗保健、就业辅导和帮助就业、改善和调整环境、帮助到适合更生的地方居住等。[ 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香港就推出“社会为本、辅导为主”的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强调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不作为犯罪处理,尽量不让未成年人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一般不对未成年人实行监禁,而是让其留在原地进行悔过并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香港先后推出了《感化令》、《社区服务令》、《社区志愿服务计划》等一系列法令,这些法令构成了香港著名的“社区为本”的自新计划。香港还提倡创造犯罪人和受害人调合的机制,双方在协调下找出最佳解决途径,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当面补偿的机会,受害人的原谅也可能会换来犯罪者更大的良心谴责,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再次犯罪。[ 刘钟林.香港青少年犯罪的矫治与预防[J].中国青年研究.2007(3)] &nbsp;</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在澳门地区,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是社会重返厅。法院在审判未成年犯前会将犯罪青少年的个案转给社会重返厅,要求社会重返厅编制犯罪者的社会表现报告,从而可以了解犯罪青少年的个人情况以采取合适的手段。社会重返厅在编制这些社会表现报告前需要走访犯罪者的家庭和学校,需要会见社区工作者和犯罪青少年本人,以掌握足够丰富和细致的材料。当犯罪者的罪行比较轻微时,考虑到其平时的社会表现良好,家庭和学校氛围有利于改造,法院将会在报告中做相关记录而不对青少年做出判刑决定。此时,社会重返厅就需要负责对没有进入感化院的犯罪青少年进行教育辅导和事后监督,直至其情况好转为止。[ 叶青.澳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之思考[C].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在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由更生保护会财团法人负责,该财团法人是在法务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更生保护会在各自区域内设置分会,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狱者的保护教育工作。更生保护分为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和暂时保护。其中直接保护又包括教导和感化,间接保护包括探视受保护人、帮助就学、就业等,暂时保护主要是指资助住宿费用和旅费。[ 宋林飞、朱力.社会工作概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6]</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四、国内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国内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也未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同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区分,同一些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特别程序,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新刑诉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以及适用范围,但是有关社区矫正具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然缺乏。例如,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如何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如何进行奖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条件,执法程序,社区矫正的部门之间如何分工配合,如何互相制约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在操作上不能够规范统一。</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缺乏专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目前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其中真正的专职矫正人员数量很少,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缺乏全面的矫正知识和技能,特别是专业人士欠缺,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此外,矫正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 张静茹.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初探[J] .探索与争鸣 .2010(8)]</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缺乏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立项。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都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合在同一种模式中,缺乏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特殊项目和计划。这样一方面会增加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够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出准确的针对性措施,使得社区 矫正效果大打折扣。</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4、社区矫正项目单一。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科目。从调查情况来看,由于人员及资金缺乏,目前的社区矫正并没有特别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设定的矫正项目,除个别有条件的地区组织了一些职业技能培训外,多数未成年犯罪人都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有的被介绍到社区工作,但是由于工资低、工作枯燥,坚持很短时间就放弃了。有的在社区服刑期间,仍然未能更改以前的习惯,还是与一些游手好闲的不良青年为伍,在他们中间寻求认同感,乐于同他们一起上网、酗酒、娱乐,结果导致了重新犯罪。[ 丁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探微[D].西南政法大学.2007]</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5、未成年人档案的封存制度不到位。[ 罗浩.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8)]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一旦触犯刑法,有可能会失去继续在学校读书的机会,对其将来升学、就业、出国等都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为体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档案的封存制度,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是执行刑罚的重要形式,对也是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重要一环,但是就各地的开展情况来看,档案封存开展不到位,有时针对个案进行封存保护,但是全面推广封存制度急需解决。</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五、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开展。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相关法律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或者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法,专门的法律如日本的《少年法》、《少年院法》、《儿童福利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更生保护法》,在其他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加以规定的诸如我国香港地区的《感化令》、《社区服务令》、《社区志愿服务计划》,美国的《社区矫正法》等。而国内,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2003年的通知和2009年的意见,这些法律规定都包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但是尚未有一部专门性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应尽快制定出台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并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和执法人员才能够在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有法可依,行之有据,不仅可以规范社区矫正,也能够避免权利的滥用和腐败问题。</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一个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从资格认证、培训、考核与奖励等几个方面着手构造提高未成年人矫正工作者队伍素质的制度。[ 孙平.台湾矫正人员的培训工作[J].中国监狱学刊.2004(4)]首先要制定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者资格准入制度。在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入标准一般都比警察标准要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都要求取得学士学位,而从实际情况看,有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甚至取得了硕士学位。在我国,虽然目前达不到美国这样的标准,但是也应当制定并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和岗位准入制度,不断提高矫正队伍的素质。其次,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培训制度,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程度。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培训制度,他们专门成立了“法务部矫正人员训练所”用以培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不同的阶段,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升职培训三个类型。最后,还应该建立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适应的考核奖励机制,规范考核内容,对矫正工作者的实际工作量、专业工作成效、相关档案建立情况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考察。</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 三) 设立单一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于华江 、朱建美. 试论我国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机制的构建———从英国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机制借鉴的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7(3)]新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使得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同成年人社区矫正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建立单一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才能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法律。建立单一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就是要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同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区分开来,从而实行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双管齐下,个人原因与社会原因全盘考虑, 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同时兼顾的矫正模式,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保障和约束机制,让未成年犯的各项权利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有明文规定并且切实得到保护。而且单一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可以与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处置方法相衔接,从而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扩展项目多样化。据统计,未成年被告人中,处于无业状态的所占比例90%,其中大部分都完成了义务教育,社区矫正可以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这些特点加大在就业技能、创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力度,适时地举办就业、择业等知识相关讲座,为他们将来步入社会提供培训的机会;充分利用青少年易于接受网络的优势,采取网络培训等新形式,灵活为他们提供培训,同时也能保有隐私。加强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家长的工作力度,家庭因素是青少年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社区矫正不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还可以扩展到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家长,对他们组织有针对性的讲座,帮助他们改善与子女的关系,改正自身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错误。</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五)将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人考验期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新刑诉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机关。在实践中,由社区矫正机构来进行考察更为妥当,也能够保证社区矫正的一致性。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和考察,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以及未成年人的执行和权益保护情况。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前,考验期限内应明确中止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犯罪人的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一旦犯罪人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 罗浩.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8)]</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六、结语</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以及预防未成年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所取得的有益成果,不断探索适合国情、体现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让未成年罪犯通过社区矫正,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帮助他们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span></p><p><br/></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