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福建省司法厅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和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核实等相关工作,今年8月,龙岩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和居住地核实相关工作的意见》,对适用前调查评估对象、内容、程序、时限、采信及衔接、经费保障、居住地核实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一是规范调查评估对象和内容。人民法院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重点了解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在社区、村(居)内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和适用社区矫正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所居住的社区、村(居)委意见和其它需要了解的有关事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二是调查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附上《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与调查评估有关的材料及委托单位的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在委托调查评估前,应当事先核实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进行调查;司法所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全面分析掌握的调查资料,通过集体讨论,作出能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禁止令的建议,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连同调查材料一并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和相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司法局领导核准后,按时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三是调查时限。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十个工作日,自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函之日起连续计算。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调查时限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七个工作日。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五日,司法所的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三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四是规范采信及衔接。人民法院对调查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调查评估工作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复核。人民法院未采信调查评估意见的,应及时告知受委托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以利于对调查评估工作的考核和改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五是规范保障经费。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由委托方的人民法院按每件50元的标准从办案经费中予以补贴,以保障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六是规范居住地核实工作。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居住地原则确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辖。对被告人、罪犯表示要回原户籍地监管的,应明确告知其应遵守相关规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七是规范工作纪律。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期间,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得参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平公正的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调查评估队伍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调查评估质量。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调查评估意见以任何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今年1—10月,全市7个县(市、区)司法局共收到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审前调查委托函》851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851份,委托调查率为71.6%,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2.5%,采信率78.5%,较好地体现了调查评估工作所达到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span></p><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