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作者:王顺安 危攀攀<br />
2021年6月26日,为庆祝中国共产党一百周年诞辰,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一周年,由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社区矫正宣传网联合举办的“纪念《社区矫正法》实施一周年暨社区矫正法历史意义及适用问题”视频研讨会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是在贯彻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关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讲话,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握、谋划、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努力开创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的时代背景下召开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区矫正学术研讨盛会。在这次研讨会中,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海德智库战略委员会副会长、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院长王顺安主持,线上线下共计200余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士参加了会议。</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alt="" src="/upload/2021-07-01/20efd25f3a3cbdbf/7457c74af860eaff.jp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会上,王顺安教授首先致辞并作主旨发言。<br />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三级调研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伊繁伟;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部主任、《甘肃政法大学学报》《西部法学评论》主编、二级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安部治安局法制专家、甘肃省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四川警察学院兼职教授、甘肃政法大学边防管理专业建设负责人陈君武;东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川;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何显兵分别作主题报告。<br />
王顺安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法》制定之后与试点工作时的目的目标不一致,因此在贯彻过程中理解上出现了差异,导致法颁布一年半、实施一年后,它的贯彻落实的效果不够好。尤其是本该具有独立资格、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的社区矫正机构,一直未得到真正的落实。专业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有关《社区矫正法》的地方性规范繁多,专家学者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等理解的也普遍不一致。这就给《社区矫正法》的历史意义与适用问题的研讨增加了难度,但也增加了吸引度。<br />
王顺安教授还对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法》的意义从立法和法治国家的高度以及理论学者的角度进行了解读。<br />
社区矫正的意义:政治意义,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社会意义,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的实行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经济意义,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力、降低行刑成本。开展社区矫正的目的是立足于国家长治久安,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同时,是为了按照刑罚发展的历史规律,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国特色的行刑方式多样化,进行的重大尝试,从而体现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体现现代法治文明的成果,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优越性。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br />
《社区矫正法》的意义:《社区矫正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人口最多的国家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的,在全域范围内适用的第一部有关非监禁刑罚和替刑措施执行的社区矫正基本法;《社区矫正法》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区矫正基本法,使我国改变了以死刑和剥夺自由的监禁刑为主的刑罚结构和刑事执行模式,从而在国家人权、人道主义上取得了重大历史意义的突破;《社区矫正法》有关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的规定大量强调社会力量的参与,彻底改变我国过去刑罚执行、刑罚替刑措施执行、刑事执行只能由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国家机构单独行使刑罚权、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一元结构,充分体现了人民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社会参与、社会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共同治理的新模式、新理念、新方向;《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有利于创制和编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典”。<br />
最后,王顺安就《社区矫正法》的亮点与不足发表看法。亮点:一是明确了《社区矫正法》的五大目的;二是正确执行刑罚;三是改为“社区矫正对象”称谓;四是社区矫正的任务定为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五是确定了依法社区矫正的四项原则为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矫正;六是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标准;七是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八是强调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九是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十是专章规定机构人员和职责;十一是规定了调查评估;十二是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十三是明确了将不可拆卸的电子腕带和脚带等专门电子定位装置适用的人群;十四是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十五取消“双八”规定;十六是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十七是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作出特别规定;十八是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十九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社区矫正实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但瑕不掩瑜。</span></span><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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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img alt="" src="/upload/2021-07-01/929753922e524dc9/473f19604c3bd94d.jp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伊繁伟调研员则以“论《社区矫正法》中的及对关系”为主题做了专题报告。他认为,《社区矫正法》是基础性法律,总结了过去十几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坚持以问题导向,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理念的新进步和司法制度的新发展,该法对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制度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认为,社区矫正是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思想基础的社会化的情形,是针对监狱的弊端而提出的行刑社会化领域的尝试。同时,伊繁伟调研员就社区矫正中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有限的工作力量与繁杂的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这三对特殊关系进行了分析。</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alt="" src="/upload/2021-07-01/4ff02e3cc5a44343/0cf38b815022e073.pn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陈君武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关于《社区矫正法》适用相关问题的思考”。他认为,从公安学角度出发,《社区矫正法》是我国对犯罪行为中“轻罪”予以惩戒的一部重要法律,填补了我国对犯罪行为惩戒体系立法的余留空白。他从人的行为的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中的治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社区矫正法》既有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确定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与推动信息共享、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别化实施、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八大亮点,也有社会参与模式中各参与主体不均衡、执行地问题、电子定位问题和请假制度问题四类问题。最后,陈君武教授认为刑事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只有相关机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才能准确有效的执行刑罚。对管制为什么不是公安机关来执行,以及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不能是警察身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表示当下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专业法律人才的培育,并介绍了甘肃政法大学在相关方面的有益探索。</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alt="" src="/upload/2021-07-01/939e0e34e80d5ddd/1d4204ca82a52ea3.pn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李川教授报告主题为“《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与社区矫正未来发展”。他认为,《社区矫正法》是复杂的刑事执行制度,因为社区矫正的来源复杂、对象各异、开放行刑等特点,导致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困惑。他对社区矫正的四大对象的定位与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种矫正对象的来源较为复杂。以管制为例,当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的比较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的规定时是没有办法直接收监的。因为管制跟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一样,它没有后退空间,即使是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也是没办法把进行收监的,最多就是给予治安处罚或者是等于其他一些这个处理的措施。<br />
李川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法》实施的制度初衷是以教育矫正为理念,占据行刑主导地位。当下共有三大动力促成了社区矫正的主导地位。一是社区矫正逐渐成为行刑主流理念;二是监狱的不堪重负和效果不佳;三是人道主义和轻型化潮流。并详细介绍了江苏省的“133”模式,“一”是围绕一个目标。以持续抓好《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为主线,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个“三”是三项机制,包括:精细管理机制、精准矫治机制、精心帮扶机制。第二个“三”是统筹三要素,包括:力量保障要素、科技支撑要素、阵地建设要素等。</span></span><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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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img alt="" src="/upload/2021-07-01/2096333b6dcb2af1/7ff7df49c715e641.pn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何显兵教授报告主题为“《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成就与遗憾”。何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法》既成就也有遗憾。何显兵教授通过对比《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成就。立法成就:一是立法目的没有强调惩罚性;二是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强调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明确规定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强调社区矫正对象的主体性、自主性参与,规定了专门机关与社会理论相结合;三是规定了法治原则和充分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权;四是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实行了属地管理;五是弱化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六是强化教育帮扶;七是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特别规定。立法遗憾:一是社区矫正的范围,如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被告人、社区戒毒人员排除于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二是社区矫正与监狱行刑脱节;三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能与法院的“暂时量刑倾向意见”相冲突;四是缺乏中间制裁;五是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权较弱;六是社区矫正的撤销程序待完善。<br />
最后,由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闫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王世洲分别作点评。</span></span><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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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img alt="" src="/upload/2021-07-01/144d6f16e8693bef/d59a2cb530105a7e.pn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闫立教授认为,这次会议层次高、观点新、见解深,与会嘉宾都给予了《社区矫正法》充分的肯定。他认为《社区矫正法》是基本法,在制定法律时为未来留下一定的发展空间,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模式的探讨和进一步的丰富实践。本次会议达到了预期目标,一是有助于进一步加深对《社区矫正法》的理解;二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刻的反思,都对我们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矫正法》有极大意义。这次会有三个特点,一是主题集中,大家紧扣主题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二是思考方式多元化,大家从立法的原意、本意、背景都进行了积极的探讨,还从公安学的角度及社区矫正的本质上来研究社区矫正,特别是何显兵教授从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两者比较来研究,给我们社区矫正的工作者解决了方向问题;三是既有理论反思又有精准见解,大家的反思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都十分独到。<br />
闫立教授还谈了对社区矫正的理解和看法。<br />
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过程是逐渐深化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阶段是2002年到十八大以前,侧重强调社会稳定,社区矫正是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和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执行上的进步,对我国当初的刑罚执行理念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因此这一时期是学习、借鉴阶段,如上海借鉴了香港的模式;二阶段是十八大以后,侧重强调多元化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治理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推动社区矫正从社会稳定型转到社会治理型,从强化监管走到监督管理和社会帮扶两元化;三阶段是《社区矫正法》制定后,把长年来社区矫正实践的经验、问题、教训进行系统的精炼和总结,赋予社区矫正操作性。<br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模式正逐渐形成和完善发展,可从六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我们的本土资源和优势;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历经管控阶段、管理阶段发展到治理阶段;三是有成功管理和改造的经验;四是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需要;五是刑罚观念的进步;六是完善刑罚的执行制度。<br />
但社区矫正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犯罪正在发生大的变化,1999年检察机关受理的起诉案件是82.4万人,而2019年达到了220万,暴力犯罪从19.2万降到6万人,轻罪的案件比例从54.4%上升到83.2%。我国过去的处罚方式有三种,一是违法的给予治安处罚,多次违法的劳动教养,犯罪的刑罚处罚。现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了,很多劳动教养的对象都被纳入到了刑罚体系里,我们现在是和谐社会,不知制造犯罪,所以轻罪犯罪完全可以用社区矫正的办法来代替,这也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减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也符合《社区矫正法》的原意和制度初衷,符合刑事一体化的立场和思维。</span></span><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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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img alt="" src="/upload/2021-07-01/f8dc8c962a12e689/7b33e98d82a8b388.pn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王世洲教授认为,今天的会议过程是在总结与回顾,体现了《社区矫正法》实施一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另外,我们要坚决反对不利于《社区矫正法》施行的两种倾向:一是反对把社区矫正等同于在监狱中间执行的刑罚;二是反对套用监狱管理中的一些管理方法。<br />
本次会议敏锐地捕捉了当下社区矫正研究的历史需求,营造了兼容并蓄、集思广益的良好学术氛围,传播了社区矫正“有法可依”时代下的独特魅力,是一次成功的、极负意义的学术盛会。</span></span></p>